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某某投诉信访事项的回复
向某某同志:
您于2024年1月2日投诉反映您于2020年5月入职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4月离职,现对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您入职期间未足额依法缴纳社保,未依法缴纳公积金的违法行为举报、同时要求依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的问题。我们于2024年1月15日受理,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关于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的问题。据调查,您所反映的入职时间属实,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该问题您已起诉至古丈县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8日,古丈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已作出一审判决,您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已向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件正在二审程序审理中。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本案尚处于诉讼程序中,应当按照诉讼程序处理,以二审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关于给予相应奖励的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2〕45号)规定,您举报奖励事宜不符合有关奖励条件要求,不能给予相应奖励。
如不服本回复,可自收到本回复之日起30日内向湘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查申请。
古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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