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机构名称: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联系方式:0743-4727161
  • 负责人:彭晓军
  •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机构地址:古丈县茶城路61号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州有关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落实省、州、县有关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的部署要求。负责编制全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及年度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执法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保障性住房资金计划下达和监督管理。指导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经营及后续管理。

(三)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推进住宅产业化发展。

(四)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拟订和发布我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工法、地方定额以及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拟订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指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的实施。

(五)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指导和监督房地产市场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测绘核查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及物业管理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活动。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法律法规,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业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指导监督全县建筑市场、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动合作。

(七)拟订城乡建设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和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八)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试点示范。指导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建设。指导农村危房改造。指导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推进全县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组织拟订全县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建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指导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十)负责推进全县城镇减排工作。组织实施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重大减排项目实施,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组织编制全县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指导全县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促进交通运输方式融合。组织编制全县公路、水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全县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

(十二)承担全县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监督执行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维护的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标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组织实施县重点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质量、招投标、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县公路、水路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公路、桥梁、渡口、隧道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十三)承担全县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监督执行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引导交通运输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指导全县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客运、出租车和汽车租赁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指导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参与机动车报废政策、标准制定工作。对县道路运输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十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工作。负责水域内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十五)指导全县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负责提出全县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提出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全县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的实施。负责交通运输预算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监管。

(十六)监督全县公路路政管理相关政策、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指导全县公路路政管理,依法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畅通。

(十七)制定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推进智慧交通建设。指导全县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八)推进全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公路、水路及邮政行业发展,建立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应的制度体制机制,优化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促进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十九)按权限组织拟订全县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拟订全县公路、水路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指导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十)指导全县国省道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执行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指导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

(二十一)承担全县公路、水路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监督全县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的实施。负责交通运输预算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监管。协调铁路、民航、邮政、高速公路管理涉及地方的相关工作。

二十二)负责全县城乡建设、公路、水路、市政工程建设行业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及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及其开发和利用,对县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应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县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国省道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

(二十三)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及附属设施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参与城区垃圾点、垃圾中转站的规划和选址。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负责城镇环境整治工作。

(二十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功能照明、景观亮化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功能照明、景观亮化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十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建设和维护管理。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及园林绿化附属设施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参与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审核、监督、检查、验收。指导单位庭院绿化工作。

(二十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店牌、门楣、招牌的设置审批和管理。负责摊贩摆摊设点的监管工作。负责路牌设置点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开放式物业服务进行管理。

(二十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占用城区主次干道、挖掘道路及空中管线架设的审批和管理。对城区内的临时停车场和市场实施管理。对临时占用城区道路和公共场所举办的各类活动的审批和管理。对城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积物资、占用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及占道经营的审批和管理。

(二十八)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户外流放的畜、禽进行管理。

(二十九)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河道两侧及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协助水利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十)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许可证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采矿采石等违法违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十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三十二)承担相对集中行使省人民政府批复确定的行政处罚权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督查和管理。

(三十三)参与城市规划的制定、修改和管理。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项目。参与城市建设和改造中涉及城市管理的工程建设方案、初步设计的审查以及施工协调、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督促协调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后的移交及维护管理工作。实施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涉及城市管理项目的相关工作。

(三十四)贯彻党中央关于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关于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宣传贯彻执行中央、省、州、县有关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政策要求和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协调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负责开展法规宣传和执法人员教育培训。

(三十六)负责辖区内重大违法案件,上级相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违法案件查处。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重大交通应急保障、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开展和考核评价全县公路路政(含治超)、道路运政(含城市客运)、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三十七)负责县级层面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行政诉讼、投诉、信访工作。承担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信用考核评价。承担县级以上(含县本级)审批实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工作。

(三十八)负责指导、协调、开展全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科技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执法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报送与归档整理工作。

(三十九)拟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系统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和参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开展全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十)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工股)

(二)财务股(内部审计股)

(三)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执法监督股)

(四)安全监督与应急管理股

(五)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股

(六)住房保障股(房地产监管股)

(七)建筑管理股(住建节能与科技股、勘察设计管理股)

(八)城市建设与市政设施管理股

(九)村镇建设股

(十)交通规划建设股(农村公路服务股)

 (十一)运输管理股(路政港航管理股)

(十二)城市运行综合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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