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古丈县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明确古丈县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19 09:43:44 字体大小:
              关于明确古丈县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贯彻实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参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18〕62号)和《湘西自治州财政局〈关于明确州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州财行〔2018〕7号)要求,经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各镇、县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本通知中接待用餐标准适用于省部级及以下人员,党和国家领导人来县接待工作,按中央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

三、各镇、县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驻县城党政机关及古阳镇(除罗依溪、双溪、河蓬片区)常驻地指古阳镇(红星社区、车站社区、广场社区古丈坪社区范围内)。非在城区范围内的县直各单位及镇(古阳镇罗依溪、双溪、河蓬片区),按照属地原则,常驻地的范围确定为单位所在地行政村范围执行。

四、各镇、县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公务活动,在县内的,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缴纳用餐费,用餐标准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在县外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对方单位不负责安排用餐。确因工作需要,由对方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在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安排(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出差目的地为县内常驻地外的各镇各单位,早餐10元,中晚餐各20元),不作为接待用餐,餐费由用餐人员在标准内据实结账支付,接待单位不承担协助安排用餐费用。各党政机关应加强对单位食堂、所属宾馆等内部接待场所的管理,确保其能够提供以上标准内的工作简餐。

五、各镇、县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由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的会议、培训,用餐标准按照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在常驻地范围内,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经单位审批后,可在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及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符合上述工作餐安排条件的,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安排就餐,确实无法在食堂就餐的,可按上述标准凭据报销。各单位应就工作餐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审批程序,定期对工作餐安排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七、各镇、县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即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安排,具体标准限额为:省部级200元/人·餐,厅局级160元/人·餐,其余人员120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除按规定的陪餐人员之外,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的标准安排工作餐。

八、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县属国有企业的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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