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作规则
古经信发〔2017〕42号
古丈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古丈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股室、大队,局属二级机构:
经局班子研究决定,现将《古丈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古丈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7年5月17日
古丈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局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加强局机关效能建设,根据《古丈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经济意识、法治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和风险意识,调节全县工业、商贸、科技、粮食等经济运行,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及商贸物流发展,全面履行经济和信息化各项职能。
第三条 工作准则。坚持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经信局行政领导班子组成人员包括:局长、副局长、总工程师、纪检书记。
第五条 县经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经信局的工作。副局长、总工程师协助局长工作。局长外出执行公务期间,本局日常工作由局长指定一名副局长主持。纪检书记专抓党风廉政建设和效能监督。
第六条 局长召集和主持本局全体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局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本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本局进行外事等活动。一项工作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局长的,由局长明确一位副局长负责处理。
第八条局 办公室主任在局长、副局长的领导下,按分工联系和协调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局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股室的工作。股室职责不够明确或有交叉的,由局长或副局长明确一个牵头股室负责,其他股室协助配合。
第十条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二级机构负责人协助有关副局长、总工程师(含相应职务的局领导)工作。
第十一条 各股室、大队、局属二级机构(以下简称各股室)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直接向局长和分管局领导负责。各股室的副职协助主要负责人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越级请示、汇报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各股室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做到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行政效能。
第十三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州主管部门等有关决策、部署和要求,每年年初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工作责任制目标。工作责任制目标的编制要增强科学性、针对性和时效性,报请县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
第十四条 各股室要按照局下达的年度工作责任制目标,进行细化或量化,明确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组织落实,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各股室实行年度工作计划、半年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分别于每年年初和年中向分管局领导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和半年度工作报告,经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告局长。同时,抄送局办公室。
第十六条 各股室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局机关日常工作,各副局长、总工程师(含相应职务的局领导)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局长、总工程师(含相应职务的局领导)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一位局领导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局领导配合。属于股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股室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股室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股室或主管股室为主牵头负责,相关股室应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章 政务公开
第十八条 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经济和信息化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经济和信息化工作透明度。
第十九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县政府政务门户网、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通过县政府政务服务网和局门户网站开通网上受理渠道,依法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央、省、州、县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规范行政权力,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全县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县人大、县政府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计划的建议,制定并印发规范性文件;提出修订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的建议,修订和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州、县政府规章、决定和命令,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审查。
第二十三条 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评议考核等制度,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专题会议和全局机关干部大会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必要时根据提议事项确定时间召开。会议由局党组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局党组成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非中共党员副局长(含相应职务的局领导)、局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会议可吸收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党组会议超过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会议方能举行,其中研究决定干部事项时须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请假。党组会议主要内容有:
(一)传达学习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决定全县经济和信息化工作重大事项。
(三)研究决定局机关、局属单位和二级机构调整等事项。
(四)研究决定局管干部的培养、任免、调动、考核、奖励、惩处等事项。
(五)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
(六)研究部署局机关、局属单位和二级机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七)研究部署局机关、局属单位和二级机构党的建设、统战、工会和共青团以及精神文明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会议由局政工股收集议题并进行初审、汇总,报局党组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审定。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局领导及有关股室会前必须进行协调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协调的问题不予讨论研究。所有议题都需准备会议书面材料,参加会议的股室应将会议材料(除干部任免事项外)在会前3天送局政工股,局政工股在开会前1天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分送与会人员。召开局党组会议的时间确定后,局政工股要及时通知参加人员做好相关准备。
会议由局政工股负责人负责记录。根据需要由局政工股撰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并通过发文方式在全局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列入督查,会议材料立卷存档。
第二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可以根据提议事项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局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总工程师(含相应职务的局领导)主持,局长、副局长、总工程师、纪检书记参加,办公室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参加人员、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局长办公会议主要内容有:
(一)传达贯彻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等有关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有关重要决定和指示。
(二)听取县政府或省、州等有关重要会议精神的汇报,研究贯彻落实措施;研究落实县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重要工作。
(三)审定年度工作计划、政策文件出台计划、财政预算计划、以及外事活动计划。
(四)审议行业规划、政策、标准;审定有关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建立和完善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管理办法、措施等。
(五)审定全县经济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安排、重要请示、报告和领导讲话稿,以及全局重要工作部署。
(六)审定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政府采购、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
(七)审定局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大额资金开支计划和其他重要财务事项;研究涉及干部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
(八)讨论决定各股室的业务分工。
(九)其他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会议由局办公室收集议题并进行初审、汇总,报局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局领导及有关股室会前必须进行协调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协调的问题不予讨论研究。所有议题都需准备会议书面材料,参加会议的股室应将会议材料在会前3天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在开会前1天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分送与会人员。
会议由局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主任核稿,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会议纪要发有关股室或属属二级机构,并通过发文方式在全局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列入督查,会议材料立卷存档。
