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 古丈县 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方案
批准单位:古丈县人民政府
审核单位:湘西州水利局
湘西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审查单位:古丈县水利局
古丈县自然资源局
编制单位: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
目录
1绪论
1.1基本情况
古丈县位于湖南省西部、湘西自治州中部偏东,武陵山脉斜贯全境,最高海拔1146米,最低海拔147米。战国时,古丈属楚,秦属黔中郡,清道光二年(1822年)置古丈坪厅,民国元年(1912年)改厅置古丈县至今。以县城为中心,铁路贯通南北,公路四通八达。西南50 km处,是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首府吉首。东北沿古阳河18 km到达著名的酉水。凤滩水库——“栖凤湖”坐落其间,青山夹岸,—碧万顷。
2015年11月30日,省民政厅(湘民行发115号)批复同意古丈县乡镇区划调整方案:河蓬乡、双溪乡、罗依溪镇、古阳镇成建制合并设立古阳镇;山枣乡、岩头寨镇成建制合并设立岩头寨镇;高望界乡、高峰乡成建制合并设立高峰镇。坪坝乡撤乡设镇,万龙镇更名为断龙山镇。调整后,全县辖7个镇:古阳镇、岩头寨镇、默戎镇、红石林镇、断龙山镇、高峰镇、坪坝镇。
古丈县属于中亚热带山地型季风湿润气候,具有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季明显,作物生长期长的特点。酷热和严冬为期不长。年平均气温16℃。35℃的高温日数,每年平均15天左右。气温低于零下5℃的严冬日数,每年平均0.7天。全年日平均气温10℃的作物生长期有240.8天,积温4997℃。因此,适宜种植水稻、玉米、棉花、番茄、大豆、高粱、小米、荞麦、豌豆、其他杂豆、甘蔗、花生、芝麻、油菜、油桐、油茶、茶叶、烟叶等各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各种经济林木及用树林木。常年降水量为l475.9mm,雨水比较均匀,对作物生长有利。月平均相对湿度81%,全年平均日照1304小时。
全县有森林面积159.4万亩,占国土总面积的89%,森林活立木总蓄积量达到641万立方米,森林活立木蓄积净增长量为29.34万立方米,实现了森林资源稳步增长。森林覆盖率达73.01%,林木绿化率80.85%。有大小河流63条,水能蕴藏量6.7万千瓦。生态环境不断改善。2015年,全县空气质量为良,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0%以上,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率100%。
2划界依据
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 年修正)
(5)《地图管理条例》(2015 年)
(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2 年修订)
(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8年修订)
(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 年修正本)
(9)《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1997 年修正)
(10)《湖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1999 年)
2.2政策文件
(1)《关于抓紧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通知》(水管〔1989〕5 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的通知》(水管〔1992〕10 号)
(3)《关于加快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的通知》(水管〔1995〕13 号)
(4)《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 号)
(5)《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 号)
(6)《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 号)
(7)《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 号)
(8)《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 号)
2.3规程规范
(1)《防洪标准》(GB 50201-2014)
(2)《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06-2017)
(3)《水闸设计规范》(SL 265-2016)
(4)《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1-2020)
(5)《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
(6)《泵站设计规范》(GB/T 50265-2010)
(7)《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 52088-2018)
(8)《蓄滞洪区设计规范》(GB 50773-2012)
(9)《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 430-2008)
(10)《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17)
(11)《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 44-2006)
(12)《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
(13)《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GB/T 7930-2008)
(14)《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 7931-2008)
(15)《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第 1 部分: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17)
(16)《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
(17)《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18)《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19)《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SL197-2013)
