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农水(水)不罚〔2025〕1号
李某:
经查,你于2025年3月28日至3月29日,把栖凤湖大坝上翻修公路的水泥块运输至酉水河古丈县青鱼潭段(经度:110.001976,纬度:28.709334)处堆放,准备用于自家保坎。在酉水河古丈县青鱼潭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渣土的行为事实客观存在,并且有《现场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现场勘验影像证据》4份、《证据提取单》6份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 、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鉴于你在规定的期限内,已按要求清理倾倒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渣土。经系统查询,你在县域内未受到同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另《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般规定》第七条【不予处罚】“适用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时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依法不予处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你进行批评教育。
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古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丈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