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0-0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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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2010-10-29 00:00: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GZDR?2010?06001
古公发〔2010〕39号
古丈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权
(治安管理)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进行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扰乱单位秩序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主动悔过,挽回影响的;
(3)在共同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4)有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行为,不听劝阻的;?
(2)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造成较大损失的;?
(3)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殴打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医务人员,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4)围堵、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较长时间堵塞的;
(5)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它工作场所,时间较长,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6)多次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进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危害较小的,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主动悔过,挽回影响的;
(3)在共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4)有其他较轻情形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
(2)在省、市、县(区)政府机关门口等地扰乱公共秩序,不听民警劝阻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准则,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较坏影响的;?
(3)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秩序,或者采取其他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为首聚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行为,不听劝阻的;?
(2)为首聚众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造成较大损失的;?
(3)为首聚众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殴打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医务人员,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4)为首聚众围堵、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长时间堵塞的;
(5)为首聚众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它工作场所,时间较长,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为首聚众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
(2)为首聚众在省、市、县(区)政府机关门口等地扰乱公共秩序,不听民警劝阻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准则,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较坏影响的;?
(3)为首聚众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秩序,或者采取其他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主动纠正,社会影响较小的;
(2)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制止危害后果扩大,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结伙实施该行为的;
(3)组织者或者积极参与者;
(4)造成较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主动纠正,社会影响较小的;
(2)采取积极措施制止危害后果扩大,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结伙实施该行为的;
(3)组织者或者积极参与者;
(4)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主动纠正,社会影响较小的;
(2)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制止危害后果扩大,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
(2)结伙实施该行为的;
(3)组织者或者积极参与者;
(4)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寻衅滋事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明知是结伙斗殴而参与打斗,未持械的;
(2)追逐、拦截他人但未造成后果的;
(3)在校的学生之间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法定从轻、减轻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情形:
(1)明知是结伙斗殴而积极参与的;
(2)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尚未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3)强拿硬要不满五十元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不满二百元的;
(4)其他寻衅滋事情节较一般违法情形。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实施上述行为的组织者;
(2)多次参与或持械参加结伙斗殴的;
(3)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追逐、拦截妇女、未成年人或残疾人的;
(5)使用器具或驾驶机动车等手段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他人的;
(6)多次或者结伙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强拿硬要五十元以上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二百元以上的;
(7)六个月内曾因寻衅滋事行为受过刑事、行政处罚的,又寻衅滋事的;
(8)其他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经告示、检查,能主动、全部交出的;
(2)不明知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而携带,经指出后主动交出的;
(3)确实出于防身的需要而携带,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经告示、检查,故意藏匿,不主动交出的;
(2)出于非法的目的而携带,尚未造成后果的;
(3)六个月内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同一行为的。
(4)其他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的行为。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实施擅自安装、使用电网行为的;
(2)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3)造成人员损伤和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2)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造成人员损伤和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2)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人员损伤和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3)多次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经劝阻不听或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2)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人员损伤和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3)多次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四、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2)盗窃、损毁照明等公共设施两个以上的;
(3)在人员车辆来往密集的道路上盗窃、损毁路面井盖不够刑事处罚的;
(4)因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的;
(5)六个月内曾因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五、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经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经公安机关制止,及时停办并主动承认错误的;
(2)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安全检查,消除隐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举办活动的场所超过了预计容纳的人数,经公安机关制止,组织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安全疏散有关人员,未造成后果的;
(4)安全隐患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行为
十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2)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一人次、不超过一个小时,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3)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实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后果轻微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恶劣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三人次以上的;
(2)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恶劣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十二小时以上二十四小时以下;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大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七、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2)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进入他人庭院的;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及时退出的;
(4)虽经主人同意,但当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无理拒不退出的;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未满一小时,对他人生活影响较小的;
(6)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且后果轻微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大的;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二个小时以上;
(3)三人次以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八、非法搜查身体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影响的;
(2)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且后果轻微的;
