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转发《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转发《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来源:高峰镇人民政府 作者:党政办 发布时间:2019-01-08 10:37:07 字体大小: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发2018〕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一)实行实名制劳动用工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行业内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严格执行实名制劳动用工管理。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必须在用工一个月内与农民工签订简易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都要配备劳资管理员,建立农民工名册和劳动计酬手册,实时掌握用工变化情况。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通报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处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经信局。排名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强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行业内施工项目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工程信息和劳动者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工资支付情况、行业监管部门维权电话和劳动保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施工场所劳动者维权信息告示牌全覆盖。(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经信局)。

二、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三)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行业内施工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人工费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前到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将账户开设情况进行备案,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有权到账户开设银行进行查询。开户银行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办理其他结算业务,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局、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中国农业银行古丈县支行、湖南省古丈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储银行古丈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古丈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古丈县支行、湘西长行村镇银行古丈县支行)。

(四)实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分包企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银行卡),或者开通社保卡的银行卡功能,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经农民工签字确认并公示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和工资表,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分包企业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订立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保存三年以上备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中国农业银行古丈县支行、湖南省古丈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储银行古丈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古丈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古丈县支行、湘西长行村镇银行古丈县支行)。

(五)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工资保证金的交存严格按照《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6〕30号)规定执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经信、电力等部门要监督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出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证明;未交存的,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中国工商银行古丈县支行)。

(六)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建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及管理使用办法,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的应急作用。在财政专户设立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由县财政年初预算50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中国工商银行古丈县支行、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各镇人民政府)。

(七)建立健全欠薪预警和监测报告制度。健全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因生产经营困难等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应及时制定工资清偿计划,同时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延期支付原因、涉及人数和金额等情况;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落实工资清偿计划及解决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农民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等,全面监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置欠薪隐患。(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

三、全面强化建设领域的源头治理

(八)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监管。凡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资金的,有关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时,应督促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在开工后5个工作日内预存。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严格限制尚未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参加招投标,从源头上防止发生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拖欠。(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州经信局、中国工商银行古丈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古丈县支行、湖南省古丈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储银行古丈县支行、湘西长行村镇银行古丈县支行)。

(九)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监督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严厉查处违规开工、违规分包、层层转包和出租资质等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工程,从源头上消除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

四、推进企业工产以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全面推进企业守法诚信制度建设。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作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管理。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要纳入县发改局、县人民法院、各银行、县住建局、县食药工商质监局等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公示系统和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各银行、县食药工商质监局、各镇人民政府)。

(十一)联合惩戒企业欠薪失信行为。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执法合作,完善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联合行政约谈等工作制度,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要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调监管和联合惩戒力度,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形成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食药工商质监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各镇人民政府)。

五、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十二)加大欠薪案件查处力度。加强工资支付劳动监察执法,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履盖范围,积极参与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建立重大欠薪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健全跨县市、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十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注重发挥公安机关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提前作用,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快立快查;对查证属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

(十四)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重大集体欠薪或涉案金额较大争议案件要及时上报,由上级机关挂牌督办。工会组织、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动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检察机关对重大集体欠薪案件可以支持起诉,引导农民工提出合理诉求,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县总工会)。

(十五)完善应急处置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分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发生重大群体讨薪事件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加强群体性讨薪事件的排查预警监控,对有组织串联上访苗头的,提前处置。对越级上访的,各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派员劝返,妥善处理。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以手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或弄虚作假非法聚众讨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县人社局、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经信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食药工商质监局、县总工会、各镇人民政府)。

(十六)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认真执行《州人社局州编办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通知》(州人社发2018〕9号)精神,增加财政预算项目和工作经费,确保正常有效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编办、县财政局)。

六、严格落实保障工资支付相关责任

(十七)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对解决本辖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对辖区范围内企业及工程欠薪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摸底排查、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政府督查室、县绩效考核办、各镇人民政府)。

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或群体性事件(50人以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纪委监委、县绩效考核办、县政府督查室等责任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责任单位实行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追究该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通过督查和问责,切实解决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严肃问责一批失职渎职人员,有效保障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政府督查室、县纪委监委、县绩效考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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