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0-0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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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时效期:2015-10-29 1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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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2010-10-29 11:48:03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GZDR?2010?33001
古牧渔发〔2010〕28号
古丈县畜牧水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拒不改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 |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拒不改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3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清毒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拒不改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4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对违法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对违法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5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对违法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对违法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
| |||
6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对违法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以对违法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7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系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染疫或疑似染疫的,或者系病死或者死因不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系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染疫或疑似染疫的,或者系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8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系疫区内易感染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系疫区内易感染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
9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
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检疫不合格的,或者系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检疫不合格的,或者系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1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引发、传播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1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兴办隔离场所、兴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兴办隔离场所、兴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拒不改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引发、传播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13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以市场鲜销为主的乡镇定点屠宰点兴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以市场鲜销为主的乡镇定点屠宰点兴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拒不改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引发、传播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1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以生产冷藏、冷冻外销产品为主的大中型屠宰加工企业兴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以生产冷藏、冷冻外销产品为主的大中型屠宰加工企业兴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拒不改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1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引发、传播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引发、传播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1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遗传材料染有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新发病、省内没有的动物疫病的 |
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遗传材料染有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新发病、省内没有的动物疫病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17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拒不改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18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未发生过或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引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 |
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未发生过或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引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 |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19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
| |||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运输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
20 |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21 |
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22 |
伪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
伪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23 |
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
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2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规定: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2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2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规定:发布动物疫情的 |
发布动物疫情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27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
28 |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三类动物疫病扩散的 |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三类动物疫病扩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造成二类动物疫病扩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造成一类动物疫病扩散或重大动物疫情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29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30 |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31 |
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
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32 |
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33 |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紧急免疫接种、消毒、扑杀等活动的 |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紧急免疫接种、消毒、扑杀等活动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34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或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或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的 |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35 |
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或者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
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或者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
| |
拒不改正的 |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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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拒绝或在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重大动物疫情时拒绝的 |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36 |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处理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种群数量较大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处理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处理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种群数量较大和珍贵、稀有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
同上 |
同上 |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处理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37 |
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
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38 |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 |
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
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39 |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 |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
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40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41 |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42 |
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 |
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43 |
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44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
4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规定,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或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或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或者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二次以上违法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4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规定,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二次以上违法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47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未改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48 |
畜禽养殖场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
畜禽养殖场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
逾期未改的 |
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49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检疫合格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川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检疫合格证明的 |
责令改正 |
|
二次以上违法的或拒不改正的 |
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50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 |
责令改正 |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51 |
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
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二次以上违法或拒不改正的 |
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52 |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 |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二次违法的 |
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53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
54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涉及的草原面积在三公顷以下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
涉及的草原面积在三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
涉及的草原面积在十公顷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55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
|
涉及的草原面积在三公顷以下的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
涉及的草原面积在三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的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涉及的草原面积在十公顷以上的 |
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罚款 |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56 |
非法开垦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非法开垦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57 |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58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矿、采石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59 |
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 |||
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60 |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 |
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破坏草原植被面积不足一公顷的 |
可以并处草原被坡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破坏草原植被面积在一公顷以上的 |
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五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 |
| |||
61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造成损害或造成轻微损害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造成较大损害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造成重大损害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62 |
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的 |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63 |
未按照规定保护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未按照规定保护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
逾期不改的 |
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64 |
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
逾期不改的 |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65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的 |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66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的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
逾期不改的 |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67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68 |
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的农产品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69 |
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的农产品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70 |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
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规定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检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71 |
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或者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农产品批发市场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但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72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73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达10万元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收其生产设备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74 |
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兽药的 |
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兽药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二次以上违法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活动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75 |
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劣兽药的 |
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劣兽药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
同上 |
同上 |
二次以上违法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活动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76 |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 |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77 |
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 |
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二次以上违法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78 |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 |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人用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人用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人用药品,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
同上 |
同上 |
二次以上违法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人用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79 |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 |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货值10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收其生产设备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80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81 |
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 |
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82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
由批准机关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83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84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85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发证机关或批准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86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管理规范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管理规范的 |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活动,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87 |
兽药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兽药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 |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兽药生产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88 |
兽药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兽药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
同上 |
同上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兽药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89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属二次违法的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属二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90 |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 |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 |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91 |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造成重大损失的 |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92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正的 |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93 |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 |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 |
逾期不改正的 |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94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二次以上违法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95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同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96 |
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
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97 |
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
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同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98 |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99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100 |
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
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
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101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102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不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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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
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
104 |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105 |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产号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106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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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107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兽药生产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并处5万元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108 |
兽药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 |
兽药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109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二次以上违法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
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110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111 |
已取得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已取得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112 |
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检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下罚款 |
|
113 |
经营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经营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 |
114 |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下的罚款 |
| |||
115 |
附具的标签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 |||
116 |
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117 |
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118 |
生产、经营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生产、经营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119 |
生产、经营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生产、经营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
120 |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121 |
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122 |
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禁用药品 |
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禁用药品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123 |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 |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建议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124 |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125 |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 |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126 |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127 |
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128 |
假冒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假冒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的 |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129 |
伪造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的 |
伪造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的 |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130 |
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的 |
买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的 |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收缴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131 |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的 |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32 |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 |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133 |
擅自采集的重大动物疫病病料供国内科研、教学、生产等机构使用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擅自采集的重大动物疫病病料供国内科研、教学、生产等机构使用的 |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134 |
擅自采集的重大动物疫病病料供国外科研、教学、生产机构使用 |
擅自采集的重大动物疫病病料供国外科研、教学、生产机构使用的 |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35 |
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
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 |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36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 |
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137 |
已获批准但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 |
已获批准但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 |
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138 |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139 |
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 |
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140 |
转基因种畜禽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制作生产、经营档案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未按规定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141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逾期不改正的 |
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142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假冒、伪造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143 |
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44 |
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
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145 |
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这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146 |
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
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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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
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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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
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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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
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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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150 |
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 |
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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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 |
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 |
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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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保管菌(毒)种或者样本的 |
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
|
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 |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153 |
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 |
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的 |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154 |
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菌(毒)种或者样本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其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菌(毒)种或者样本 |
责令其将其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155 |
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 |
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 |
责令其将其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156 |
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 |||
157 |
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158 |
使用伪造、变造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使用伪造、变造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159 |
使用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使用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160 |
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161 |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
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 |
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162 |
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 |
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 |
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 |
| |||
拒不改正的 |
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163 |
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
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64 |
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
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165 |
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开具处方 |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开具处方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166 |
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 |
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 |
| |
167 |
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
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
| |||
168 |
乡村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
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169 |
违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
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170 |
违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 |
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171 |
使用伪造、变造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使用伪造、变造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72 |
使用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
使用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
173 |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74 |
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的、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
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的、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
| |
175 |
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
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三百元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
176 |
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177 |
买卖、转让、租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没有违法所得的 |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买卖、转让、租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三万元 |
| |||
178 |
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没有违法所得的 |
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三万元 |
| |||
179 |
伪造、假冒《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没有违法所得的 |
伪造、假冒《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三万元 |
| |||
180 |
经营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产品,没有违法所得的 |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经营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产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经营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产品,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181 |
经营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产品,有违法所得的 |
经营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产品,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 |
二次以上违法的 |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
182 |
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无违法所得的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
|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三万元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序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基准 |
备注 |
183 |
未取得或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未取得或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保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无违法所得的 |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184 |
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经营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无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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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 |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
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 |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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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伪造、冒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没有违法所得的 |
《无公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伪造、冒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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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 |
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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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没有违法所得的 |
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其停止,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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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 |
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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