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通告
  • 索引号:006686322/2010-00154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5-01-20 08:45:00
  • 签署日期:2010-01-07 08:45:00
  • 登记日期:2010-01-07 08:45: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0-01-07 08:45: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GZDR-2010-00001







古政通〔2010〕1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县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

通 告


为进一步整治和规范县城环境卫生,为城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有序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县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步骤:整治行动分为集中整治和常态管理两个步骤。

二、整治时间:集中整治时间为2010年1月20日至2010年4月10日,常态管理时间为2010年4月11日以后。

三、整治范围:县城规划区范围内。

四、整治具体规定

(一)科学划分和调整部门环境卫生责任区。为了便于管理,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整体明确环卫、社区、市场、广场及县直机关单位的责任区域,将县商务局负责的市场周边区域,县环保局负责的古阳河城区段河道,县体育局负责的广场周边地段,古阳镇负责的南门桥至中医院宿舍人行桥水面和路段,社区负责的北泉至三道河路段、老1828线和S229线城区段划归县建设局环卫所负责,背街小巷由社区负责,市场内由市场中心负责,广场内由体育局负责,机关单位院落由各自单位负责,形成老省道和新省道环线无卫生盲区。

(二)完善和落实“四定”工作目标。一是确定清扫保洁责任路段。根据清扫保洁的工作量,将环卫所负责的清扫保洁范围划分为22个责任路段。二是确定清扫保洁责任区。明确清扫保洁责任区为可视范围内街道和人行道至临街房屋、房屋与房屋之间或门面边沟及绿化带。三是确定清扫保洁工作标准。清扫保洁必须达到路面、河道、沟眼、巷道等可视范围内,无果皮纸屑、无污泥积水、无砂石碎土等。四是确定奖罚制度。环卫所对所负责的清扫路段每天上午、下午、晚上至少要开展3次全面检查,县建设局每周开展三次督查,实行一周一通报,对未达到清扫保洁标准的当场下发整改通知,并给予经济处罚,严格实行奖勤治懒、末位淘汰、绩效奖励等制度。

(三)改善环卫基础设施。一是改造部分临街垃圾围。对后街、思源桥、民族大市场、柑子坪、文化馆、县人民医院的固定垃圾围进行改造,采取小推车及时收集转运垃圾,确保街道无垃圾露天堆放。二是完善垃圾周转站。维修栖凤村、广场、古阳河友谊桥头、一中初中部、民族大市场、种子公司宿舍垃圾周转站;新修移民局、竹溪湾、三道河垃圾周转站。三是在城区主要街道重新安置果皮箱。

(四)加大主要街道及河道的清扫保洁力度。一是增加垃圾周转站垃圾的清运次数。每天对每个周转站至少要清运1次以上,实现城区公共垃圾围垃圾日产日清。二是实行主要街道夜间保洁。对连城隧洞至一中初中部、滨河路、正街、后街、武装部至柑子坪、常德街、公安局至会展中心、河街南门桥至建筑公司、连城隧洞至民族大市场至常古桥、连城隧洞至广场周边,实行晚间清扫保洁,时间为:夏季19:30?23:00,冬季19:30?22:30,确保主要街道清洁干净。

(五)县城区域内经营摊点必须自备垃圾容器,将收集的垃圾倒入垃圾小推车或指定地点。

(六)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每月28日(逢星期六、星期日顺延)定为县直机关单位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日,并形成制度化和常态化。

五、处罚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随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2、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的;

3、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的;

4、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装、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5、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施工场地不按时整理并作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6、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

7、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的;

8、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抛撒冥纸的;

9、擅自在城区散发广告、宣传品的。

(二)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影响市容的;

2、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三)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摆放摊点的;

2、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或沿途撒落垃圾、渣土、砂石的;

3、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的。

(四)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擅自损毁垃圾箱、行道树木、路灯等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可并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排放污染物超标的企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六)阻挠公务人员执法、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移交公安机关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10年1月20日起执行,凡以前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相关规定(通告)与本通告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告为准。


二O一O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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