第二十七条 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总工程师(含相应职务的局领导)召集并主持。局领导,各股室和局属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有: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工信部、商务部、科技部、粮食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和县委、县政府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和文件、领导讲话。
(二)传达贯彻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三)研究部署年度、季度工作及一个时期的全局工作重点。
(四)通报有关全县性工作和局机关的重要情况。
(五)各股室主要负责人总结交流各部门一个时期的工作。
(六)讨论和审议有关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文件。
(七)需要由局务会议讨论的其它事项。
局务会议议题由局领导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需要印发会议讨论的材料由有关股室负责准备并提前送局办公室分发。局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和记录,并根据需要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局办公室主任核稿后由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并通过发文方式在全局公开。
第二十八条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局领导主持。一位或数位局领导、有关股室人员参加。其主要任务是解决、协调涉及多个股室的某项工作。专题工作会议由局领导召集并确定议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牵头股室负责。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印发的,由牵头股室整理并以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
第二十九条 全局机关干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总工程师(含相应职务的局领导)主持。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参加。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局属二级机构领导及离退休支部领导参加。全局机关干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定、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
(二)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三)部署重要工作。
(四)通报重要事项。
全局机关干部大会议题由会议主持人事先与其他局领导酝酿后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会同政工股等股室负责。
第三十条 县经信局各类会议要遵循高效、经济的原则,严格执行县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审批程序,切实减少数量,从严控制规模,严格经费管理,提高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一条 上级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需局领导参加的,一般按分工对口原则由局办公室协调安排有关局领导(或股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总工程师(含相应职务的局领导)指定。会议内容如涉及本局工作的,参会领导会后应先召集有关股室及时进行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并向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总工程师(含相应职务的局领导)报告。如涉及重大问题需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按有关会议程序进行。
第七章 政务活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局领导政务活动的组织及实施
(一)局领导的政务活动是指因公务需要参加的各类会议、调研及接待活动。局领导的政务活动一般由局办公室组织协调,并由办公室负责活动的联系和落实。
(二)局领导参加政务活动应及时告知局办公室,重要活动或离县外出活动应同时报告局主要领导。
(三)局办公室应及时掌握局领导一周政务活动情况,并对局领导的政务活动实行动态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大力减少局领导的会议活动和应酬活动
(一)县委书记或县长办公会议、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人大、县政协召开的重要会议,要求局领导出席的,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意见,报分管办公室局领导确定参加人员。
(二)县委、县政府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按照会议内容,由相关局领导参加;相关局领导因故不能参加的,按该领导分管、协助工作局领导顺序安排,或由其委托办公室负责人协调,确定其他局领导或股室负责人参加。
(三)县级各部门召开的一般性会议,由相关股室负责人参加,局领导原则上不出席;确需邀请局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应事先与局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视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十四条 加强局领导的调研活动。局领导每年需安排一定时间开展调查研究。局领导的调研活动,一般由局领导提出调研内容和时间等要求,由牵头股室协调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为统筹安排工作,局领导出差的时间和地点应尽可能错开。副局长、总工程师(含相应职务的局领导)及其它副科级以上领导出差返回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局长汇报,必要时在局长办公会议上通报。局领导向县委、县政府、州级主管部门等汇报工作,由带队领导决定事后是否通报。确需通报的,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
第三十六条 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负责人离县出差,应事先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其中主要负责人离开1天以上(含1天)的要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并告知局政工股。各股室副职出差应向股室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报告。各股室主要负责人出差返回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必要时在局务会议上通报。
第八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县经信局办理的各类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等规定。
第三十八条 收文办理制度。所有来文均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局办公室视文件内容分出“办件”和“阅件”。“阅件”直接分发有关局领导和股室,“办件”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送有关局领导批示或有关股室办理。需要两个以上股室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股室;对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凡报送县经信局办理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原则上按相关制度办理。涉及网上受理的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发文办理制度。以县经信局名义发文,公文在送局领导签发之前,应当由局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四十条 发文签发制度。以局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局党组书记或书记授权的分管党组成员签发。以局行政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按分工由分管局领导签发,遇分管局领导出差或公文所涉及事项紧急而分管局领导不在的情况下,可由互为AB角的其它局领导签发。以局行政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在分管局领导审签后应当由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总工程师(含相应职务的局领导)签发。
以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或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第四十一条 发文会签制度。县经信局主办的公文由主办处室负责起草,并在局内完成审核、审签等程序后,由主办股室负责送其他联合发文单位会签。由县经信局会办的公文,先由办公室分送相关业务股室会稿并提出意见,再由办公室审核后送相关局领导审签。会签公文,原则上应由主办单位领导先行审签。局内有关股室之间会签的公文,应在办公室审核前由主办股室负责做好会签工作。
县经信局办文要严格执行公文拟制程序,加强沟通协调,提高文件质量和办文效率。要切实精简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能合并的尽量合并下发。
第九章 工作作风
第四十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发扬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真实情况。凡涉及经信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再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四十三条 围绕全局工作重点,局领导及各股室年初都要申报调研课题。局领导及股室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撰写一篇以上调研报告。对调研课题实行负责人责任制,由其负责课题按时保质完成。
第四十四条 局领导到镇、企业调查研究或检查工作,应任务明确,轻车简从,防止干扰基层的正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相关股室负责人随行。
第四十五条 局领导一般不出席非统一组织的各类庆典、剪彩等应酬性活动。确有必要参加的重要活动,须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四十六条 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工作流程和时限认真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说明理由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在局机关内部要将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机关干部交流、考核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向干部职工公开。
第四十七条 县经信委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严守纪律,爱岗敬业,依法行政,在岗履职时应当着装整洁、举止文明、礼貌待人、态度热情,精神饱满、工作高效,树立纪律严明、勤奋敬业、公正清廉、积极向上的国家公务员形象。
第十章 廉政建设
第四十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反腐倡廉工作有关事项的落实。
第四十九条 局领导要做廉洁从政的典范,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住房、用车等工作生活待遇方面的各项规定。全局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坚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卡、礼品及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条 局机关及局属二级机构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切实加强“三公”经费的使用管理。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局属二级机构可根据本规则并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