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第145建议的答复

关于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第145建议的答复

来源:湖南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13 17:10:00 字体大小:


高管函〔2023〕第1号A类


关于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第145建议的答复


粟裕代表:

您提出《关于请求调规湖南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相关政策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我们单位非常重视您提出来的关于《请求调规湖南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相关政策的建议》,我局于2023年4月4日开了局党工委扩大会议,明确向学文副局长牵头,资源保护科、社会事务科、防火办,宣教科四个科室办负责具体办理。经与县林业局会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1、关于请求调规湖南省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相关政策的建议中提及“古阳镇会溪村属凤滩库区移民后靠村,缺田少地,纳入湖南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范围。酉水河环境保护禁捕退捕后,村民生产生活条件艰苦,发展收(受)到制约”的情况属实,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对自然保护区内的人类活动进行了适当约束,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空间仅限于在原有生产生活空间内活动。感谢您村及所有居住在保护区内的原住居民为国家生态建设作出的巨大牺牲,我局多年来一直持续向上级有关部门呼吁关注、关心、关爱保护区内的原住民的民生,提出了国家要提高保护区内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让保护区内的原住居民能有一定的优越感。

2、关于请求“调规湖南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事项,我单位查阅了相关法规与文件,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适用文件为:国函〔2013〕12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3年12月2日印发,规范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明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存在下列情况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一)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二)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三)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国家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四)确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建议”中提及会溪村的情况不符合上面的规定,调规湖南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事项理由不充分,难以调整,请您理解。

3、您在建议中提出“请求修建森林防火通道,尽量与村民生产生活路各相结合,既能改善村民落后的生产生活环境,又能更好的护林防火。”我们比对了会溪村在高望界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内的坐落情况,整个会溪村除报垭分布在保护区外围,其它6个村民小组(自然寨)分布于自然保护区内,其中桃界和黄石坪处于保护区核心区,钟家坨、清梅树、迫溪、田坪处于保护区实验区;比对古丈县高清卫片图,除分布于核心区的桃界和黄石坪2个自然寨,其他6个村民小组(自然寨)均通了通组公路,能与罗凤公路一期相连,通达酉水河边。公路和水系是最好的防火阻隔带,一定区域内少人类活动是最好的防火。《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鉴于以上情况,请求修防火通道的建议合情不合现行相关法规,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正在修正过程中,请求修防火通道的建议需等待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公布实施后再行定夺。

以上答复希望得到您及广大村民的理解与支持。

附:县人大代表建议办复情况意见反馈表



湖南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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