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市监处〔2021〕39号
当事人:古丈县高峰镇九年制学校小卖部(经营者:向秋莲)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3126MA4PW42R6C
住所(联系地址):古丈县高峰镇岩排溪村20号
2021年7月8日,我局收到中共古丈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转交的州委校园安全专项巡察问题交办函,其中有“高峰学校食堂二楼已出售给校外居民,二楼居民开设商店天天小卖部,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且经营大量过期的飘飘香刀削面辣条、大烤肉油炸膨化食品、汇泰记五香牛肉味膨化食品”问题。根据上述问题线索,7月9日上午8时40分许,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古丈县高峰镇李家洞村高峰学校食堂二楼门面当事人经营的小卖部进行现场核实检查,现场没有发现该店销售食品过期食品。当事人表示已经自行对问题食品作下架处理,并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交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被上级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1年7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邓波、陈英奎为办案人员。
经查,当事人向秋莲于2018年8月29日注册办理《营业执照》,设立古丈县高峰镇九年制学校小卖部。于2018年10月16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散装、预包装食品销售。2021年4月下旬,当事人向秋莲从吉首某食品批发市场购进一批飘飘香刀削面辣条、大烤肉油炸膨化食品、汇泰记五香牛肉味膨化食品等在店内销售(有索票无索证)。因当初申报注册时用的是“高峰九年制学校小卖部”名称,在经营期间被学校负责人发现并表示反对,当事人就在其店面外自行加挂了“天天小卖部”招牌对外营业。4月29日,州委校园安全专项第二巡察组在开展校园安全专项巡察过程当中,对当事人店面进行检查,发现一批上述过期食品,并予以查扣。截止7月9日我局立案调查时,当事人购进的散装食品没有存在过期食品,未取得违法所得。
我局对当事人被上级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识到自己在工作中的错误,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实施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文件中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十四章 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一)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参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一百二十四条……(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罚款;……”的要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当事人处于边远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和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并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古丈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4015050000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古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