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农水(渔政)罚〔2025〕2号
当事人:戴**,男,土家族,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
号码:43312619**********,住所:湖南省古丈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97435****。
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案,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5月5日17点41分,我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有人在酉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会溪村水域使用船具正在进行放网。”接到举报后,本机关派出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
于2025年5月5日19时15分,在会溪村水域,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船具进行放网。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戴**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现场查获已放的渔网10匹,没有渔获物。经询问,当事人未经批准驾自己的船到该水域从事捕捞活动。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本机关领导同意立案后,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对渔网先行证据登记保存,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
5月6日,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使用的捕捞网具进行指认。至此,本案调查结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当事人收网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放网捕捞及无渔获物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指认捕捞使用的渔具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用渔网捕捞的事实。
证据四:《财物清单》1份及清单里的实物,证明当事人捕捞使用网具的事实。
证据五:《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七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农办渔〔2014〕47号),证明当事人捕捞的水域属于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5 年5月28日向当事人的委托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古农水(渔政)罚告〔2025〕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5“违法行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违法情节: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捕捞水产品不超过二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超过五百元的;裁量标准: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无渔获物,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渔网10匹。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古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古丈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