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通告
  • 索引号:006686322/2011-07081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6-04-01 10:15:00
  • 签署日期:2011-05-03 10:17:18
  • 登记日期:2011-05-03 10:17:18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1-05-03 10:17:18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GZDR-2011-00002




古政通〔2011〕1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和

公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通告



为加大人民防空建设力度,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切实做好军事斗争人民防空应急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7〕87号),以及州人防办、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政务中心《关于加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州防办联字〔2008〕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县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对象。在县城规划区的国有土地(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范围内,凡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的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下同),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质量标准

1、新建10层及以上(含加层后超过10层及以上的)或者基础埋深3米及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的首层建筑面积同步修建抗力等级为6级的防空地下室。

2、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城市居民住宅楼,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3%同步修建抗力等级为6B级的防空地下室。

3、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2%同步修建抗力等级为6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携以下文件资料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办理防空地下室修建许可:

1、规划定点文件;

2、基建计划批文;

3、该项目的地质报告;

4、防空地下室建设一整套设计施工图;

5、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书面申请报告,并报建筑平面图、正立面图及设计说明。

(四)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或者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按湘价费〔2007〕87号文件规定标准的70%起步缴纳,以后逐年递增,直至按省定标准执行到位。对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其标准未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等要求,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视为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应按相同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经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批准的城区民用建筑项目,规划、建设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拒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加强公用人防工程维护与管理

(一)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含早期的防空洞等人防工事),由县人防办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维护管理。其它人防工程,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负责维护管理,接受县人防办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拆除人防工程,违者由县人防办责令恢复、依法补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按年度缴纳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缴纳标准按湘价费〔2007〕87号文件规定标准缴纳。

三、本通告由古丈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通告自2011年4月起施行。




二Ο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防空 建设 通告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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