(4)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持续时间较短,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小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大的。
(2)非法搜查他人身体3人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九、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
(2)胁迫、诱骗或者利用多人进行乞讨的;
(3)乞讨所得数额较大的;
(4)胁迫、诱骗或者利用儿童进行乞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成年人强行讨要的;
(2)初次强行讨要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纠缠、强行讨要的;
(2)乞讨时污损他人物品或衣物的;
(3)有殴打、辱骂被乞讨人情节的;
(4)有其他恶劣情形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十一、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未造成后果和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用语言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打恐吓电话,当面进行言语恐吓,由他人传信进行恐吓的;
(2)投寄或投掷恐吓信、恐吓图片、照片、音像制品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3)携带管制刀具、化学危险物品等足以恐吓他人的实物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4)投寄或投掷恐吓物,如子弹、匕首、血液、动物尸体、化学危险物品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5)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6)以其他方法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曾因威胁人身安全,受过公安机关处罚的;
(3)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4)多次以公开他人隐私进行威胁;
(5)因威胁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后果的;
(6)威胁未成年人、妇女人身安全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侮辱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侮辱他人,未造成后果和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以语言口头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如以言语对被侵害人进行嘲笑、辱骂、戏弄、挖苦等;
(2)以文字和图画,如采取张贴大字报、小字报、传单的形式损害他人格、名誉,以漫画的形式讽刺、挖苦他人的;
(3)当众以猥亵的言语侮辱妇女的;
(4)当众污秽他人身体、衣物的;
(5)当众涂划、玷污、践踏、损毁他人肖像的。
(6)以其他方法侮辱他人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利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网络、手机短信等形式公然侮辱他人的;
(2)六个月内曾因公然侮辱他人,受过公安机关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3)以泼洒粪便、强迫他人钻胯以及其他令普通人难以忍受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的;
(4)多次涂划、玷污、践踏、损毁他人肖像的;
(5)因公然侮辱他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6)强行扒开妇女衣裤当众羞辱的;
(7)强迫他人当众做有损人格动作的;
(8)侮辱妇女、未成年人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侮辱劳动者的
处罚基准:十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诽谤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诽谤他人,未造成后果和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捏造并以言语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
(2)捏造并以文字、图形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
(3)借助网络、手机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
(4)利用小说作品捏造、传播虚假事实诽谤他人的。
(5)以其他方式诽谤他人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诽谤他人的;
(2)诽谤多人的;
(3)六个月内曾因诽谤他人受到公安机关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4)捏造事实令人发指、令普通人难以忍受的;
(5)因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6)诽谤妇女、未成年人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诬告陷害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诬告陷害他人,未造成后果和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或虚构根本不存在的违法犯罪事实,造成社会影响的;
(2)借题发挥,歪曲扩大原来事实或重新编构新的事实或情节,造成社会影响的;
(3)栽赃陷害,将本人或者第三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栽赃到被害人头上,足以造成社会影响的;
(4)以其他方式诬告陷害他人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2)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多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六个月内曾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受到公安机关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5)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有威胁、侮辱、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且未造成后果和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用语言恐吓威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如打恐吓电话、当面进行语言恐吓、由他人传达进行恐吓的;
(2)投寄或投掷恐吓信、恐吓物,恐吓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威胁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
(3)携带管制刀具,化学危险物品等足以恐吓他人的实物威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
(4)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恐吓威胁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
(5)以语言、文字和图画公然贬低证人及其近亲属人格,破坏名誉的;
(6)当众做有损人格、污秽证人及其近亲属衣物等侮辱行为的;
(7)以其他方式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以暴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身体进行殴打、伤害的;
(2)多次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3)六个月内曾因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4)因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5)利用职权对其降薪、扣薪、降职、辞退等其他报复形式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且未造成后果和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发送淫秽信息的;
(2)多次发送侮辱信息的;
(3)多次发送恐吓信息的;
(4)多次发送其他违法信息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他人提出拒收后,仍然发送的;
(2)六个月内曾因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3)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多人正常生活的;
(4)因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社会危害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侵犯隐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侵犯他人隐私,未造成后果和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对他人的隐私和活动进行偷看的;
(2)对他人的隐私和活动进行秘密摄录的;
(3)对他人的谈话或者通话等进行秘密收听的;
(4)以文字、语言将他人隐私在社会或一定范围内加以传播的;
(5)通过媒体、信函、短信、网络等书面方式散布的;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六个月内曾因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受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3)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性生活的;
(4)为损害他人名誉而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并进行传播的;
(5)因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6)在公共场所、互联网上散布他人隐私的;
(7)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殴打他人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故意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亲友、邻里或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
错的;
(2)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之间发生的殴打他人,且伤
害后果较轻的;
(3)行为人的殴打他人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过错行为
引起,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4)双方均有主观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结伙殴打他人的;
(2)殴打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
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他人或者一次殴打多人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上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猥亵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猥亵智力残疾人的;
(2)猥亵精神病人的;
(3)猥亵不满十四周岁人的;
(4)造成受害人身体伤害或精神失常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十、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引起公共场所秩序混
乱的;
(2)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十一、虐待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人要求处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警告后,仍然虐待家庭成员,被虐人要求处理的;
(2)虐待家庭成员使用手段恶劣或造成被虐待人心理和身体伤害,被虐人要求处理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十二、强迫交易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采用暴力、威胁方式强迫交易的;
(2)事后主动退还或者支付有关费用的;
(3)强迫交易财物数额在二百元以下或者非法牟利数额在一百元以下的;
(4)强迫交易未遂或后果轻微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在商品交易中违背对方意志,以暴力、威胁、纠缠等手段强行买卖商品的;
(2)在提供或接受服务时,违背对方意志,以暴力、威胁、纠缠等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盗窃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盗窃财物价值一百元以下的;
