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第102建议的答复

关于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第102建议的答复

来源:湖南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13 17:10:00 字体大小:

高管函〔2023〕第2号A类

关于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第102建议的答复

向秀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高峰镇高望界国家森林保护区生态移民搬迁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过与古丈县林业局、古丈财政局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高望界县级自然保护区成立于1993年,2003年升格为省级自然保护区,2011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区域涉及1个国有林场3个镇13个行政村66个村民小组1504户5481人,其中核心区283户1058人,缓冲区656户2211人、实验区565户2212人。高峰镇石门寨村大溪、石家坳、吴家坪位于核心区;石门、旧寨坪、吴家、半坡、茶头湾位于缓冲区;张家山位于实验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2018年3月5日)《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办法》中明确“以穿越或者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方式开展设施建设,包括临时设施和永久设施”必须遵守本办法。修筑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国家林业局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23年国家林草局林保规【2023】1号文件也明确了关于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委托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实施,审批范围严格界定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一、建议出台地方性的生态移民搬迁优惠政策,让保护区内的老百姓能够实行生态移民,迁出保护区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如有生态搬迁政策,实施生态搬迁的主体部门是地方人民政府)《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内原有居民在退耕还林、扶贫开发、生态补偿、生态搬迁、节能工程、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原有居民根据保护需要应当迁出的,依法给予安置;鼓励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原有居民迁出,并予以扶持和奖励。但目前国家、省、州层面暂时没有出台保护区内老百姓生态移民政策,古丈县财政有限,人民政府没有财力支持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实行生态搬迁。只有待上级出台相应政策后,我局才能按照政策规定要求有序组织实施。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基本情况是年轻人基本外出务工,留守在村里的基本是老人居多,他们大半辈子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已经习惯了现在的生活,搬迁意愿不统一。我局也正在向上级呼吁,请求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支持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启动保护区原住居民的生态搬迁。如有生态搬迁政策,仍需村支两委为主,组织实施搬迁。

二、加大生态移民搬迁的资金保障,提高移民搬迁安置资金标准。根据古丈县财政局古财复【2023】第25号A类《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1号建议的会办意见》为加强异地搬迁后续帮扶,我县2022年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共安排246万元用于异地搬迁后续扶持。今年我县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将计划投入390万继续用于异地搬迁后扶,同时计划投入100万元用于高望界国有林场林业产业提质改造。鉴于生态搬迁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我局能够做的,只能不同程度地给予困难户临时救助的帮扶,至于已经搬迁的农户,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相应的搬迁后续扶持政策。

  

附:县人大代表建议办复情况意见反馈表


                     湖南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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