(20)《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指南》(试行)(2020年10月)
3 资料分析与利用
基础数据裁切,裁取各水利工程周边一定范围内的数字线划图成果,整理各水利工程覆盖区域内的正射影像成果,将其制作成本次水利工程划界的基础工作底图。
根据第一次水利普查和地方水利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各水利工程高程值和水文站历史最高洪水位值进行高程基准转换,将收集到的所有水利工程高程值和水文站历史最高洪水位值的高程基准转换统一到1985国家高程基准。
基于区域周边高等级控制点计算转换参数,对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库项目成果等非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成果进行坐标转换,将所有数据资料的平面坐标系统一为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斯投影,标准3度分带。
将收集到的征地范围线、已登记土地权籍图、规划设计图等重要纸质资料进行矢量化处理。
将收集到的不同格式的已有资料统一转换为shapefile格式。
3.1资料分析与利用
(1)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资料
(2) 水利工程注册登记资料
(3)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数据库项目成果
(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
(5)水利工程规划及设计资料
(6)已有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资料
4管理与保护范围线划界依据及标绘
4.1管理范围划界标准
1、水库管理范围划界标准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2年修订)第三章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六条内容: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线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大坝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米至200米,大坝两端山坡自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50至100米(到达分水岭不足50米的至分水岭上);溢洪道两端自山坡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10至20米为管理范围,库区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20至100米为保护范围;大坝、溢洪道保护范围根据坝型、坝高及坝基情况划界;
(2)《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06-2017);
(3)《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指南(试行)》。
(4)根据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联系单LXD-2020-027第2点内容:大中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按省水文中心提供的库区设计洪水位成果划界,小(1)型水库取正常蓄水位+1m作为库区设计洪水位。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次水库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库区设计洪水位为管理范围线控制高程,绘制库区管理范围线。依据以上划界标准,水库管理范围成果详见4.1-1所示:
表4.1-1 水库管理范围成果表
序号 |
水利工程名称 |
工程规模 |
管理单位 |
划界水位(m) |
管理范围面积(亩) |
管理范围长度(km) |
1 |
白溪关水库 |
中型 |
古丈县白溪关水库管理所 |
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 |
1608.01 |
30.68 |
2 |
古阳河水库 |
小(1)型 |
古丈县古阳河水库管理所 |
20年一遇洪水位线 |
738.47 |
9.67 |
3 |
广潭河水库 |
小(1)型 |
古丈县接龙渠广潭河灌区管理所 |
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 |
214.73 |
6.1 |
4 |
夯苦水库 |
小(1)型 |
古丈县桐木岩槽河灌区管理所 |
401.73 |
136.38 |
3.1 |
5 |
红旗水库 |
小(1)型 |
古丈县杨家岭红旗灌区管理所 |
566.34 |
215.56 |
6.73 |
6 |
亮坪水库 |
小(1)型 |
古丈县杨家岭红旗灌区管理所 |
351.51 |
82.91 |
2.14 |
7 |
细塔水库 |
小(1)型 |
古丈县接龙渠广潭河灌区管理所 |
554.7 |
112.21 |
1.82 |
8 |
岩槽河水库 |
小(1)型 |
古丈县桐木岩槽河灌区管理所 |
20年一遇洪水位线 |
215.56 |
8.98 |
9 |
杨家岭水库 |
小(1)型 |
古丈县杨家岭红旗灌区管理所 |
755.5 |
70.19 |
1.57 |
10 |
泽比条水库 |
小(1)型 |
古丈县接龙渠广潭河灌区管理所 |
478.9 |
89.69 |
1.29 |
11 |
泽新水库 |
小(1)型 |
古丈县桐木岩槽河灌区管理所 |
659.3 |
71.45 |
1.3 |
2、灌区管理范围划界标准
(1)渠堤外坡脚线或者开挖线以内为渠(沟)道管理范围;
(2)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按同级渠道划界,或按征地范围线或者占地面积划界管理范围,有必要的可适当扩大;
(3)办公、生产、生活设施等建(构)筑物按其征地范围线或围墙外边线划界管理范围。
(4)灌区渠道(含附属建筑物)划界标准:渠道开挖线作为管理范围。
依据以上划界标准,古丈县灌区划定的干渠中心线长度51.57km,管理范围线长度为103.18km,管理范围面积220.19亩。
4.2保护范围线划界标准
管理范围线划界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指南(试行)》,并结合各水利工程实际情况,标绘各类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线。
1、水库保护范围划界标准
水库保护范围划界依据:(1)库区管理范围边界线向外延伸20~100m为保护范围,大坝、溢洪道保护范围根据坝型、坝高及坝基情况划界,可依照表4.2-1控制。
表4.2-1水库工程区保护范围
工程区域 |
下游 |
左右岸 |
大型水库大坝 |
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 300~500m |
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 200~300m |
