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1-07083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3-05-16 09:00:00
- 签署日期:2011-05-16 09:00:00
- 登记日期:2011-05-16 09:00: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1-05-16 09:00: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GZDR-2011-01004
古政办发〔2011〕9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古丈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古丈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试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制度,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四)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和省制订的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古丈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四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新农保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下设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机构经办具体业务。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组织实施和扩面征缴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新农保的宣传组织、信息采集、资格认证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县人民政府按国家的统一规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月补助55元基础养老金。
省、州、县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20元,州、县财政补贴10元。对补缴年限,财政不给予缴费补贴。
第七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参保人持《缴费登记卡》到农村信用合作社申报缴纳。参保人按年缴费。在当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享受当年度的缴费补贴。
第三章 账户设置
第八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养老保险档案。
第九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新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十一条 新农保个人缴费记账日期为参保人缴费之日。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及支付
第十三条 养老金领取条件: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每人可以按月领取55元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
(二)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三)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四条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五条 鼓励农村居民长期缴费,多缴多得。新农村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十六条 新农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社会保障卡到农村信用合作社领取。
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应到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生存资格认证,未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生存资格认证的,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参保人员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新农保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预算管理、财政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和县财政在信用联社设立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进入县新农保基金收入户,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县新农保基金收入户中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再由县财政专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划转至省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每年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制订科学、合理的业务操作流程,并实行制度化、信息化管理。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新型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和奖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新农保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本办法与国家、省、州出台的有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冲突,按国家、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农村 养老保险 试行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