(2)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盗窃的;
(3)盗窃未遂,且盗窃目标财物在一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
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盗窃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的;
(2)多次盗窃,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3)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4)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5)在医疗场所盗窃的;
(6)在车站码头、街面等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盗窃的;
(7)入室盗窃,以专用工具或技术性、破坏性手段盗窃的;
(8)因盗窃,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9)六个月内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10)盗窃未遂,且盗窃目标财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四、诈骗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诈骗财物价值不足三百元的;
(2)处于他人胁迫或诱骗诈骗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
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诈骗财物价值三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2)合伙诈骗,起次要作用的;
(3)其他一般诈骗违法情形。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诈骗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
(2)多次诈骗或曾因诈骗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
(3)合伙诈骗,起主要作用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5)诈骗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6)在医疗场所诈骗的;
(7)利用网络、手机短信进行诈骗的;
(8)入室诈骗的;
(9)因诈骗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哄抢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个人哄抢财物价值二百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
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形:
(1)个人哄抢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的;
(2)多次哄抢或六个月内曾因哄抢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3)哄抢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4)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5)哄抢公私财物拒不交出的;
(6)灾祸发生时,哄抢财物的;
(6)因哄抢,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六、抢夺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抢夺财物价值不足五十元以的;
(2)处于他人胁迫或诱骗抢夺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抢夺财物价值五十元以上不足二百元的;
(2)结伙抢夺,起次要作用的;
(3)其他一般情节的抢夺行为。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形:
(1)结伙抢夺,起主要作用的;
(2)个人抢夺财物价值二百元以上的;
(3)多次抢夺或六个月内曾因抢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4)抢夺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5)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6)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进行抢夺;
(7)因抢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七、敲诈勒索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不足二百元的;
(2)处于他人胁迫敲诈勒索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二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2)结伙敲诈勒索,起次要作用的;
(3)敲诈勒索财物的其他一般情节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敲诈勒索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2)多次敲诈勒索或敲诈勒索多人的;
(3)六个月内曾因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4)敲诈勒索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5)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敲诈勒索财物的;
(6)在医疗场所敲诈勒索病员及其陪护人员财物的;
(7)因敲诈勒索,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八、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故意损毁财物价值不足五百元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故意损毁财物价值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2)其他故意损毁财物的一般情节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故意损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故意损毁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
(3)六个月内曾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受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4)因故意损毁财物,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三十九、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2)保安员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以辱骂、围攻、设置障碍物、破坏交通工具、驾车闯关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4)经人民警察警告后,不听劝阻的;
(5)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务的;
(6)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十、招摇撞骗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招摇撞骗,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骗吃、骗喝的;
(3)招摇撞骗,未给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4)招摇撞骗,骗取财物价值不足二百元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骗取财物价值在二百元以上,不够刑事处罚的;
(2)招摇撞骗,玩弄异性的;
(3)招摇撞骗有其他恶劣情节,造成不良影响的;
(4)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骗取荣誉、政治地位等非财产性利益和其他财产性利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5)其他一般情节的招摇撞骗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十一、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2)尚未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3)因本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丢失,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的;
(4)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不以取得利益为目的的;
(5)受他人雇佣初次实施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2)尚未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3)因本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丢失,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
(4)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不以取得利益为目的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三、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2)尚未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3)受他人雇佣初次实施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四、未经许可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未经许可偶尔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为,并未以此为业的;
(2)已向公安机关申请,但在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前擅自经营需经公安机关许可行业,经公安机关指出后配合查处的;
(3)经营时间较短,经营时间在两个月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违反规定,违法经营的时间六个月以上;
(2)经营者经公安机关指出其违法经营后,拒不改正的;
(3)曾因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被公安机关处罚的;
(4)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五、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有多位住宿旅客未登记信息的;
(2)六个月内曾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又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
(3)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造成上网逃犯在逃的。
处罚基准: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十六、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造成危险物质扩散等严重后果的;
(2)六个月内曾因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又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的。
处罚基准: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十七、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六个月内曾因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又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的;
(2)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是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而不报告,导致通缉犯逃脱,或者妨碍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
(3)明知犯罪嫌疑人利用住宿房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4)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而予以隐瞒、藏匿,情节较轻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十八、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将房屋出租给多位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的;
