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农水(渔政)罚〔2025〕1号
当事人:周某某,男,汉族,1968年出生,
住址:湖南省长沙县**街道**村**组,身份证件号码:430121************,联系电话:177********。
当事人在水生生物保护区非核心区使用船艇和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1月14日,古丈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与古丈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联合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周某某在古丈县古阳镇茶叶村栗木山组酉水河水域(经度:110.022425,纬度:28.743263)停泊的船上进行垂钓活动。执法人员登上当事人垂钓的船只,对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当事人应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有筏钓竿2根、抄网1个、钓箱1个、电瓶1个、夜钓灯1个、渔护1个(内有渔获物15尾)、活体泥鳅若干。
执法人员立即报请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周某某在水生生物保护区非核心区使用船艇和活体泥鳅进行垂钓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当事人在水生生物保护区非核心区在船艇上使用活体泥鳅进行垂钓行为的违法事实,制作了《询问笔录》;随后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作为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对当事人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古农水(渔政)先登〔2025〕1号】。
2025年1月17日,古丈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渔业兽医畜牧股对当事人周某某所得的渔获物种类进行了鉴定,作出了《渔获物种类鉴定意见》。
2025年1月2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周某某下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古农水(渔政)先处〔2025〕1号】,告知当事人根据相关规定,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古农水(渔政)先登〔2025〕1号】为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物品,本机关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2025年2月14日,本机关向古丈县价格认证中心提交《价格认定协助书》,对当事人周某某所得渔获物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价格认定,为办理该案提供价格依据。
2025年2月24日,古丈县价格认证中心因“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规定要求”原因向本机关给出《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古价认不受〔2025〕004号】。至此,本案经办人员对此案调查完结。
通过调查,当事人周某某在古丈县古阳镇茶叶村栗木山组酉水河水域船上使用活体泥鳅进行垂钓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会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三、第四项相关规定:“水生生物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在本决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区域内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和第(四)项:“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等活体水生生物(含泥鳅)饵料垂钓。”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证据提取单(一)》1份,当事人身份证照片,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提取单(二)(三)(四)(五)(六)》5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垂钓的事实。
证据三:《证据提取单(七)》1份,渔获物称重记录,证明当事人渔获物的重量。
证据四:《渔获物种类鉴定意见》1份,渔获物种类鉴定,证明当事人渔获物的种类。
本机关于2025年3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古农水(渔政)罚告〔2025〕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机关依法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水生生物保护区非核心区使用船艇和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依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条“违反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没收钓具及辅助设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因《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无参照内容,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筏钓竿2根、渔护1个、抄网1个、钓箱1个、电瓶1个、夜钓灯1个;
2.没收渔获物15尾(总重6.54公斤);
3.处罚款5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古丈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古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古丈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