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1-07088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6-05-18 15:10:00
- 签署日期:2011-05-18 15:10:00
- 登记日期:2011-05-18 15:10: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1-05-18 15:10: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GZDR?2011?04002
古丈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安装市场管理的通知
古经信发[2011]16号
县电力公司,各相关承装(修、试)单位:
为保证电力设施安装质量,保障我县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规范电力设施安装市场秩序,促进我县电力安装市场有序竞争,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电力设施安装市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县电力设施安装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电力设施安装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二、凡在我县范围内,承装(承修、承试)受电工程的单位,必须经我局审核合格,并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应经过电工专业技能的培训,并通过我局考核合格,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是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单位或个人的资质证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是电工具有进网作业资格的有效证件。进网作业电工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注册。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进网作业;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不得雇请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承装电力设施;电力用户不得雇请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安装受电设施。
四、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的电力设施、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安装的受电设施,供电企业不得验收和搭火送电。
五、供电企业发现用户雇请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安装受电设施的,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用户改正,改正后方可予以验收。
六、加大对电力设施安装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施工单位及人员资质、工程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等方面的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电网工程质量。
(一)未依法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我局将依据《承装(修、试)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相关的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的,我局将依据《承装(修、试)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相关的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依法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定注册,从事进网作业的,我局将依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安排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从事进网作业,或者不按照规定配合监督检查的,我局将依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违法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或者发现电工违法从事进网作业的,有权向我局举报,经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举报电话:4729110)。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