(2)六个月内出租人曾因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的人居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十九、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人承租房屋,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
(2)六个月内出租人曾因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又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
处罚基准: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六个月内曾因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犯罪不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又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犯罪不报的;
(2)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房屋出租人不配合公安机关对房屋进行检查、搜查,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办案的;
(3)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一、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六个月内曾因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被公安机关处罚,又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
(2)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经查明典当物品属于涉案物品的;
(3)多次不履行查验有关证明和登记手续,或者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赃物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4)没有健全的查验、登记制度,在公安机关提出后仍不按规定改进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二、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六个月内曾因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被公安机关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2)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贻误了时机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脱的;
(3)多次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三、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情节严重,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2)多次违反规定予以收购的;
(3)六个月内曾因违反规定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被公安机关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4)没有健全的查验、登记制度,在公安机关提出后仍不按规定改进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四、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明知是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收购,物品价值达到追诉标准二分之一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2)多次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3)六个月内曾因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五、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违反国家规定收购,且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2)收购物品数量较大的;
(3)六个月内曾因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六、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采取刻划、涂污等方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被管理人员发现,不听制止,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的;
(2)损毁国家保护的文物,造成一定后果,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3)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上述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4)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七、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不听制止,继续实施的;
(2)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3)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十八、偷开机动车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2)偷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造成机动车损坏的;
(3)无机动车驾驶证偷开他人车辆的;
(4)实施该行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5)六个月内曾因偷开他人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6)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九、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坏的;
(2)实施该行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多次实施该行为或着曾因实施该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破坏、污损坟墓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对他人的坟墓破坏程度比较严重的;
(2)因破坏、污损坟墓行为引起纠纷、矛盾的;
(3)因破坏、污损坟墓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一、毁坏、丢弃尸骨、骨灰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行为引起纠纷、矛盾的;
(2)因毁坏、丢弃尸骨、骨灰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二、违法停放尸体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将尸体停放在机关、学校、医院、公共交通要道等场所的;
(2)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时间达两小时以上的;
(3)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伴随有煽动性、鼓动性等言论和行为,严重扰乱单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三、卖淫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初次卖淫,认错
态度好,且表示悔改的;
(2)已商量好价钱或者嫖客已给付金钱、财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3)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卖淫违法行为的;
(4)初次卖淫并检举他人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
(5) 被诱骗、胁迫卖淫的;
(6) 初次卖淫,且非法所得数额较小的(一百元以下);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六个月内曾因卖淫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2)一年内多次卖淫的;
(3)患有性病与他人发生卖淫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4)因卖淫引发其他治安事件的;
(5)在歌舞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卖淫行为的;
(6)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四、嫖娼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初次嫖娼,认错态度好,且表示悔改的;
(2)已商量好价钱或者已给付金钱、财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3)初次嫖娼并检举他人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嫖娼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5)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六个月内曾因嫖娼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2)患有性病与他人发生嫖娼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一年内多次嫖娼的;
(4)明知对方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而嫖宿的;
(5)因嫖娼引发其他治安事件的;
(6)在歌舞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嫖娼行为的;
(7)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五、拉客招嫖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
(2)初次拉客招嫖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下拘留或者三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十六、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卖淫未遂的;
(2)引诱、介绍、容留卖淫未遂的;
(3)不以营利为目的;
(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查获后,能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活动,有立功表现的;
(5)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引诱、介绍、容留卖淫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2)在歌舞娱乐场所及桑拿按摩场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3)六个月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公安机关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七、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四册以下、图片二十张以下、音像制品不足五盘的;
(2)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主动投案并销毁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四册以上十五册以下的;
(2)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图片二十张以上五十张以下的;
(3)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音像制品五盘以上不足二十盘的。
(4)其他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一般情节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十五册以上一百册以下、图片五十张以上五百张以下、音像制品二十盘以上五十盘以下的;
(2) 向他人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达五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
(3)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获利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4)六个月内曾因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被公安机关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八、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三条以下的;
(2)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较小的;
