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古阳镇罗依溪片区金钉子路段“7.12”重型自卸货车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古丈县古阳镇罗依溪片区金钉子路段“7.12”重型自卸货车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古丈县应急管理局 作者:古丈县古阳镇罗依溪片区金钉子路段“7.12”重型自卸货车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发布时间:2022-09-22 09:34:54 字体大小:

2022年7月12日20时40分左右,古丈县古阳镇罗依溪片区金钉子路段(国道G352线87KM+490M)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和普通二轮摩托车正面相撞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要求全力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全面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举一反三,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为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划分事故责任,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和《古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有关规定。2022年7月14日,经古丈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了古丈县古阳镇罗依溪片区金钉子路段“7.12”重型自卸货车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从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总工会、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住建局、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和古阳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特邀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由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彭承明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组织对该事故依法开展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从7月14日起开展相关工作,调查组分为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追责问责审查监督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同时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2022年7月12日20时40分左右,古丈县古阳镇罗依溪片区金钉子路段(国道G352线87KM+490M)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和普通二轮摩托车正面相撞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8万元。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遇难者基本信息。龙*,男,土家族,1996年12月24日出生,现年25岁,身份证号:43312519961224***2,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阳朝乡**村。驾驶证档案编号4331104****0,准驾车型C1E,驾证期限六年,有效期起始日期:2016年8月18日至2022年8月18日,经核实系本次事故中湘UFU**4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单位情况。1.古丈县昌宇渣土车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8日,营业期限为:长期;注册资金一千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刘*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6MA****NG2A;经营范围:渣土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不含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品)、土石方工程施工、市政工程设计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道路养护、城市公共建筑物及设施清洗、建筑垃圾清理、渣土(含砂石)、建筑材料销售;2020年8月24日,原道路运输管理所(现道路运输服务中心)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湘交运管许可湘西43312620****号,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5月6日。2.公司当事人基本信息。向*心,男,土家族,1984年11月28日出生,现年37岁,身份证号码:4331261984112****3,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罗依溪片区***村**组**号。驾驶证档案编号4331101****2,准驾车型B2(增驾B2,实习期至2022年09月17日),驾证期限十年,有效期起始日期:2021年04月16日至2031年04月16日,经核实系本次事故中湘UA3**9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人。3.事故车辆基本情况。1、湘UFU**4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龙*,车辆品牌型号:隆鑫牌LX200-**,车辆识别代号:LLCLPLK07LA00****,发动机号码:SD023**0,车身颜色:蓝、灰色,使用性质:非营运,出厂日期:2020年01月15日,检验有效期:2022年09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1年09月18日,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2、湘UA3**9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古丈县昌宇工程有限公司,车辆品牌型号:红岩牌CQ3316HTVG27**A,车辆识别代号:LZFF31R68LD00**9,发动机号码:20H003****3,车身颜色:绿色,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20年04月22日,检验有效期:2023年04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3年04月30日,承保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事故现场处置及善后情况。1.接处警情况。2022年07月12日20时45分,古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罗依溪派出所电话转警称:“在古丈县古阳镇罗依溪片区G352线金钉子路段,有一辆二轮摩托车与渣土车对撞,有人死亡,请派警前去处置。”接到转警后,大队派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勘查中绘制现场勘查图、现场勘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测量现场相关数据,记录事故现场情况。2.