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古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0-00224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7-01-01 14:55:00
  • 签署日期:2011-11-25 14:55:00
  • 登记日期:2011-11-25 14:55: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1-11-25 14:55: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GZDR-2011-01008


古政办发〔2011〕26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古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使广大参合群众享受更多实惠,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新农合运行实际,县人民政府同意调整2012年新农合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由2011年的每人每年3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

二、农村五保户、孤儿户、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持证人员、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和无偿献血达300毫升人员参加新农合的个人应缴费,由民政部门、计生部门、残联共同帮助解决。农村低保户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一半资金(25元)由民政部门通过其他途径帮助解决,其余部分个人承担。

三、新生儿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随母亲按住院政策补偿;其母亲未参合的,其费用不予补偿。

四、参合人员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五、乡镇(中心)卫生院(含县妇保所)起付线不变,报销比例提高到85%。

六、根据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保障水平的意见》(湘卫合医发〔2011〕3号)精神,提高农村重大疾病保障水平:

(一)农村儿童(14周岁以内)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和动脉导管未闭3个病种救治费用由新农合全额报销;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及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的治疗费用由新农合报销80%,民政医疗救助报销20%。

(二)农村儿童(14周岁以内)白血病救治费用由新农合报销70%,民政医疗救助报销20%,患儿家庭负担10%。对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的实行大病定额补助,由新农合报销80%,民政医疗救助报销20%,其余费用由患儿家庭负担。

(三)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重性精神病等大病临床路径规范化治疗的费用由新农合报销80%。

(四)农村聋儿(0?6周岁以内)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费用由新农合报销60%。

七、将门诊统筹的家庭封顶线由每人每年3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50元。

八、调整特殊疾病、慢性病年门诊费用的定额补助标准。尿毒症、器官或组织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失代偿期补助4000元;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肾病综合症补助2000元;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精神分裂症、结核病(活动期)补助1000元,帕金森氏病、有并发症的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补助500元;冠心病(非隐匿型)、高心病补助300元。

九、为切实保障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正常运转,每年按每个参合人员1.5元标准由县财政安排工作经费。

十、调整事项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与本文相关的调整内容以此次调整为准,未作调整部分仍按《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古政办发〔2009〕31号)、《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古政办发〔2009〕32号)、《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古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古政办发〔2010〕10号)、《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古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古政办发〔2010〕21号)、《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古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古政办发〔2011〕14号)精神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农村 医疗 政策 调整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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