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古丈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GZDR-2024-14001
古丈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文件
古丈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古丈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县将《古丈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古丈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15日
古丈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及退出等重点环节操作流程,建立健全长效化管理机制,提升住房保障工作管理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湘西自治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州住建发〔2022〕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筹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管理工作负总责。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是公租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建设、指导和监督工作。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本县的公租房准入、配租、运营、退出等管理工作。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古丈县管理部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管理相关工作。古阳镇人民政府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公租房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落实数据联网要求,实现申请、受理、审核、分配、运营管理等业务信息化、电子化。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公租房需求等因素,合理编制公租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供应和储备计划申报。对列入本地区年度建设计划的公租房项目,要落实好土地、资金、税费等各项支持政策,确保公租房建设工作顺利实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和经营公租房。
第七条 公租房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第八条公租房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可由政府投资,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租房应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
第九条 新建的公租房从开工建设到分配入住以3年为一个周期,高层建筑可适当延期,期末分配入住率应达到90%以上;单个项目竣工后一年内分配入住率应达到90%以上。建设在各类园区的公租房,可根据房源情况结合园区企业发展和就业情况制定分配方案。
第十条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要强化对公租房项目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各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切实保证公租房质量安全。
第三章 保障对象、方式、标准及条件
第十一条本地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等符合本地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第十二条公租房申请对象以家庭为单位,户主为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申请人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及不同户籍的夫妻双方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未成年子女以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等。
第十三条 公租房的保障方式,包括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
第十四条 公租房承租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免租金。经承租人申请,镇人民政府初审,县住保中心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困难优抚对象;
(二)承租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三)城镇低保家庭;
(四)承租家庭成员重病,自付部分医疗费占家庭年收入一半级以上;
(五)其他困难承租家庭。
第十五条 县住房保障中心要合理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发放对象和补贴面积与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列入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我县公租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租赁补贴发放规模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统筹各项资金用于公租房房源筹集、租赁补贴发放。
第十七条 租赁补贴建立阶梯式发放标准:城镇低保人员按季度发放每户550元,其余类型人员按季度发放每户500元;补贴标准一般不低于本地市场住房租金水平的40%,不高于本地市场住房租金水平的70%。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应根据市场租金水平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租赁补贴应按月或季度使用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在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发放。(租赁补贴标准从发文之日第二年度开始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八条 实行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逐步实现随报随审。
第十九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或住房困难,无住房是指城市规划区域无自有住房,其中自建私房、房改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商品房(含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等,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算无住房;住房困难是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或D级危房;
(三)申请人申请之日前半年内无工商登记(注册资金5万及以下除外);
(四)申请人申请之日前半年内无车辆登记(价值在10万元以下且仅用于生产工具、残疾人的代步车除外);
(五)申请人为新就业无房职工(不受二条限制但在本县城规划区域无自有住房),须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复役退伍军人),毕业未满5年,在申请所在地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就业,正式录(聘)用未满3年;
(六)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含进城务工人员),须在本地稳定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含)以上,或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各类园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实施;
(七)符合我县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或者指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县城规划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包含城镇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古丈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申请人取得城区居民户籍;
(三)保障对象为二级以上残疾人的(必须配备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本人可向就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申请,也可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统一申请。对在各类园区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各类园区就业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建设面向本单位员工配租的公租房,可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
(一)申请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城镇(县城规划区)居住;
(二)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政策;
(三)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不得作为申请人单独申请;
(四)房屋拆迁已获得拆迁补偿;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非住宅房产(包括商铺、车位等非住宅资产);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新就业职工和特殊困难职工除外);
(七)本人户籍不在古丈县,配偶、父母是古丈县籍县城规划区人员,这类对象不得以外来务工人员名义申请;
(八)已被实施个人社会信用记录惩戒措施和人民银行征信惩戒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公租房管理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签订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建立申请人准入部门联合审核制度。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信息时,相关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依规免收相关费用。
古阳镇人民政府负责公租房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情况。
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人婚姻登记状况、社会救助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低收入家庭认定、人社会保险缴纳等相关工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享受优抚情况。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核定公租房租金标准。
县公安局负责审核家庭成员户籍状况、居住证办理和车辆信息等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公租房建设、租赁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拨付,并依规对公租房专项资金进行监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登记的房产情况(包括商铺、车位等非住宅资产)等情况。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县税务局负责提供申请人相关的完税信息。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古丈县管理部负责提供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申请对象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判决书、财产分割协议及申请当月的更新户口簿;
(三)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低收入证明、养老保险金认定证明;
(四)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无房产证明;
(五)县公安局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无车辆证明;
(六)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古丈县管理部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公积金缴纳及贷款等证明;
(七)县税务局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八)申请人提供与所在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或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含)以上,并提供半年工资流水等有效工资收入证明。(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
第二十五条 对公租房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审核:
(一)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村(社区)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中心审核。
(二)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核定情况,审核其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申请人居住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经公示有异议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或电话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中心申请复核。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或电话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县住房保障中心应组织对正在实施的保障对象于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资格复核,由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对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联合审核。对个人和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及时进行清退或取消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死亡或申请人离异后搬离承租房的,其家庭成员应对申请人申请变更,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对变更申请人的资格联合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签订续租合同;对不符合保障条件或未申请变更的应书面告知,并及时进行清退。
