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中共古阳镇委员会 古阳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古阳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制度》的通知

中共古阳镇委员会 古阳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古阳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制度》的通知

来源:古阳镇人民政府 作者:古阳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8-16 17:17:55 字体大小:

中共古丈县古阳镇委员会文

古阳通202315

                                                 

中共古阳镇委员会

古阳镇人民政

关于印发《古阳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机关单位

现将阳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古阳镇委员

                      古阳镇人民政

                      2023年6月27日

古阳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运营管理,发挥资产效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根据《古丈县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古发〔2018〕9号)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具体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并通过其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行使经营管理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经营农村集体资产,也可租赁或委托有关机构具体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未设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由村委会代为行使经营管理权。

、财务预决算制度

(一)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到年初有预算,年中预算调整有程序,年终有决算。预决算年度与会计核算年度同步。

(二)预决算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可预测的各项收入、各项支出的综合预算和不可预测的重要项目、工程实施的专项预算,年度终了,必须编制综合决算。

(三)预算编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结余的原则。

(四)年度重要项目和工程等预算因不可预测的因素需要调整时,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调整方案并附详细说明,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张榜公布,报乡镇村账乡代管办公室通过后,方可调整。

(五)年终由乡镇村账乡代管办公室根据年度实际收支情况会同集体经济组织编制详细的收支综合决算,并将决算向成员代表大会公布和说明,同时张榜公布,接受成员监督。

二、集体资产登记、保管制度

(一)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图书影像资料和农业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标明资产所在地、使用人和保管人。

(二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水面(含滩涂)、荒地及生产公益设施建设、生活用地等,应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座落、面积等。对集体资源所属有争议、四至不明确的,要利用调阅历史档案、走访健在老人、召开群众座谈会等方式,核实真实情况,并及时登记。

、资金、资源、资产使用制度

(一)资金使用制度

1、按照州组发【2022】4号文件精神指示,集体经济收益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一般不超过五年,可以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金用于转增资本、发展再生产等,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帮困救助、文化教育、卫生及公益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出。一般不超过年可支配收入的 30%。可以向成员分配收益,本年度集体经济可支配收入(原则上年可支配收入达 50 万元以上),在提取相关费用后,可以按照民主评议程序,经全体成员同意,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县市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农经站)备案,可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进行分配,也可以留待下一年度使用分配。

2、提取奖励资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奖励方案,按照规定程序,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职员工(含兼任集体经济组织职务的村“两委”成员)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收入净利润的 20%不得举债发放管理人员奖金。对兼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村“两委”成员及其他领取财政报酬的专干,不得另发固定报酬可以根据参与度、贡献度给予奖励。对在村(组)办企业、合作社等组织任职的村干部,按照企业、合作社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3、为确保集体经济资金使用规范,结合上级文件精神,村级在使用集体经济收益资金时,需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形成决议结果,资金量大于25000元的需报请镇党委政府审批。

(二)资产使用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报废等固定资产实行出让或处置时必须经四议两公开决议后履行报批手续,未经乡镇村账乡代管办公室批准,任何人(单位)不得占用、变卖。出让或处置后应及时在台账上核销。

2、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固定资产,应详细登记承包、租赁的单位(个人)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的收款方式,承包、租赁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承包费或租赁金必须打进村经济合作社账户,任何个人不能代收。

(三)资源利用制度

1、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根据合同约定,要详细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的收取方式,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合同期限不能超过现任法人的任期。

2、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要登记性质变更原因、批复文号、四至范围等。

3、集体经济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集体资产日常登记、保管、使用,做到分类建账,专人管理。所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与资产所有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全体成员监督。未依法取得证件的资产,要向有关管理部门汇报,及时依法补办证件,并管理好证件,严禁任何人以个人名义保管。要定期与乡镇村账乡代管办公室对账,确保账账相符。

4、乡镇村账乡代管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利用计算机网络监管系统,对辖区内各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动态化管理。

、集体资产清查制度

(一)集体资产清查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有党员干部、成员代表、监事会成员全程参与,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清查必须在监事会的监督下进行。

(二)集体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三)资产清查中出现的盘盈、盘亏,应及时登记造册,由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书面说明,提请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乡镇村账乡代管办公室调整账务,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四)资产清查结束,根据清查结果将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分项登记造册,报乡镇村账乡代管办公室备案。

(五)集体资产每年至少清查核对一次,防止非正常性流失,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集体资产评估制度

(一)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合并或者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二)集体资产价值评估,由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资产评估应遵循尊重历史、结合实际的原则,分类、分项逐个细化进行,做到物有所值、物值其价、物价合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四)集体资产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向全体成员公布,报乡镇村账乡代管办公室备案。并分类、分项登记造册,报乡镇村账乡代管办公室作必要的账务调整。

、集体资产运营管理制度

(一)村级工程建设及财产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的工程建设和财产物资采购事先由村两委会和理事会研究编制初步预算方案,限额以下的由监事会审核同意,限额以上的由成员代表会议审核同意。

2、村集体组织将经上述决策程序审核同意后的方案报乡镇村账乡代管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审批。

