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古丈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年度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1-07082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6-05-15 10:15:00
  • 签署日期:2011-05-15 10:15:00
  • 登记日期:2011-05-15 10:15: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1-05-15 10:15: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GZDR-2011-19001





古环发〔2011〕9号

古丈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开展年度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


各排污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排污申报登记是我国八项环境管理制度之一,它是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排污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环保部门准确掌握环境排污现状,加强环境监管管理,防止环境污染,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开展辖区内各排污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简表》、《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简表》、《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的要求,根据上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本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如实申报本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和与排污情况有关的生产、经营、治污设施等情况。

二、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三、在报送排污申报登记表时必须同时提供相关依据和资料(如:自来水费发票及用煤收据、环境监测报告、营业执照、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四、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在每年的5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一式两份报送我局环境监察大队,表内指标如不明白、不会填报的可向我局环境监察大队申请指导填报,限期内完成填报工作。逾期仍未按时报送或报送资料不齐全的,我局将视为拒报或谎报,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梁慧 联系电话:13974397989


附件:各排污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对应填报的排污申报表

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排污申报 登记 通知

古丈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1年5月15日印发

(共印100份)

各排污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对应填报的

排污申报表


1、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单位应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2、小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医院等排污单位可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

3、第三产业、个体工商户等排污单位可填报《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简表》。

4、建设施工单位应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5、畜禽养殖场应填报《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简表》。

6、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其他独立的污水处理单位应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7、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和其他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等应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申报登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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