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 知(古政办函〔2020〕9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 知(古政办函〔2020〕9号)

来源: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19 09:54:05 字体大小:


人民政府,直有关单位:

古丈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16       


古丈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古丈县政府网站规划建设管理,引领政府网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以下简称《考核指标》),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政府网站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  大数据中心具体负责政府网站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组织各直相关单位做好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是政府门户网站的承办单位。

第四条  人民政府、直相关单位政府网站的内容保障单位,承担县政府网站各栏目日常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

第五条  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编办、公安局、县科工信局政府网站的协同监管单位,共同做好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必须开设政府门户网站,镇(街道)和县政府组成部门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但需在所在县政府网站公开相关政务信息。

第七条  政府网站的日常管理和常态化监管遵照《考核指标》执行。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发布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科学分类、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权威,便于公众使用。对于信息数据结合工作实际持续更新,科学设置网站栏目,对于信息数据无力持续更新或维护的栏目要进行优化调整,不得出现空白栏目。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更新网站栏目信息,其中:动态类栏目最迟不得超过2周更新一次;政策文件类栏目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更新一次;其他类栏目最迟不得超过1年更新一次。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信息发布必须严格执行内容“三审”制度。一般信息由主办单位业务室负责人或办公室主任初审、分管领导复审,重要信息由单位主要领导终审,不得出现错别字、严重表述错误、涉密和敏感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发布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同时,做好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的相互关联,在政策文件页面提供解读材料页面入口,在解读材料页面关联政策文件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设置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发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提供在线服务。各直相关部门要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整合政务服务资源与数据,主动做好对接工作,加快构建权威、便捷的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使用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各镇人民政府直相关单位要安排专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并答复。其中:“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留言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其他建议和咨询类留言7个工作日内回复,需要查证或办理的留言15个工作日内回复,无法办理的应予以解释说明。网民留言回复严格按照州委办、州政府办相关文件执行到位,回复期限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直相关单位要建立政府网站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编辑、审核和发布相关稿件。加强日常监测,对政府网站的整体运行、链接可用、栏目更新、信息内容质量等情况进行日常巡检。

第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要在县政府网站按时编制上一年度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专题专栏建设由创建专题主办单位自行负责,管理不到位的,县大数据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求及时进行关闭

第十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规定,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对攻击、侵入和破坏政府网站的行为以及影响政府网站正常运行的意外事故进行防范,确保网站稳定、可靠、安全运行。

第十  对政府网站购买服务的业务和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审查服务单位的资质和业务能力,明确购买服务内容、质量和信息安全保护等事项,大数据中心审核,确保购买服务人员到位、服务到位、安全到位、技术到位。严禁将网站及网站频道的新闻采编业务对外承包、出租或转让。

十九  加强政府网站的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直相关单位要明确一名政府网站分管领导和一名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承担好政府网站运维管理、信息采编及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条  完善政府网站经费保障机制,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科学核定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经费,合理安排政府网站技术运维费用并足额纳入各镇、县直有关单位预算。

第二十  建立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制度。县人民政府将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内容,对各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每个季度实行一次政府网站普查各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将网站管理工作纳入镇、单位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  建立完善政府网站问责机制,对于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保障不及时的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由政府办对主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并责令限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被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的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由人民政府约谈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于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  建立政府网站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办、宣传、网信、编制、公安和电信主管部门等组成的政府网站管理沟通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政府网站管理相关工作,共同做好重大事项沟通交流、政策解读、政务舆情回应和问题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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