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湘UA3**9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人向*心第一时间拨打120电话报警,但由于地处永顺县、古丈县交界地,手机信号飘移,该报警电话打至永顺县120指挥中心,最后由永顺县120转警至古丈县120指挥中心,同时,向*心在拨打完120电话后马上打110电话报警。古丈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在接到电话报警后,立即给罗依溪派出所及古丈县人民医院转警,接到转警后罗依溪派出所立即出警,4分钟后就赶到现场救治伤员,维护现场秩序。十多分钟后古丈县人民医院救护车赶到现场,因事故发生时两车撞击力度过大,经出警的古丈县人民医院救护车随车医生确认,湘UFU**4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龙*在车辆发生撞击时已当场死亡。湘UFU**4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龙*尸体经古丈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3.善后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古丈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李剑第一时间作出指示,要全力组织开展死者善后工作,安抚好死者家属情绪,维护社会稳定,并第一时间指派县公安局副局长田宏顺、交警大队大队长龙雁滨开展安抚死者家属情绪和善后处置工作等;事故发生后县交通运输局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参与事故救援;交警大队值班领导、事故处理负责人张衡第一时间带队赶赴现场处理事故。因措施得力,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未出现相关负面舆情。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积极组织当事双方进行善后工作,并于2022年07月13日组织双方在古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达成了对死者龙*的赔偿协议。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2年07月12日20时许,驾驶人龙*驾驶车牌号为湘UFU**4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古丈县县城出发,沿国道G352线往红石林镇方向行驶。当晚20时40分许,当摩托车行驶至G352线87KM+490M(古丈县古阳镇罗依溪片区国道金钉子路段)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驾驶人向*心驾驶的湘UA3*9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相撞(事发当日,向*心上午在公司值班待命,下午14时许根据公司安排在古丈县红石林工业园区“俏湘妹”工程基地从事渣土运输工作至当晚18时;完工后根据公司安排从古丈县断龙山镇米多村顺路带一车砂回罗依溪其公司所在地用于公司自建所用。驾驶人向*心在装砂后于当日20时许从断龙山镇米多村出发,沿县道025线(古丈至保靖公路)行至国道352线“芙蓉镇大桥”旁转盘路口后,沿G352线往罗依溪方向行驶;20时40分许,在G352线87KM+490M(古丈县古阳镇罗依溪片区国道金钉子路段)处因逆向行驶与龙*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正面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龙*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二)直接原因。湘UFU**4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驾驶人龙*在事发当晚由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提取了血液及毛发样本,经相关鉴定机构检测,二人均未存在酒后驾驶、毒驾行为;经鉴定,湘UA3**9重型自卸货车、湘UFU**4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前转向系、制动系、灯光系正常,事发时湘UA3**9重型自卸货车的行驶速度约为56.8KM/H, 湘UFU**4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驶速度约为67.5KM/H,事发地为国道352线87KM+490M(古丈县古阳镇罗依溪片区国道金钉子路段)处,该路段限速70KM/H,两车均未出现超速驾驶行为。事故发生前,湘UA3**9重型自卸货车于2022年04月30通过检测合格,车况良好。向*心驾驶湘UA3**9重型自卸货车行驶到肇事路段,违规占道逆向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未确保安全行驶,安全意识淡薄,酿成事故的发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三)间接原因。1.古丈县昌宇渣土有限公司未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肇事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道路安全应急处置方面不到位,存在思想麻痹、走过场、流于形式。未认真贯彻实施国家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及国家、省、州关于建筑废土砂石运输管理相关规定,未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未加大对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力度,未对驾驶员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渣土车辆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2.古阳镇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前未对本辖区涉及交通运输企业进行排查摸底,也没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同时在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第一时间不知情(未严格落实和规范事故上报工作程序和纪律),没有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及处置。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未落实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3.古丈县交通运输局对渣土运输企业颁发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督促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未交办交通运输局执法局立案查处;没有对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股未按照三定职责实行台账化管理,情况不清、底子不明。县交通运输局未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不力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4.古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没有对渣土运输企业颁发《渣土准运证》,没有对渣土运输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严格审核,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行业安全监管不到位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古丈县古阳镇罗依溪片区金钉子路段“7.12”重型自卸货车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履职情况

