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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DR?2010?21001
古安监发〔2010〕35号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对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设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一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二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三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名以上五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之二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不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情况,不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一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二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三处以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台(套)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设备既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进行定期检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七)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名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上五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名以上十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十名以上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九)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一台(套) 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一种工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二台(套) 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二种工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三台(套)以上 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三种以上工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违法所得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关闭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建立的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接受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处以上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处罚基准: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处罚基准: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处罚基准: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处罚基准: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上一年年收入50%至6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处罚基准: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处罚基准:处上一年年收入50%至6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处罚基准: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50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8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2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3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50万元以上2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8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50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8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2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3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50万元以上2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8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
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处罚基准:对有关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处罚基准:对有关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处罚基准:对有关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死亡1人,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的(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死亡2人,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1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17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4人死亡,或者16人以上2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7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3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5人死亡,或者25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2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6人死亡,或者30人以上3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3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7人死亡,或者35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8人死亡,或者40人以上4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000万元以上4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0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9人死亡,或者45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10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5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54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11人死亡,或者54人以上58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400万元以上5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12人死亡,或者58人以上62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800万元以上6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13人死亡,或者62人以上6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6200万元以上6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14人死亡,或者66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66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15人以上18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7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7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18人以上21人以下死亡,或者74人以上78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600万元以上8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20万元以上14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21人以上24人以下死亡,或者78人以上82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8200万元以上8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40万元以上1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24人以上27人以下死亡,或者82人以上9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8800万元以上94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60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27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9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9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8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30人以上35人以下死亡的,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35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4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3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
第四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不足10%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不足10%以上3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3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普通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普通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10%以下进行生产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10%以上30%以下进行生产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的30%以上进行生产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擅自启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擅自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已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八)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阻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对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十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十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七)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第六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既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又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不健全或者培训考核情况不完整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不健全,培训考核情况不完整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支付从业人员工资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既不支付工资又不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之二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八、《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编造三名以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编造三名以上五名以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编造五名以上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骗取一个安全资格证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骗取二个安全资格证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骗取三个安全资格证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缺少一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缺少二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缺少三项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季度内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季度、年度内均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一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二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三处以上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隐瞒不报重大事故隐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完毕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完毕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经整改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第八节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中有一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中有二处以上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二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或者未加强通风换气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或者未建立预警系统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作业前,未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即进入作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三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氧气系统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氧气系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四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二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三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有一项未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有二项未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三项都未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一人(次)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二人(次)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三人(次)以上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一名劳务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二名劳务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有三名以上劳务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材料未按审查要求更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备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节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谎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中介服务类
第一节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且最低处罚不得少于1万元。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处罚不得超过3万元。
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二)专职老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有专职老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有专职老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且最低处罚不得少于1万元。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有专职老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有专职老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处罚不得超过3万元。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培训机构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格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培训机构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格证书,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且最低处罚不得少于1万元。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培训机构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格证书,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培训机构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格证书,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处罚不得超过3万元。
四、《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且最低处罚不得少于1万元。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处罚不得超过3万元。
五、《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六、《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第二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违法所得2万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但未执业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执业,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执业,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注册安全工程师一次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次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注册安全工程师三次以上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五、《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出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六、《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过失泄露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故意泄露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七、《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八、《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六)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九、《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七)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节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经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5000元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六、《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撤销资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人员有一人(次)未经培训、考核的。
处罚基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人员有二人(次)未经培训、考核的。
处罚基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人员有三人(次)以上未经培训、考核的。
处罚基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过失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处罚基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故意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处罚基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检测检验机构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检测检验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予以撤销资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检测检验机构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予以撤销资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检测检验机构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予以撤销资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十)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检测检验机构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予以撤销资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转让、租借资质证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未办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一个项目一次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一个项目二次以上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二个项目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三个以上项目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一次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二次以上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一次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二次以上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一次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二次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三次以上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过失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故意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一次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二次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三次以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逾期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三十日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逾期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三十日以上,或者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三十日内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三十日以上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三十日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30日以上,或者未经整改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三十日内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未经整改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三十日以上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不健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未及时归档妥善保管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未按规定对安全评价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九)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未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十)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有一次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有二次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有三次以上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第五节《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一)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发生三人以下重伤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发生死亡事故或者三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
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二)不具备本规定的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不具备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不具备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从事救援工作,造成救援护队员发生轻伤事故,或者造成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不具备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从事救援工作,造成救援护队员发生重伤或者死亡事故,或者造成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
三、《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三)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拒不整改,或者畏缩不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临阵脱逃、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
四、《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四)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在矿山事故救援中贻误时机,或者玩忽职守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在矿山事故救援中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
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资质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七、《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暂扣资质证书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资质条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暂扣资质证书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八、《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未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或者被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未经审查批准晋级、延期、变更而擅自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由资质认定机关依法取缔”。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未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或者被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未经审查批准晋级、延期、变更而擅自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由资质认定机关依法取缔。
第三章 职业健康类
