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古丈县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关于公布古丈县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23 13:03:10 字体大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古丈县开展了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经县司法局依法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现将古丈县行政检查主体公布如下:

一、行政机关

序号

单位名称

1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使金融监管职能)

2

古丈县发展和改革局

(古丈县统计局、古丈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古丈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古丈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3

古丈县教

4

古丈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5

古丈县公安局

6

古丈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医疗保障)

7

古丈县司法局

8

古丈县财政局

9

古丈县林业局

10

古丈县自然资源局

11

古丈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古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12

古丈县农业农村水利(古丈县乡村振兴局)

13

古丈县文化旅游广电局(与县委宣传部合署办公)

14

古丈县卫生健康局(古丈县疾病预防控制局)

15

古丈县应急管理局

16

古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古丈县知识产权局)

17

古丈县县委办(行使国家保密局档案局职能)

18

古丈县统战部(行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职能)

19

古丈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使编办职能)

20

古丈默戎镇人民政府

21

古丈红石林镇人民政府

22

古丈坪坝镇人民政府

23

古丈断龙镇人民政府

24

古丈古阳镇人民政府

25

古丈岩头寨镇人民政府

26

古丈高峰镇人民政府

二、受委托组织

全县各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接受相关行政机关委托开展行政检查。

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备注:

1.本行政区域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垂直管理单位名单另行公布。

2.本次公告的行政检查主体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改革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3.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受理行政检查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古丈司法局    

2025年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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