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市监处字〔2021〕65号

古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市监处字〔2021〕65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01 11:10:09 字体大小:

当事人:张吉美(古丈县吉美经销店经营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6MA4MT54YXN;

经营地址(住址):古丈县岩头寨镇岩头寨村老供销社2门面

经营范围:百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酒、卷烟及雪茄烟,成衣、五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810,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有3提“旺仔系列食品大礼包(规格:918克/袋,生产商:江苏南京市江宁空港经济区,生产日期:2020年10月8日,有效期至2021年7月7日。)已经超过保质期1个多月仍在待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3提过期食品作了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留并拍照。8月11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个体工商业多年,于2021年7月15日新换照领取执照,主要从事百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卷烟及雪茄烟,成衣、五金零售2021年初,当事人从古丈县城河街某一食品批发商处购进“旺仔系列食品大礼包”10提等多种预包装食品对外销售。每提旺仔系列大礼包零售价为38元。截止案发当日,有3提旺仔食品大礼包已超过保质期1个多月时间仍在货架上待售被查扣,当事人作为经营食品的第一安全责任人,未能履行到对食品安全状况查验职责,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

2.张吉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

3.古丈县市场监管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执法人员

对涉案物资实施的扣留强制举措;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及固定相关证据的情况;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调查经过的事实;

6.古丈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一份,证明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鉴于当事人认识到自已在工作中的错误,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和放弃申辩、复议,案件调查期间对其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社会危害性较小,对社会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十四章 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条第三项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参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二百九十七…(二)裁量基准要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3提旺仔系列食品大礼包食品;

2.罚款2000 元(贰仟元整),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省古丈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缴清上述款项(账户:古丈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5050000000015)。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古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古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23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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