第五章 分配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通过的公租房实物配租申请对象,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制定公租房分配方案,内容应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保障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和地点等,并向社会公示。按照公示批次的先后,采取轮候、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具体户室,重疾重残申请对象可调换低楼层。所有摇号选中名单由县住房保障中心现场进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 公租房配租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在轮候期内,对申请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符合本地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房屋租赁相关资料的,可予以发放租赁补贴。对符合保障条件、超过轮候期仍未分配公租房的,必须发放租赁补贴。对纳入上级规定的城市特殊困难群体三类人员的,由县财政部门按上级部门具体文件进行补贴。
租赁补贴发放范围原则上为县城区,有条件可放宽到乡镇。
第二十九条 优化轮候规则,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应保尽保。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期内以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可设立最长住房保障期限,着力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对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实施重点保障。
第三十条公租房配租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分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一)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原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消防救援人员等优抚对象;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必须配备监护人);
(三)获得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等先进人物;
(四)本县规定的城市特殊困难群体;
(五)符合本县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特别是生育三孩的家庭;
(六)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
(七)其他急需保障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当次住房保障资格,且2年内不再予以住房保障,超出3年轮候期的,必须重新申请:
(一)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放弃所选定的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未在3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6个月未入住的;
(五)其他放弃住房保障的情况。
第六章 使用与退出
第三十二条 公租房分配对象选择公租房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县住房保障中心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后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县住房保障中心备案。公租房租赁合同应当载明合同承租人身份信息、房屋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状况、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及物业服务、房屋维修责任、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仍符合保障条件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房屋所有权人申请续租。经原审核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三十三条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县发改局会同县住房保障中心统筹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市场租金水平、建设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在制定和调整时可按照不超过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70%确定,具体调整由县住房保障中心按规定组织评定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组织认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租金减免条件和标准;公租房租金可根据市场租金水平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调整周期不低于3年,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三十四条 公租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于规定减免标准的、属于特殊困难群体或政府认定的特定对象,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金减免。
第三十五条 建立常态化分配机制,逐步实现房源即时分配,避免公租房长期闲置。
第三十六条 原则上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和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统一归县住房保障中心管理,但按属地管理原则,可以委托园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运营管理,制定分配方案,优先保障本单位和园区就业务工人员,所收租金如数及时存入县财政专户,剩余房源再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纳入我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统一管理,统筹配租给我县其他保障对象。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应落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承租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县住房保障中心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公共部位的维护管理,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应当督促承租人遵守公租房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秩序、卫生保洁等物业管理规定,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公租房交付住户使用后,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公租房承租方应遵守物业规定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住房保障中心可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公租房运营管理和维护等服务事项,应合理确定购买内容,公开择优确定承接主体,规范服务标准,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第三十八条 县住房保障中心或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不得改变公租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规划设施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承租人之间需要调换公租房的,经县住房保障中心同意,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由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实施调换,并进行备案。
第四十条 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转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或改变其用途。承租人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县住房保障中心同意。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一)在承租的公租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七)其他违反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建立保障对象退出的部门联合审核制度。保障对象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或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或违规使用公租房的,由县自然资源、民政、住房保障、公安、司法、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联合审查,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住房保障中心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取消其保障资格,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不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在收到县住房保障中心腾退通知后30日内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期满承租人不腾退公租房,且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期满承租人有自有住房却拒不腾退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及长期拒不缴纳租金的,视同承租人自动放弃该套房屋的承租权,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腾退的,县住房保障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退房。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的,县住房保障中心不予受理,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上报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租房的,由县住房保障中心依据《湖南省公租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租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第四十五条 公租房及住户的社会管理,纳入所在社区综合管理。
第七章 资产与权属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租房应按投资主体确定房屋权属。政府(各类园区)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其产权归县人民政府(各类园区)所有。
第四十七条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共建以及经批准的不同投资主体合作建设的公租房,根据出资份额明晰产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企事业单位投资自建的公租房,其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有。
第四十八条 公租房应明确其权属,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按规定登记入账和编制资产报告。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企业和其他机构捐建及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并依据土地出让条件和合同约定收回或回购的公租房(廉租住房),产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房屋产权人可登记为县住房保障部门,也可登记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第五十条 公租房不得用于融资抵押和抵押担保。
第五十一条 各类园区配建公租房、县城乡镇公租房、长期闲置的公租房,在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和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由县人民政府向州、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后,按规定分类盘活和处置。公租房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县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后续管理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县住房保障中心应于当年第四季度根据下年度公租房后续管理工作计划,编制下年度公租房后续管理费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应将公租房后续管理费用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应按照省、州下达的公租房分配入住率及租赁补贴租资金发放的年度考核指标,加强公租房分配入住及租赁补贴租资金发放目标管理。
县人民政府对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古丈县管理部等部门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情况实施监督考核。
第五十四条 县住房保障中心要充分利用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和智能物业管理等信息化手段,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户籍、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等情况,提升监管效能。任何单位或公租房管理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隐瞒公租房转租、转借、非法经营等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县住房保障中心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公租房管理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在服务大厅和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十六条 县住房保障中心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法律、法规、规章和国、省、州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