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某某投诉信访事项的回复
向某某同志:
您于2024年1月23日投诉反映古丈县顺杰锰业用地至今仍保留锰矿矿渣,造成该地土壤污染,要求第三方进行检测,并出具权威检测报告的事项。我们于2024年1月29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
经调查,古丈县教育和体育局拟建古丈县职业技术学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属实,古丈县顺杰锰业原用地的锰矿矿渣是否造成该地土壤污染,须进行检测方能定论。
2024年1月5日,我局已向县教体局下达“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古丈分局关于尽快落实土地用途变更“一住两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
2024年1月20日,县教体局在吉首市组织召开了《古丈县职业技术学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地块(原湖南省古丈顺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区部分)历史遗留废渣调查报告》专家咨询会,对该地块进行了初调。
我局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要求县教体局做该项目地块土壤调查,如土壤调查发现存在污染情况,后续必须按程序做好“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修复”(即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测并出具权威检测报告),在未完成管控和修复前,不能开工建设。
如不服本回复,可自收到本回复之日起30日内向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古丈分局提出行政复议。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古丈分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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