3、村级工程建设及财产物资采购应当实行招投标。对初步预算金额较小的拟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自行筹建(购置)等方式的,须经乡镇村账乡代管办公室审批,并在乡镇村账乡代管办公室和监事会监督下组织实施。采取自行筹建(购置)方式的,实施过程中应安排专人登记、管理所购物资或工程记工。

4、村级工程建设及财产物资采购要签订书面合同,并报送乡镇村账乡代管办公室备案。相关款项要严格按照合同支付,支付时应取得对方合法票据,不得以自制凭证列支。会计账务要根据付款进度及时进行处理。

5、工程完工和物资采购完成要及时组织验收决算、入库,登记台账,并报乡镇村账乡代管办公室备案。

6、工程项目非人为因素发生工程量或造价增加,合同有约定处理方法的,按合同办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承建人提出增加工程款要求的,必须经有关资质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确认,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乡镇村账乡代管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办理。

(二)资产经营制度

1、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或统一经营的,在合同履行期间,乡镇纪委、乡镇村账乡代管办公室、集体经济组织等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并随时将合同履行情况及检查结果向成员公示。

2、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在制定方案时要明确管理责任人及其责任和经营目标成果,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

3、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4、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合同约定,定期收取承包费和租赁金或收益分配,收据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收取的资金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不得坐支、私存或挪作他用。

5、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集体资产处置制度

1、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是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变卖、出售、出借、报废、报损、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变动。

2、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系全体成员所有,在实行处置前,必须制定方案,具体内容包括:原因、可行性收益以及收益的分配方式和使用形式。并提请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3、集体资产在处置前要登记、造册,注明资产的详细名称、数量、新旧程度、性能以及用途等。

4、集体资产处置要事先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

5、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标的物价值的大小,确定是否招投标;确定实行公开招投标的,要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办理。公开招投标必须有乡镇纪委、乡镇村账乡代管办公室和监事会参加。中标人确定后,必须将招标结果予以公示接受成员监督。

6、根据“条款齐全、责权明确、指标合理、手续完备”的要求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同时要详细注明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价格、期限、付款方式、损坏赔偿等条款。合同必须在乡镇纪委、乡镇村账乡代管办公室、监事会监督下签订。

7、集体资产按下列程序处置:

1集体资产报损、报废,债权、债务核销应填制《资产毁损、报废核销申报表》及《债务(权)核销申报表》,经成员代表会议研究通过,报乡镇村账乡代管办公室审核后方能执行,执行结果应报送乡镇村账乡代管办公室备案。

2村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售、出借、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处置,价值(账面价值、评估价或发包、租赁预计收益总额,下同)在限额以下的由村两委会和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填制《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申报表》报乡镇村账乡代管办公室审批;限额以上的由村两委会和理事会研究拟定初步方案并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填制《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申报表》报乡镇村账乡代管办公室审批。

3村集体资产处置,由村两委会和理事会研究拟定初步方案并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填制《村集体资产处置申报表》报乡镇村账乡代管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村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售、发包、租赁等处置应当实行招投标,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应委托县招投标中心统一组织招投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下同)。

5由于采用招标费用较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潜在投标人较少;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等原因不适宜招标的,村集体资产处置经乡镇村账乡代管办公室审批后,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具体实施必须在乡镇村账乡代管办公室和监事会监督下进行。

6村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售、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处置要签订书面合同并报送乡镇村账乡代管办公室备案。村集体组织要严格按照合同计取收益;乡镇代理会计要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相应账务处理,特别对欠缴的承包金要进行应收账务处理,不得遗漏。

7集体资产处置相关程序完备后,处置结果及收益要报乡镇村账乡代管办公室调账,相关材料及时报到乡镇村账乡代管办公室登记台账,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财务公开制度

(一)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必须公开,财务公开在成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下进行。

(二)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方案;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使用情况;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工资报酬;集体债权、债务;土地征用补偿费及分配;生产性支出、非生产性支出及重大基建工程支出等。

(三)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必须在固定公开(墙)栏和省“互联网+监督”平台公示,同时可利用成员代表大会等形式公开。

(四)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重大事项随时公开。

(五)成员对公布内容有疑问的,可口头或书面向监事会反映,监事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督促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公布。成员也可直接向理事会询问,集体经济组织应予以解释和答复。

(六)集体经济组织应对财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资产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合同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经营性资产租赁合同、耕地承包合同,林地或荒地承包、租赁合同,水面承包、租赁合同,土地承包清册,土地承包变更协议和到户清册等。

(二)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设立登记簿,按发生时间顺序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及时登记,专人、专柜保管。

(三)承包、租赁合同签订时,乡镇纪委、核算中心、监事会必须参与,负责合同签订的有关业务处理,完备合同手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和所附清册应使用统一文本。

(四)由于其他因素或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承包、租赁合同需要发生变更的,经双方协商由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变更方案,提请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张榜通过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五)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发现违约行为,及时纠正。

(六)合同管理人员(村报账员)对经济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并报乡镇村账乡代管办公室备案。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应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改善成员的生产、生活条件等。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奖金福利、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

(四)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做到“年初有预算,年末有决算”,对收益的收支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成员公示,接受成员的监督。

(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必须及时存交村集体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杜绝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同时要接受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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