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 关于向汉国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决定:
向汉国同志任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
姚祖超同志任县畜牧水产局局长;
李 俊同志任县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局局长;
龙元敬同志任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正科级);
向 春同志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正科级);
田开龙同志任县商务局副局长(正科级),免去其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职务;
杨信琳同志任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
石榆环同志任县司法局山枣司法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李自兵同志任古丈五里坡微波站副站长(试用期一年);
罗秋生同志任县信访局副局长;
张德海同志任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县森林公安局罗依溪派出所所长职务;
刘雷雷同志任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
彭秀波同志任县商务局副局长;
梁爱明同志任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主任;
张洋山同志任县栖凤湖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向 新同志任县栖凤湖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符元江同志调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局局长;
免去石庭彪同志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职务,调入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工作,保留原职级待遇;
免去田开鸿同志县畜牧水产局局长职务,调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保留原职级待遇;
免去李俊锋同志县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局局长职务;
免去罗 璇同志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宋友强同志县民政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石立英同志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职务;
免去鲁俊青同志县林业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鲁德刚同志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杨孝华同志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免去鲁春华同志县栖凤湖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田盛垣同志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主任职务;
免去田 霞同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主任科员职务,调入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保留原职级待遇;
免去洪 波同志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职务,调入县公路管理站工作,保留原职级待遇;
免去李晓玲同志古阳镇副主任科员职务,调入县社会劳动保障事业管理局工作,保留原职级待遇;
尚奇华同志调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保留原职级待遇;
胡如海同志调入县水政监察大队工作,保留原职级待遇;
张军政同志调入县财政局下属乡镇财政所工作,保留原职级待遇;
田 浩同志(县纪委副科级干部)调入县畜牧水产局工作,保留原职级待遇。
古丈县人民政府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