中型水库大坝 |
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 200~300m |
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 100~200m |
小型水库大坝 |
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 50~200m |
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 50~100m |
注1:溢洪道的管理范围边界线向外延伸50~100m为保护范围。 注2:当保护范围线超过分水岭时以分水岭为界。 |
(2)输水隧洞进出口建筑物及竖井的管理范围边界线向外延伸20~100m为保护范围。
(3)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仓库、防汛调度室、值班室、车库、食堂、值班宿舍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建(构)筑物等运行区可不划界保护范围。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指南(试行)》的技术要求,水库保护范围成果如表4.2.2所示:
表4.2-2 水库管保护围成果表
序号 |
水利工程名称 |
工程规模 |
保护范围面积(亩) |
保护范围长度(km) |
1 |
白溪关水库 |
中型 |
2374.71 |
30.64 |
2 |
古阳河水库 |
小(1)型 |
9.48 |
335.85 |
3 |
广潭河水库 |
小(1)型 |
6.21 |
209.83 |
4 |
夯苦水库 |
小(1)型 |
3.04 |
117.46 |
5 |
红旗水库 |
小(1)型 |
14.67 |
220.66 |
6 |
亮坪水库 |
小(1)型 |
2.24 |
74 |
7 |
细塔水库 |
小(1)型 |
2.09 |
107.47 |
8 |
岩槽河水库 |
小(1)型 |
9.11 |
294.01 |
9 |
杨家岭水库 |
小(1)型 |
1.78 |
78.27 |
10 |
泽比条水库 |
小(1)型 |
1.58 |
70.96 |
11 |
泽新水库 |
小(1)型 |
1.57 |
77.55 |
2、 灌区保护范围划界标准
(1)引水枢纽的保护范围参照技术指南同类型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
(2)渠道自两边渠堤外坡或者开挖线向外延伸5m,渠系建筑物周边5~10m为保护范围;
(3)办公、生产、生活区可不划界保护范围
(4)灌区渠道保护范围线采用:渠道管理范围线外延5米作为保护范围线。
根据以上原则,对古丈县纳入本次划界范围的灌区进行保护范围线的划界,灌区干渠的保护范围线长90.64km,划定的保护范围面积为774.91亩。
5电子界桩和电子告示牌布设
5.1 电子界桩和电子告示牌布设原则
(1)界桩是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法埋设的,用于指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边界的标志物。在管理范围线上或附近范围内,按照界桩布设原则,选择布设界桩。界桩布设位置要尽量选择在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地方,并且有利于界桩保护,布设原则如下:
a、布设界桩时应以能控制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边界的基本走向为原则,界桩密度宜为100—1000m;
b、工程临水侧不布设管理与保护范围界桩;
c、根据实际地形何周边环境确定埋设位置;
d、水利工程坝区、取水口、电站等重要设施,水利工程拐弯,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段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边界。
(2) 告示牌是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法设置的,向社会公众告知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其划界依据、管理和保护要求的标志物。在管理范围线上或附近范围内,按照告示牌布设原则,选择布设告示牌。告示牌布设位置要尽量选择在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地方,并且有利于告示牌保护,布设原则如下:
a、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的起点、终点应各设一个告示牌,起点、终点之间设置的告示牌间距应小于 3km。
b、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线的起点、终点应各设一个告示牌,起点、终点之间设置的告示牌间距应小于 6km。
c、堤防工程的临水侧不布设管理与保护范围告示牌。
d、穿越城镇规划区上、下游,水利工程重要的下水通道、取水口、电站等,人口密集或人流聚集地点河湖岸,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段或行政界。
本次古丈县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完成了所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线的初步划界,共布设电子界桩153个,电子告示牌265个。各项目管理与保护范围电子界桩及告示牌详见表5.1-1
表5.1-1 古丈县管理与保护范围电子界桩及告示牌汇总成果
序号 |
项目名称 |
管理范围电子界桩 |
保护范围电子界桩 |
管理范围电子告示牌 |
保护范围电子告示牌 |
1 |
灌区 |
145 |
145 |
56 |
54 |
2 |
水库 |
93 |
103 |
21 |
22 |
合计 |
486 |
153 |
6总结
本方案对古丈县水库、灌区两类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作了详细的划界,建议古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2 年修订)第十七 条内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管理范围的保护。依法由人民政府划界的水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及建筑物,除水工程管理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第十九条: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 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除禁止从事第一款所规定行为外,还不得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开渠、倾倒垃圾渣土等活动。
在此次划界工作中,得到了省、市划界办及古丈县水利局、酉(武)水灌区管理局和各水管单位的大力支持,顺利完成了古丈县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