第一节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申报职业危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职业危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逾期三十日以内申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逾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内申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逾期六十日以上申报,或者未申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既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又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缺少一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缺少二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缺少三项以上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缺少一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缺少二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缺少三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名以上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上五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5五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向从业人员公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逾期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设专人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3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30%以上5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50%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为五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为五名以上十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为十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名以下从业人员应当提供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名以上十名以下从业人员应当提供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十名以上从业人员应当提供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九)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名以下从业人员使用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名以上从业人员使用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三、《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检测,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名以下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名以上十名以下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十名以上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评价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五、《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处以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六、《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和控制措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既未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又未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处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处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处以上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处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未公布操作规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处以上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未公布操作规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处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既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又未公布操作规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处以上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既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又未公布操作规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八、《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八)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一次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二次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暴力等手段抗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九、《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处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处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处以上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一台(套)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二台(套)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三台(套)以上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十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处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处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处以上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十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擅自停止使用一处(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擅自停止使用二处(次)以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擅自拆除一处(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擅自拆除二处(次)以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十三、《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十人以下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二十人以上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五人以下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五人以上十人以下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十人以上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十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十人以下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的劳动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5人以下死亡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三十人以上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5人以上死亡的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中有一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中有二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中有三项以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有一项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有二项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有三项以上均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一家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二家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非煤矿山类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安全事故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一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二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三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一台(套)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二台(套)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三台(套)以上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30%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30%以上50%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50%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一处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等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二处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等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三处以上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等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操作设备,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或者检修电气设备时,带电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之二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检测,少检测一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检测,少检测二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检测,少检测三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之三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发现一次违章作业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发现二次以上违章作业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发现一处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发现二处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发现三处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发现一处参数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发现二处参数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发现三处以上参数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之四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没有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一名从业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二名从业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三名以上从业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之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编制了专门设计文件,但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之六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或者回采结束后未及时封闭采空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或者未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之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有出水征兆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之八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氧气含量或者二氧化碳浓度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氧气含量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8℃低于30℃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30℃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之九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有一项措施缺少或者不到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有二项措施缺少或者不到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有三项以上措施缺少或者不到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之十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一处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二处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三处以上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井下风动凿岩,采用干打眼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移动管道设施或标志、标识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拆除管道设施或标志、标识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光)缆,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事先未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先未通知管道企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先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既未通知管道企业,又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巡查、维护、抢修管道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巡查管道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维护管道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抢修管道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堆放大宗物资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管道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履行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义务,致使管道设施遭受损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二项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三项以上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五、《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六、《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被注销,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而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规定期限三十日以内未申请办理变更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规定期限三十日以上未申请办理变更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十日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十日以上三十日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三十日以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第五节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三、《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四、《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六、《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四、《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类
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高处罚的档次;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最高档次处以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高处罚的档次;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最高档次处以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高处罚的档次;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最高档次处以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最高档次处以罚款。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高处罚的档次;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最高档次处以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高处罚的档次;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最高档次处以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高处罚的档次;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最高档次处以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最高档次处以罚款。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设置,但未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置的安全设施、设备缺二项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仓库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安全设施、设备,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仓库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安全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安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提供与其生产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提供与其生产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提供与其生产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公告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修订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公告,或者未修订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公告,或者未修订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一次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超期一年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超期一至二年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超期二至三年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超期三年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安全评价中发现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安全评价中发现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八)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安全评价中发现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设置,但没有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设专人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核查登记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十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每发现一处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每发现一种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超过的存放量低于国家规定限量50%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超过的存放量低于国家规定限量50%至100%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超过的存放量低于国家规定限量100%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十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七)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八)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九)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十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制定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但未妥善处置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制定处置方案但未妥善处置且未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制定处置方案进行妥善处置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易制毒经营、购买单位,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易制毒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易制毒生产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许可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许可品种数量一个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许可品种数量二个以上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七)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一项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二项以上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且影响事故救援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八)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三十日内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弄虚作假报告有关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三十日以上报告,或者未报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强力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七)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五、《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八)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第四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第五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有一项未建立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有二项未建立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有三项以上未建立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一项未建立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二项以上未建立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之二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之三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之四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之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之六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之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五人以下从业人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五人以上十人以下从业人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十人以上从业人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十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十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十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三十日以内变更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三十日以上变更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三十日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三十日以上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以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六个月以上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未登记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一次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二次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三次以上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出租登记证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出租登记证书,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出租登记证书,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登记证书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以内重新登记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重新登记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重新登记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六个月以上重新登记,或者未重新登记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以内申请复核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申请复核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申请复核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六个月以上申请复核,或者未申请复核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以内办理注销登记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办理注销登记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办理注销登记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六个月以上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的罚款,并建议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六章 烟花爆竹类
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二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非法生产危险等级1.4项烟花爆竹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非法生产危险等级1.2项或者1.3项烟花爆竹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非法生产危险等级1.1项烟花爆竹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涉及危险等级1.4项或者1.3项烟花爆竹,其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涉及危险等级1.2项烟花爆竹,其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涉及危险等级1.1项烟花爆竹,其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一名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二名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三名以上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1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10%以上3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3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1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10%以上3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3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10箱以下烟花爆竹产品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10箱以上50箱以下烟花爆竹产品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50箱以上烟花爆竹产品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二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十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十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二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一、之二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撤销其相应资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四、《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五、《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网点存放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超过限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C级仓库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A级仓库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C级仓库违规存储A级仓库产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但未报送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送备案,但未如实登记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送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等级为1.4项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等级为1.3项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等级为1.2项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等级为1.1项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八、《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二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期满未申请的。
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三十日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申请办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九、《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三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员造成损害的,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三十日以内办理变更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内办理变更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以上办理变更,或者未办理变更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十日以内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十日以上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