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茶叶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试行)
古丈县茶叶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试行)
(修改版2023.10.8.)(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古丈县茶叶区域公用品牌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古丈茶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古丈茶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茶叶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古丈毛尖”“古丈红”“古丈红茶”“古丈绿茶”(以下简称“公用品牌”),由古丈茶业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县茶研中心”)注册并持有。古丈县人民政府成立“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设在古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照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立原则,由县茶研中心授权委托“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对全县茶叶“公用品牌”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古丈县茶叶协会负责配合做好行业服务指导工作。
第三条 对申请使用公用品牌的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及茶叶销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公用品牌授权使用
第一节 申请使用“公用品牌”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使用公用品牌的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公用品牌标准规定的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取得食品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且符合“公用品牌”标准要求。
(二)严格按照“公用品牌”标准要求进行种植、采摘、加工,产品必须符合标准要求。
(三)近三年来未发生茶叶质量安全事故,未存在被行政处罚或因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的情况。
(四)自愿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并接受县“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和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茶叶生产、加工企业申请使用“公用品牌”程序:
(一)申请。应向县“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古丈县茶叶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备案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各一份;
3、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公用品牌”执行标准检测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时间必须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方为有效,同时提供25克检测茶样备案。
(二)综合评审。由县“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古丈县茶叶协会邀请相关人员组成综合评审组,对申请使用者采取实地查看、电话了解、网上查询等方式,核实提交资料及准入条件的真实性,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评审意见。
(三)审定。县“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对综合评估组评估意见进行审核,最终确定是否授权使用。
对审核不予授权使用的,县“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完毕后提请综合评估组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后再予以授权使用。
(四)签订授权使用协议。县“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授权使用后,与茶叶生产、加工企业签订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协议,约定相关事项,收取品牌许可使用费,并向其颁发公用品牌授权使用文件或证书。
(五)备案与公告。由县“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将授权使用茶叶“公用品牌”的生产、加工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茶研中心和国家商标局备案,由国家商标局公告,同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进行公示。
第六条 茶叶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公用品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注册,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销售的“公用品牌”产品来源于授权使用的茶叶生产、加工企业,销售者并与之签订产品供应合同。
(三)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公用品牌”执行标准要求。
(四)近三年来无违法行为发生,未存在被行政处罚或因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的情况。
(五)自愿履行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接受县“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和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茶叶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获得“公用品牌”使用权的程序:
(一)与获得授权使用“公用品牌”的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合作,并与之签订产品供应合同,销售其生产的“公用品牌”产品,使用公用品牌。
(二)获得销售“公用品牌”产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向县“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办理“公用品牌”销售备案,并提供县“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及与茶叶生产、加工企业签订的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书复印件1份,产品供应合同书1份,生产、加工企业与茶叶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双方营业执照、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第二节 授权使用期限及其他规定
第八条 茶叶生产、加工企业申请“公用品牌”授权使用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90天内申请,按程序办理,并与县“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重新签订协议和更换授权使用文件或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期使用的,视为自动放弃使用权,与之合作的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公用品牌”使用权同步终止。
第九条 在授权使用有效期内,授权使用的茶叶生产、加工企业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县“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有权取消其使用权,并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茶研中心和国家商标局备案,由国家商标局公告,同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进行公示。与之合作的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使用权同步终止。若仍继续使用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获得“公用品牌”使用权的茶叶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商(个体工商户),不得通过倒卖、转让、馈赠等方式变更主体;未获得“公用品牌”使用权的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体严禁使用“公用品牌”,否则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用品牌”办公室对获得“公用品牌”使用主体的监管。
(一)必须在“公用品牌”产品包装(印制了规范的“公用品牌”商标及产品信息的包装)上粘贴防伪标识,防伪标识由县“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统一设计、印制,并由授权使用的生产、加工企业根据生产销售数量分批到“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领取。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需防伪标识,由与之签订产品供应合同的授权使用茶叶生产、加工企业提供;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对销售者领取的防伪标识履行监管义务。防伪标识不得倒卖、转让、馈赠,一经发现,取消其“公用品牌”使用权。
(二)县“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公用品牌”产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除检测费用由“公用品牌”使用者承担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县“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在两个月内再次不定期组织抽检,如抽检再次不合格的,取消其使用权。被授权的茶叶生产、加工企业需向县“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缴纳“公用品牌”许可使用费,缴费标准由相关职能部门核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最终确定。许可使用费用于全县茶叶产业品牌管理支出,并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管理。
