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古丈县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古卫计发〔2018〕22号
关于印发《古丈县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
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非建制)卫生院,县直卫生计生各单位,各民运医疗机构:
现将《古丈县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古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古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8日
古丈县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的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根据湘西自治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卫计发〔2018〕 26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卫计发〔2018〕 27号文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医疗机构是医保协议医疗机构。
第三条 基层首诊医疗机构原则上是指辖区内各镇卫生院(含非建制)。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基层首诊医疗机构范围。
二、基层首诊原则
第四条 明确家庭医生为首诊负责医生,参保对象与家庭医生签约的,因病就诊,先咨询签约的家庭医生,由家庭医生提供基本医疗及转诊服务。
第五条 参保对象未与家庭医生签约的,应按照首诊在基层医疗机构,因病情确需转诊的,由基层医疗机构转诊至上一级医疗机构。
第六条 居住在古阳镇的参保对象可在县级医院首诊。
三、双向转诊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县内参保对象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经经治医生确认无能力诊治的疾病,由经治医生转诊至上一级医疗机构。
第八条 需转诊的参保对象由经治医生填写《古丈县转诊证明》(以下简称《转诊证明》),《转诊证明》需经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转入医疗机构凭《转诊证明》收治病人住院,并在医保系统中进行转诊登记。
第九条 基层首诊医疗机构要建立首诊和转诊登记制度。设置独立的双向转诊办公室,由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对转出病人要逐一登记,包括病人基本情况、转诊原因、转诊医生等,转诊证明须经基层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基层医保协议医疗机构要逐一登记上转参保对象上转的基本情况以备核查。
第十条 县级医疗机构要成立双向转诊管理机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双向转诊工作,建立转诊登记台账,要设立双向转诊接待窗口,实施快捷办理。同时,要制定双向转诊病人门诊和住院流程,并按照流程图建立双向转诊患者门诊就医及住院的绿色通道,进一步方便接收转诊参保对象住院治疗。
第十一条 县级医疗机构在接收参保对象住院时,要求患者出具《转诊证明》,再办理住院手续。
第十二条 参保对象在县级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仍无能力诊治的疾病,需要转到州级、州外三级或专科医疗机构诊治的,由经治医生填写《转诊证明》,《转诊证明》需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单位医保办公室审核盖章。转入医疗机构凭《转诊证明》收治病人住院,并在医保系统中进行转诊登记。
第十三条 对经上一级医疗机构治疗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患者,可在基层医疗机构治疗和康复的,应转到基层医疗机构。由经治医生填写《转诊证明》,《转诊证明》需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单位医保办公室审核盖章。下一级医疗机构凭上级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优先安排患者住院治疗,免收诊察费和挂号费,并在医保系统中进行转诊登记。
第十四条 在县外异地居住参保对象、参保的在异地就读大学生、外地务工农民和参保对象在出差、探亲、旅游途中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先按“就近就急”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患者或其家属应在72小时告知县医保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 特殊人群如65岁以上老年人、5岁以下婴幼儿、孕产妇、精神病、重大传染病、急性感染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按照“就近就医”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第十六条 对未实行基层首诊和未办理《转诊证明》并在上一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患者,由就诊医疗机构劝导病人及其家属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经上一级医疗机构治疗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建档立卡户患者,可在基层医疗机构治疗和康复的, 由经治医疗机构劝导其转入户籍所在地基层医疗机构治疗,并填写《转诊证明》。
第十七条 同类疾病再次入院治疗患者,可直接选择原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如癌症放化疗、骨折需拆除钢板等)。
第十八条 住院患者,经医疗机构诊治,符合出院条件的,由经治医疗机构通知患者及其家属协助办理出院手续; 对办理出院手续后仍故意不出院的,在医疗机构所产生的费用由患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各级医保协议医疗机构要根据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和病人的病情收治病人,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推诿病人。达到下转条件的,向下一级医疗机构转诊,也要填写《转诊证明》。
四、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条 控制医疗机构转诊率和平均住院日,原则上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转诊率分别控制在60%、10%和5%以内;平均住院日分别控制在6天、9天、10天以内。
第二十一条 对未办理《转诊证明》的参保对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指住院患者除外),其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相应下调15个百分点。对下转的病人免收起付线,并享受下转医疗机构的待遇政策。
第二十二条 县卫计局、人社局对各级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工作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医疗机构的上转率、下转率和患者满意率等指标。
第二十三条 凡医疗机构对不遵守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不履行告知义务,造成参保对象未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产生的未按规定享受医保费用由医疗机构予以解决。
第二十四条 严禁医疗机构在出具转诊证明过程中吃拿卡要、弄虚作假、收受钱物等行为,一经查实,将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涉事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建立目标责任制,确保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第二十六条 县卫计局、人社局将加大对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健全完善考核机制,通过以巡查、点评、约谈、处罚、通报等多种形式督促政策落实。
第二十七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分级诊疗相关政策,各医疗机构特别是家庭医生,要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寨、进家庭向辖区居民宣传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政策,使每位辖区居民知晓转诊程序,促进合理就医。
第二十八条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六、附则
第三十条 原文件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卫计局、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1.古丈县医疗机构转诊证明(模板)
2.转诊流程图
古丈县医疗机构转诊证明(模板)
转诊单号: 编号:
患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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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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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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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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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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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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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医保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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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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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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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申请说明 | |||||||||
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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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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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转 入医疗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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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治医生签字: |
负责人(科主任)签字: | ||||||||
转出机构转诊情况说明 | |||||||||
疾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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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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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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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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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医疗机构核查情况 | |||||||||
医疗机构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
转入医疗机构医保系统转诊登记情况: | |||||||||
此证明一式三份,有转出医疗机构、转入医疗机构、医保机构(由转入医疗机构附在报账资料中)各执一份。
古丈县医疗机构双向转诊流程图
签约参保对象 未签约参保对象 咨询签约家庭医生, 由家庭医生提供基本医疗 及转诊服务 基层医疗机构 确认无能力诊治的疾病(上转) 治疗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患者,可在基层医疗机构治疗和康复(下转) 县级医疗机构 确认无能力诊治的疾病(上转) 治疗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患者,可在基层医疗机构治疗和康复(下转) 州、州外级医疗机构
首 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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