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供用电管理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1-07077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6-01-01 09:30:00
  • 签署日期:2011-01-11 09:30:00
  • 登记日期:2011-01-11 09:30: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1-01-11 09:30: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古政办发〔2011〕2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供用电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矿山供用电秩序管理,严厉打击向非法矿山和违法排污企业供电、转供电及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合理利用矿产资源,防止污染,建立规范采、选矿企业供用电秩序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供电管理的通知》(州政办发〔2007〕20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矿山企业供用电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采、选矿企业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手续。采矿企业凭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选矿企业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州级以上环保部门签署的意见到电力管理部门(县经济局)办理供电批文,采、选矿企业凭电力管理部门批文,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办理供用电手续。对证照不全的企业,不予供电;已供电的企业,供电企业应自行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停止供电;严禁对已关闭的矿山采、选矿企业供电。

二、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章用电行为。

三、对矿山企业进行违法(或非法)供电、用电的,违法安装电力设施或违法进网作业的行为,实施如下处罚措施:

(一)对矿山企业供电应由合法的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营销售。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违法向矿山企业供电,或非法转供电的企业(个人),由电力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二)对危害矿山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禁发电企业向矿山非法供电。对向矿山非法供电的发电企业,供电企业不得与其并网;电力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电力业务许可申报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对矿山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由电力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矿山非法进行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业务和非法进网作业的违法行为,由电力管理部门依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6号令)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15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对矿山非法架设已形成的输电线路、供电设施,其资产可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有资质的供电企业协议收购或实行代管;对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输电线路、供电设施,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矿山企业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或者阻碍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要严格按照电力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加强供电、用电管理,防止和杜绝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重特大事故发生。采、选矿企业应配备双电源(或自配电源),制订好用电安全应急预案交县安监局和县经济局电力行政执法大队备案,搞好供用电设施的维护,加强供用电人员管理和操作资质的审核。

六、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供电企业向非法、违法采、选矿企业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依据《供电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报县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通知由县经济局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矿山 电力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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