(一)古阳镇人民政府履职情况。2022年7月至19日对古丈县昌宇渣土有限公司开展了1次日常安全巡查,有巡查记录、台账和检查图片;2022年7月12日前古阳镇人民政府未对古丈县昌宇渣土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指导;未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行动。

(二)古丈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履职情况。古丈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渣土管理办公室开展了对全县管辖区涉及交通运输企业排查摸底,同时建立了基础台账。

(三)古丈县交通运管理输管理局履职情况。2022年开展了领导带队安全生产检查(渣土企业除外),同时对古丈县恒力渣土有限公司开展了1次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演练及火灾事故消防应急演练。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遇难人员。本次事故中湘UFU**4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驾驶人龙*,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经技术组鉴定驾驶人龙*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二)企业及企业管理人员。1.驾驶人向*心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且临危处置不力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古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做出第4331261202200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向*心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建议对湘UA3**9重型自卸货驾驶员向*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古丈县昌宇渣土有限公司未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肇事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道路安全应急处置方面不到位,存在思想麻痹、走过场、流于形式。未认真贯彻实施国家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及国家、省、州关于建筑废土砂石运输管理相关规定,未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未加大对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力度,未对驾驶员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渣土车辆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应负该事故的主体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县应急管理局对古丈县昌宇渣土有限公司实施一百万元行政罚款。3.刘*念作为古丈县昌宇渣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不力,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持证上岗,应负该事故的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4.向*作为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不力,未持证上岗,应负该事故的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相关职能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1.古阳镇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前未对本辖区涉及交通运输企业进行排查摸底,也没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同时在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第一时间不知情(未严格落实事故上报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没有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及处置。因负有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责成古阳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讨;古阳镇人民政府镇长罗*庆未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未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交县纪委监委提醒谈话处理;古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符*志作为镇级分管交通的领导,对事故不知情,未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救援,负领导责任,建议移交县纪委监委提醒谈话处理;古阳镇挂职副书记龚*作为联村领导,对入住龙潭村的古丈县昌宇渣土车公司不知情,也未督促村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教育宣传,未参与事故的救援,对该村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督导责任落实不到位,负领导责任,建议移交县纪委监委提醒谈话处理。2.古丈县交通运管理输局对渣土运输企业颁发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督促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未交办交通运输执法局立案查处;没有对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股未按照三定职责实行台账化管理,情况不清、底子不明,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失职失察。责成县交通运输局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讨。县交通运输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总工程师张*卓督促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未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道路交通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落实事故上报程序不力,未深入事故现场参与救援,对企业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未移交交通运输执法局立案查处,负领导责任,建议移交县纪委监委提醒谈话处理;县交通运输局运输股股长彭*在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不力,未深入企业督促开展车辆检测检验排查工作,情况不清楚,未深入事故现场参与救援,对企业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未移交执法局立案查处,负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县纪委监委提醒谈话处理。3.古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没有对渣土运输企业颁发《渣土准运证》,没有对渣土运输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严格审核,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渣土办主任向*承,未按照“三定”工作职责落实监管职责,在渣土运输审批等环节把关不严、措施不细,深入工地和现场核查不准不实,监督检查力度疲软。负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县纪委监委提醒谈话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狠抓“三个责任”落实。一是强化党政领导责任。通过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新闻媒体、干部培训、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等方式,全面推进《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十五条硬措施》的贯彻实施。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推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二是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厘清和落实机构改革后新调整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解决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牢牢抓住人、物、制度、环境“四要素”,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要鼓励企业加大安全保障投入,推进科技兴安,在危险化学品、建筑、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高危行业大力推广“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

(二)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论述精神,举一反三,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年整治行动》集中攻坚,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三)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安全规程;对所有员工进行严格的有针对性的上岗培训,以提高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进行作业,彻底杜绝“三违”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工作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取得安全合格证书方能任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对整个企业进行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不放过一个隐患,及时整改隐患,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

(四)举一反三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各镇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运输车辆驾驶员的日常教育和培训,要落实运输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具体措施;严格执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关于工程渣土运输管理规定,对发包建筑废土运输业务必须选择具备规定资质条件并经核准工程渣土清运处置的运输企业和车辆,督促工程渣土运输承包方加强对渣土运输的管理,有效维护工程渣土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强化综合整治行动,推动建筑渣土密闭化、规范化运输,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提升整治工作水平,各司其职,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全面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古丈县古阳镇罗依溪片区金钉子路段“7.12”重型自卸货车

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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