(3)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视频信息五条以上二十条以下的;
(2)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音频信息十条以上一百条以下的;
(3)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文章、短信息、图片二十条以上二百条以下的;
(4)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实际点击数一千次以上一万次以下的;
(5)以会员制方式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注册会员达二十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
(6)利用会员制方式收取广告费、会员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达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7)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信息的,达十人次以上一百人次以下,或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十九、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组织淫秽表演的组织者;
(2)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淫秽表演的;
(3)以组织或进行淫秽表演为业的;
(4)六个月内曾因组织或者参与淫秽表演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为单注金额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或全场输赢金额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赌博提供条件的;
(2)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五百元以下的;
(3)其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为单注金额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或全场输赢金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赌博提供条件的;
(2)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五百元以上的;
(2)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
(3)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为赌场多次接送参赌人员,在赌场放高利贷的;
(4)采取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5)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的;
(6)组织、招引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介绍费、回扣的。
(7)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8)以营利为目的,在学校附近五百米内为投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提供场所的;
(9)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10)通过计算机网络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11)多次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六个月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为赌博数额巨大(赌博单注金额一百元以上或全场赌博输赢金额五千元以上)的赌博提供条件的;
(2)教唆、诱骗、胁迫或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并提供条件的;
(3)为引发其他刑事、行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赌博提供条件的;
(4)为“地下六合彩”、“赌球”、“扳砣子”等方式的赌博提供条件的。
(5)在学校附近五百米内投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一、赌博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单注金额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或全场输赢金额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单注金额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或全场输赢金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2)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3)多处投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的;
(4)投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十台以上的;
(4)六个月内曾因赌博受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
(5)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6)聚众赌博的;
(7)多次参与赌博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赌博数额巨大(赌博单注金额一百元以上或全场赌博输赢金额五千元以上)的;
(2)教唆、诱骗、胁迫或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3)进行“地下六合彩”、“赌球”、“扳砣子”等方式的赌博的坐庄、卖码人员;
(4)因为赌博引发其他刑事、行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二十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不满二百株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种植罂粟二十株以上三百株以下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二百株以上三千株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种植罂粟三百以上五百株以下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三千株以上五千株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三、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不足五十克、大麻植物种子不足一百克或者罂粟幼苗不足二十株、大麻幼苗不足一百株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五十克以上不足五百克、大麻植物种子一百克以上不足五百克或者罂粟幼苗二十株以上不足三百株、大麻幼苗一百株以上不足三千株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五百克以上、大麻植物种子五百克以上或者罂粟幼苗三百株以上、大麻幼苗三千株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四、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运输、买卖、储存罂粟壳不足十千克的;
(2)非法使用罂粟壳不足五百克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运输、买卖、储存罂粟壳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2)非法使用罂粟壳五百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运输、买卖、储存罂粟壳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2)非法使用罂粟壳五千克以上,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五、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持有鸦片不足五十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氨不足0.5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如苯丙氨类毒品不足一克,大麻油不足二百克,大麻脂不足四百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不足六千克,可卡因不足二克,吗啡不足四克,杜冷丁不足十克,盐酸二氢埃托啡针(片)剂不足十支(片)(每针、片零点二毫克以下),咖啡因不足二千克,罂粟壳不足二千克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持有鸦片五十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氨零点五克以上不足四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如苯丙氨类毒品一克以上不足十克,大麻油二百克以上不足八百克,大麻脂四百克以上不足一千五百克,大麻叶及大麻烟六千克以上不足二万克,可卡因二克以上不足八克,吗啡四克以上不足十五克,杜冷丁十克以上不足三十克,盐酸二氢埃托啡针(片)剂十支(片)以上不足五十支(片)(每针、片零点二毫克以下),咖啡因二千克以上不足三万克,罂粟壳二千克以上不足三万克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持有鸦片一百五十克以上二百克以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氨4克以上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如苯丙氨类毒品十克以上,大麻油八百克以上,大麻脂一千五百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二万克以上,可卡因八克以上,吗啡十五克以上,杜冷丁三十克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针(片)剂五十支(片)以上(每针、片零点二毫克以下),咖啡因三万克以上,罂粟壳三万克以上,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六、非法提供毒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2)向他人提供毒品未造成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向他人或向多人提供毒品的;
(2)向他人提供毒品造成后果的;
(3)向未成年人提供毒品的;
(3)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七、吸毒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吸食、注射毒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被胁迫或诱骗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吸食、注射毒品违法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
(4)检举揭发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立功表现的;
(5)初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两次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2)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八、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精神药品且未造成后果
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2)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数量较大的;
(3)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九、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未遂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教唆、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教唆、引诱、欺骗多人或者多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十、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只存在一般情节。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八十一、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动物吠叫、随意便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2)在规定的非禁止遛狗区域、时间遛犬,不主动控
制动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有以上情节警告后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十二、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只存在一般情节。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