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关于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来源:古丈县纪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8-31 10:13:07 字体大小:
 关于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省、州关于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工作安排,切实规范国家公职人员从政行为,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对全县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专项清理整治。

二、整治对象

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三、整治内容

(一)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二)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三)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五)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七)涉房地产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房地产领域经营性活动以及违法买卖土地、违规建房的行为。

(八)其他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性活动。对国家公职人员除上述七类情形以外的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登记、清理。

四、整治要求

(一)国家公职人员(不包括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其中,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参股相关私营企业经营性活动。

(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三)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四)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五)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应向组织报告。

(六)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或者以他人名义继续违规参与经营性活动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职担当,落实领导责任,各镇、县直机关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层层压实责任。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镇、县直相关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专项整治氛围。

(三)开展自查自纠。各镇、县直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涉矿等8种违规经营性活动的自查自纠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同时要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对参与或存在涉矿等8种情形的干部职工要耐心细致的做好思想教育和政策宣教工作,引导他们主动退出涉矿等8种经营性活动。

(四)做好协调配合。国土、安监、工商、住建、水利、畜牧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搞好协调配合。

(五)严肃查办案件。对群众举报或者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涉矿等8类经营性活动问题线索,相关部门要主动介入,认真核实查办。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排查以及重点涉案线索的核查工作,负责相关违法犯罪案件侦查,协助做好执法保障工作;检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的指导,对相关职务犯罪行为要提前介入侦查,对相关犯罪嫌疑人依法批捕、起诉;纪检部门将对核查属实的问题线索,将依纪依规从严问责。

在整治活动中坚持“三个区别对待”: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报告情况的轻从、虚假报告的从重;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的从轻,延期退出或拒不退出、明退暗不退、以及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的从重;规定时间内主动全额上缴违纪款的从轻、查实后收缴的从重。

为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所有清理整治对象必须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9月30日前主动报告并办理退出手续。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搞“明退实不退”或借机谋利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加重惩处。对整治工作不力,存在失职失察,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造成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和地方,一律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欢迎广大党员干部、人民群众加强监督,积极举报有关问题线索,举报问题线索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

县纪委党风政风室(0743)4722508

县纪委信访室(0743)4724175

举报邮箱:jwzfb4727967@163.com

 

 

            古丈县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    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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