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丈县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0-00168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5-08-30 16:20:00
  • 签署日期:2010-08-30 16:20:00
  • 登记日期:2010-08-30 16:20: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0-08-30 16:20: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GZDR?2010?00009






古政发〔2010〕11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古丈县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保障我县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现将《古丈县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古丈县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制度工作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9〕34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人口发〔2010〕20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奖励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激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㈠统一政策,严格标准。按统一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确认条件和奖励标准执行,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建立并落实逐级审核、张榜公布、社会监督等工作程序,实行奖励政策、奖励对象、奖励金额、发放程序、监管制度公开,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㈢健全机制,完善管理。建立健全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

㈣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在政府领导下,人口计生、财政、人事、劳动社保、公安、民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各负其责,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三、工作内容

㈠奖励对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且在1933年1月1日后出生。

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职工;

②具有我县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以下简称其他城镇居民);

③外省迁入我县的城镇居民,必须在达到规定奖励年龄的5年前迁入我县,并连续居住5年以上,且未在原户籍地享受同类型奖励。

2、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并持有所属乡、镇出具的《无子女证明》。

3、职工在2003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无工作单位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在2009年10月22日之后尚健在的。

2003年1月1日,是我省企业养老制度改革的过渡期届满之日,根据我县过渡实际情况,按相关文件规定的企业养老制度改革的过渡期届满之日计算。

下列情形视为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

①《奖励办法》实施前按本人基本工资100%领取退休金的;

②企业破产改制时,已领取了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达到5000元的。

《奖励办法》实施前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的,继续享受原待遇,不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年龄的确定以居民身份证登记出生日期为准。

㈡奖励标准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为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奖励办法》实施前,企业转制、改制、破产过程中,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不足5000元的(不包独生子女保健费),待达到规定年龄后,按本标准补发不足部分。

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在转为城镇居民前,原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待遇不足5000元的,按标准补发不足部分。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金不纳入家庭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待遇。

㈢确认程序

1、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①本人申请。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职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和本人一寸近照两张,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后)一式两份。《奖励办法》施行前已退休的职工在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交《退休证》。

②单位审查、公示、审批。申请人所在单位计生、人事管理机构依照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对申请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对象名单应在本单位张榜公示5日,同时公布单位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单位奖励对象,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及奖励金额,加盖公章,并建立个人档案。

③县级备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和《申报表》于9月30日前报单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存档,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于10月15日前将奖励对象相关信息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库。

④数据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于10月20日前将奖励对象名册(电子档)上报州人口计生委,州人口计生委汇总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奖励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湘人发〔2010〕3号)执行,其奖励对象的确认,按照上述程序执行。

2、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①本人申请。在2010年12月31日前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和本人一寸近照两张,于8月1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属单位职工的,还需提交本人《退休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包括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本人已享受奖励金额的证明。、

②居(村)委会评议、公示。居(村)委会对申请对象要逐人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奖励对象名单,提交居、村民代表大会或居、村民议事会评议,并将评议通过的对象名单在居、村委会公务栏内张榜公示5日,同时公布县、乡两级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公示结束后,由居(村)委会或社区的分管人口计生工作负责人在对象《申报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及拟奖励金额,加盖公章,并于8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册和《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③乡镇核查、初审。乡镇对居(村)委会上报的奖励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查、入户询问、调查核实,并与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初审通过的对象名单张榜公示5日,公示结束后,由乡、镇的分管人口计生工作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及拟奖励金额,加盖公章,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册连同《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于9月15日前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④县级审批、公布。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上报的奖励对象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审查后,由分管利益导向工作的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及拟奖励金额,加盖公章,并将审批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及拟奖励金额,以文件形式批复到乡镇,由乡镇印发至各居(村)委会张榜公布。同时公布省、州、县人口计生部门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最终确认的奖励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于10月15日前将相关信息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库。

⑤省州备案。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于10月20日前确认的本年度奖励对象名册上报州人口计生委,州人口计生委汇总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于10月31日前将本年度奖励对象名册和资金需求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奖励对象确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督促相关单位核查处理。

㈣奖励金的筹集与发放

1、国有企业和国有控服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筹集与发放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单位筹集,税前列支。奖励金在职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发放。

2003年1月1日至《奖励办法》实施前,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原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企业转制、改制仍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由现企业发放;企业已转制、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的,纳入其他城镇居民范围,由户籍地落实奖励。

2、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筹集与发放

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体上由省级承担50%,省财政在资金分配时根据各地财政状况等因素分类分档给予补助。省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州、县共同承担,承担比例自行确定。原则上要求一次性兑现,如果确有困难,也要与奖励对象签订承诺协议,分两年兑现到位。

县人口计生部门根据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委托具有金融机构资质的代理发放机构打卡直接发放到人。

四、实施步骤

㈠宣传培训。采取县培训到乡镇,乡镇培训到居(村)委会的办法对相关性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采取层层召开会议、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推行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的意义、奖励政策等。

㈡调查审批奖励对象。乡镇要严格按照对象确认条件和程序组织调查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进行审核,归集资料,登记造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上报的对象资料进行审批,确认最终奖励对象名单,录入上报到奖励对象个人信息库。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对奖励对象确认质量进行督促检查。

㈢奖励金的发放、信息反馈和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为其他城镇居民开设个人储蓄账户,按规定奖励金发放到每一个奖励对象,并及时反馈发放信息。审计、监察部门对资金发放程序和资金到位情况予以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组织领导

县委、县政府成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奖励对象的确认、奖励对象个人信息的管理、奖励金发放,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筹措、拨付并实施监督检查;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协助奖励对象退休情况核实工作,将退休职工相关信息与人口计生部门资源进行共享;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在必要时对奖励对象的户籍状况和年龄进行核实;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对申请人收养子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查企业性质,督促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落实奖励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上报备案;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奖励资金运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奖励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六、责任追究

(一)对奖励金配套和拨付不到位、管理不善导致工作不落实,以及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金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应的责任。








主题词:计划生育 奖励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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