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机构名称: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联系方式:0743-4727533
  • 负责人:张学军
  •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机构地址: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古丈县古阳镇老塘坊27号

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保等工作政策法规。拟订全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保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制定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提出有关退役军人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建议。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组织实施上级政府及主管业务部门拟定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拟订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

(四)拟订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研究提出全县行政区划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县内重要的或跨乡镇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

(五)拟订全县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拟订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负责县老革命根据地经济开发工作。

(六)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县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组织拟订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八)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九)统筹推进建立全县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全省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全县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县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定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县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全县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监督管理全县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十)统筹拟订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并监督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并监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十一)牵头推进全县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并落实吸引留学人员来县(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四)承担为民办实事相关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县直和中央在县有关单位省对县重点民生实事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州对县绩效评估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省部、州级表彰奖励制度和拟定县级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县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活动等工作,承担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退役军人的特殊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县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六)指导协调落实全县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全县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贯彻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全县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十七)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全县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开展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烈士及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县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负责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十八)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指导并开展全县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九)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全县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组织实施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实施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

(二十)指导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制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和支付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和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履行定点服务协议情况,监督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稽查审核,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一)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国内外合作交流。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县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信息中心

(三)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四)医保稽查股(医保基金执法监督股)

(五)待遇保障与医药服务管理股

(六)拥军优抚股(思想政治与权益维护股)

(七)退役军人就业安置股

(八)考核表彰奖励股(农民工工作股)

(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股

(十)工伤保险股

(十一)职工养老保险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股)

(十二)工资福利股

(十三)劳动关系与监察股

(十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十五)职业能力建设股

(十六)人才开发与人力资源流动管理股

(十七)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股

(十八)儿童福利股(慈善事业促进股)

(十九)老龄工作股(养老服务股)

(二十)社会事务股

(二十一)区划地名股

(二十二)社会救助股

(二十三)社会组织管理股(社会组织执法监督股)

(二十四)政策法规股

(二十五)办公室(政工股、财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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