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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丈县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23年12月25日 08时25分
  • 来源:湘西州古丈县


GZDR-2023-01009





古政办发202328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古丈县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25

古丈县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范畴,包括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应遵循“谁产生、谁负责”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理原则,推行分类投放、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餐厨垃圾管理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县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同时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行业的日常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督促餐饮经营户做好相关登记;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等违法行为。配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对涉及餐厨垃圾范围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监管和查处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饲养场所的监管,对使用餐厨垃圾饲养生猪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畜禽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加工废料的加强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生产单位及运输、处置单位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移交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的线索。

卫健、文旅、发改、财政、教体、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垃圾监管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章  运行管理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作用,规范行业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行为,推广餐厨垃圾减量化方法,切实做好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由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膳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置技术开发、利用,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收集运输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建立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产出、 收集、运输、处置管理

第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垃圾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配备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禁止随意向市政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及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垃圾;

)及时将餐厨垃圾按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由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

(二)配备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洁;

(三)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将收集的餐厨垃圾及时运送至已取得餐厨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置设施运行保证配备的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及设备运行良好,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在处置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制定餐厨垃圾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

(三)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四)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

(五)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六)直接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

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权采取法定方式,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可实施联动执法。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厨垃圾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二)核发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

(三)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四)废弃食用油脂的资源化利用情况;

(五)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违法情况;

(六)餐厨垃圾管理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八条  本县实行餐厨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餐厨垃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集贸市场、禽畜屠宰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沿街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餐厨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开展餐厨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按照收集的时间、地点投放餐厨垃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城管执法局、州生态环境局古丈分局、县市场监督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古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厨余垃圾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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