第三章 公用品牌统一包装与标识管理
第十二条 公用品牌的包装物和标识实行统一管理。使用“公用品牌”包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使用“公用品牌”包装的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向“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递交《公用品牌包装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县茶叶协会对申请人(自然人或法人)进行实地考察,审查合格后,签订《“公用品牌”包装许可使用合同书》,获准后方可到承制企业印制古丈茶叶“公用品牌”包装物。茶叶生产、加工企业要如实登记包装盒销售记录台账。
(二)获得“公用品牌”使用权的茶叶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商(个体工商户)在“公用品牌”产品包装上印制的“公用品牌”商标标识以及地理标志等文字、图标,必须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图形、文字一致。“公用品牌”名称必须印制在包装的显著位置,同时必须印有“公用品牌”商标标识,商标及其他标志排列顺序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公用品牌”商标+企业商标或其他商标或标志(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作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公用品牌”商标及其他标识应大于或与企业商标标识大小一致,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印制产品名称、等级、标准代号、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地址、净含量、规格、保质期、生产日期、贮存条件、联系电话、企业编号、“公用品牌”电话防伪查询标识等相关信息;标签标识版面应不少于所在包装盒版面的60%。“公用品牌”包装需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国家标准要求。“公用品牌”产品必须明码标价销售。
第十三条 对承制“公用品牌”包装企业的监督管理:
1.承制“公用品牌”包装企业,由“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县茶叶协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制包装需由承制企业和茶叶生产、加工企业、经销商(个体主商户)签订承制合同书,合同书由“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统一提供,一式三份,承制企业和茶叶生产、加工企业、经销商(个体主商户)各执一份,“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留档一份。
2.获准承制包装的企业,须与“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签订委托印制合同,并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金额为10万元);印制委托合同一年一签订,委托印制合同到期前30日内由“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县茶叶协会对承制包装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继续签订第二年委托印制合同;考核不合格的则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承制企业资格,下一年度以此类推。承制委托印制合同期满30日内承制企业不主动续签合同的视为主动放弃承制权。承制期满5年后由“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县茶叶协会再次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包装承制企业。如果承制企业主动要求退出“公用品牌”包装印制的,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其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必须一年印制委托合同期满后方能退还,保证金均不计息。
3.承制“公用品牌”包装的企业在受理包装印制时,必须要求印制单位出示“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公用品牌”包装许可使用合同》《“公用品牌”包装准用证》。印制的“公用品牌”包装必须是“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备案规定的型号和数量。
4.承制企业必须将所有“公用品牌”包装订购的样稿上报“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备案,由“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审定。印制包装中如出现文字、标签标识与审定样稿不符的,不得流入市场,一切损失由承制企业承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印制企业对审定的“公用品牌”包装设计样稿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修改、私自出让或转让。对经申请同意转让、委托第三方代为制作的(印刷加工除外),须将转让或委托印刷合同报“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备案。
6.承制“公用品牌”包装物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没收其全部保证金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涉嫌违反国家印刷物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移交出版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公用品牌”包装凡起用创新设计的,须提前报请“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备案批准。
第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茶叶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按规定要求使用“公用品牌”统一包装,共同开拓古丈茶品牌市场,促进古丈茶产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销售“公用品牌”包装牟利,一经查实,对其销售“公用品牌”包装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第十七条 茶叶生产、加工企业、经销商(个体工商户)与包装承制企业因包装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调解处理,调解未果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在流通销售过程中,使用“公用品牌”包装的茶叶质量必须与标识等级相符。如出现茶叶质量与等级不符的问题,一经发现,“公用品牌”生产、加工企业必须立即召回,最大程度降低对“公用品牌”的负面影响。
第四章 获得公用品牌使用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公用品牌”授权使用主体的权利
(一)可优先享受政府有关品牌建设的优惠政策、补助政策及产品生态科技成果转化资源。
(二)可优先参加政府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产品对接、推介会等活动。
(三)可优先享有“公用品牌”标识使用的服务和共享信息资源。
第二十条 “公用品牌”授权使用主体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协议的约定。
(二)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溯源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且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公用品牌”声誉。
(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公用品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产品抽检。
(四)自觉服从古丈县茶叶协会对“公用品牌”的管理。
(五)自行承担在“公用品牌”使用期间发生的质量安全、经济纠纷和违法违规等问题的责任。
第五章 公用品牌监督管理主体
第二十一条 根据授权,县“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是“公用品牌”监督管理主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公用品牌”进行管理;县“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应设立投诉电话,建立监督机制。县内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和茶叶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有权参与“公用品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会同古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古丈县农业农村局、古丈县公安局、古丈县人民检察院、古丈县人民法院、古丈县茶叶局、古丈县茶叶协会等相关部门,依法对“公用品牌”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组建县“公用品牌”标准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本县茶叶加工制作非遗传承人、历界“茶王”中部分人员及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茶叶局等部门从事茶产业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县“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依据“公用品牌”执行标准每年组织专家开展不少于2次的市场流通领域茶叶产品质量、品质监督抽查,确保“公用品牌”产品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轻微影响的使用者,由“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除取消相关“公用品牌”包装使用权外,视情节予以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所有茶叶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广大茶农均有维护古丈“公用品牌”声誉和形象的义务。凡是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用品牌”管理办公室将按案值予以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公布实施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