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0-0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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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时效期:2015-05-20 09:50:00
- 签署日期:2010-05-13 09:50:00
- 登记日期:2010-05-13 09:50: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0-05-13 09:50: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GZDR-2010-01001 |
古政办函〔2010〕33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恢复征收部分矿产资源税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经营秩序,切实减少资源与税费流失,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部分矿产资源的开采、运输恢复征收矿产资源税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矿产资源税费的矿种和范围
(一)征收矿产资源税费的矿种:锰、磷、铜、方解石、硫铁矿等。
(二)征收矿产资源税费的范围:开采锰、磷、铜、方解石、硫铁矿等矿种的重点乡镇,包括岩头寨镇、河蓬乡、古阳镇、坪坝乡、双溪乡、罗依溪镇、默戎镇、高望界乡、高峰乡、断龙山乡、红石林镇。
二、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的种类、标准及政策依据
(一)增值税:无论是县内销售还是县外销售,均按矿产品实际不含税销售额,由国税部门依照法定税率计征。
(二)资源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所列举的矿石征收标准征收(方解石3元/吨,硫铁矿、磷矿1元/吨,锰矿石6元/吨,铜矿石5元/吨)。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
(四)教育费附加费: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4.5%的税率计征。
(五)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销售额×2%,企业所得税:销售额×(7%-20%)×25%。
(六)防洪保安资金: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1〕31号)规定,按销售收入的0.06%征收。
(七)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继续执行《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丈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古政发〔2009〕1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按销售额(不含税)3%征收。
(八)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和《湖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按销售额×矿种补偿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计征(锰、锌、铁等金属矿的补偿费率为2%,开采回采率系数无法确定的按1.2?1.8确定)。
(九)排污费: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用使用管理条例》(第369号令)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征收尾矿排污费15元/吨,其他渣排污费25元/吨。
(十)水土流失防治费:根据湘价费〔2009〕62号文件规定,采矿的按1元/吨征收。
三、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措施
(一)凡在我县境内开采、收购、运输部分矿石的企业和个人依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二)税费征收按照“统一管理,依法治税,合理收费”的原则,实行“一票制”征收管理,税费统一由县矿产资源税费管理办公室按规定征收,财政专户储存,月底由县矿产资源税费管理办公室按税费清单列明项目,将所征收的各种税费分解划给各征收部门,依照税法及政策规定的预算级次及时解缴入库,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三)矿产资源税费“一票制”票据由县财政局印制“古丈县矿资源税费缴讫证”,县财政局要加强票据管理、规范使用。
(四)本通知所列税费的征管,严格遵守税务、财政部门的票据管理制度。税务及各征收部门与县矿产资源税费管理办公室签订《委托税费代征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税费证书》、《票据结报手册》等证件资料。
(五)为强化矿产资源的税费管理,由县矿管办根据矿产开采、运输情况设立矿产资源执法检查站,县矿管办负责矿产资源开采、收购、运输、税费征收等工作的管理。
(六)凡在我县境内开采、收购、运输各类矿石的企业和个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费征管部门如实申报矿石的开采、收购、运输等相关信息,依法履行税费缴纳义务。税费征管部门按年度对各种矿产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年审。对未如实申报缴纳的税费,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县矿管办在做好“一票制”征收的同时要认真抓好检查站的执法和过关票证查验工作,严禁人情车、无票车、假票车、关系车、闯关车过关。要抓好廉政建设,加大对检查站执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要对矿产资源税费征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征管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纠正、查处。
四、支出分配管理
坚持以收定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根据我县实际,矿产税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支出预算的安排如下:
(一)为了扶持县内企业,对涉矿企业按照县级可用收入的60%给予补助,用于企业发展生产。(二)县矿管办的征收经费,按县级可用税费收入(剔除补助涉矿企业部分)的10%给予安排;其矿山管理和整治经费按县级可用税费收入(剔除补助涉矿企业部分)的20%给予安排。(三)县税费办的征收经费按县级可用税费收入(剔除补助涉矿企业部分)的10%给予安排。(四)各职能部门的专项经费:县环保局按县级可用的排污费收费收入(剔除补助涉矿企业部分)的10%安排;县水务局按县级可用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入(剔除补助涉矿企业部分)的20%安排。各职能部门对安排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五)矿区乡镇的矿区管理工作经费,按县级可用税费收入(剔除补助涉矿企业部分)的10%安排。以上五项支出的分配,由县税费办按季计算分配方案,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领导批准,从县财政预算支出中安排。
上述五项经费安排之后所剩的收入为县集中的财力,县政府纳入预算管理。
五、本规定自2010年5月20日起开始执行。凡是与本规定征收矿产资源税费相关政策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法律规定。
附:1、古丈县矿产资源“一票制”税费征收标准表
2、运矿车型和运载量核定标准
二O一O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矿产资源 税费 征收 通知
附件1:
古丈县矿产资源“一票制”税费征收标准表
单位:元
税费 项目 矿种 |
增值税 |
资源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企业及个人所得税 |
教育费附加 |
防洪保安资金 |
价格调节基金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固废 排污费 |
水土流失防治费 |
合 计 |
市场价(元/吨) | |
锰矿 |
原矿 |
|
6.00 |
0.32 |
4.20 |
0.28 |
0.13 |
6.30 |
6.77 |
15.00 |
1.00 |
40.00 |
210.00 |
精矿 |
|
11.40 |
0.60 |
8.00 |
0.54 |
0.24 |
10.5 |
11.72 |
25.00 |
1.00 |
69.00 |
400.00 | |
磷 矿 |
4.5 |
|
0.23 |
3.00 |
0.20 |
0.09 |
4.50 |
4.48 |
25.00 |
1.00 |
43.00 |
150.00 | |
铜 矿 |
|
|
|
|
|
|
4.20 |
3.80 |
15.00 |
1.00 |
24.00 |
140.00 | |
方解石 |
|
3.00 |
0.18 |
1.50 |
0.16 |
0.04 |
1.80 |
1.32 |
15.00 |
1.00 |
24.00 |
60.00 | |
硫铁矿 |
|
1.00 |
0.48 |
6.40 |
0.43 |
0.19 |
9.60 |
8.90 |
15.00 |
1.00 |
43.00 |
320.00 |
附件2:
运矿车型和运载量核定标准
1、凡是运输锰矿的车辆,核定运矿量的标准为:(一)大货车,指东风、解放牌及同类车型,核定标准为20吨;(二)中货车,指中型农用车及同类车型,核定标准为15吨。
2、凡是运输磷矿的车辆,核定运矿量的标准为:(一)大货车,指东风、解放牌及同类车型,核定标准为20吨;(二)中货车,指中型农用车及同类车型,核定标准为10吨;(三)小货车,指小型农用车及同类车型,核定标准为5吨。
3、凡是运输铜矿的车辆,核定运矿量的标准为:(一)大货车,指东风、解放牌及同类车型,核定标准为20吨;(二)中货车,指中型农用车及同类车型,核定标准为15吨。
4、凡是运输方解石的车辆,核定运矿量的标准为:(一)大货车,指东风、解放牌及同类车型,核定标准为20吨;(二)中货车,指中型农用车及同类车型,核定标准为15吨;(三)小货车,指小型农用车及同类车型,核定标准为10吨。
5、凡是运输硫铁矿的车辆,核定运矿量的标准为:(一)大货车,指东风、解放牌及同类车型,核定标准为20吨;(二)中货车,指中型农用车及同类车型,核定标准为15吨;(三)小货车,指小型农用车及同类车型,核定标准为10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