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向某某投诉信访事项的回复

关于向某某投诉信访事项的回复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20 16:34:41 字体大小:

向某某同志:

    您于2024年4月09日反映“2019年得了膀胱癌,长期需要吃进口药治疗,因药报销比例较低,家庭生活困难,申请大病救助”的问题。我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于2024年4月10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

  调查,您反映的问题实际是“您认为自己2024年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吉首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费用是3115.04元,报销了1807.69元,报销比例为58.03%过低,与实际报销比例不符”。对照您的“湖南省湘西白治州(国家平台新居民医保普通住院)城乡居民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清单”,您本次住院费用为3115.04元,政策内的住院费用为2533.16元。

  1.依据古丈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起付线为12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本医疗报销比例为65%,因此您本次基本医疗保险能报销金额为(2533.16-1200)×65%=866.554(元),与您本次“一站式”结算清单上显示的基本医保报销金额866.55元一致。

  2.依据古丈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大病保险待遇特困人员、低保、返贫致贫人员,起付线为8000元,报销比例比普通居民提高5%,不设最高支付限额。而您本次自付费用未达到大病保险待遇8000元的起付线,故无法享受大病保险报销。3、依据古丈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医疗救助住院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符合基本医疗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申报最高限额10万元。医疗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为低保、重度残疾、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监测对象,起付线900元,报销比例70%。依据上述政策规定您属于低保,故您本次的医疗救助起付线为900元,报销比例70%。故您本次医疗救助的金额为总费用3115.04.元减去基本医疗报销的费用 866.55元,减去完全政策自付费用4元,再减去900元的起付线后费用的70%,即(3115.04-4-866.55-900)×70%=941.14 (元),与您本次“一站式”结算清单上显示的医疗救助金额941.14元一致。

    综上,您本次住院费用的综合医疗报销比例无误

    如不服本回复,自收到本回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古丈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断龙山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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