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1-07089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6-05-30 09:45:00
- 签署日期:2011-05-30 09:45:00
- 登记日期:2011-05-30 09:45: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1-05-30 09:45: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GZDR-2011-04003 |
古丈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古 丈 县 监 察 局
古 丈 县 公 安 局
文件 |
古 丈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古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古 丈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古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古 丈 县 电 力 公 司
古经信发〔2011〕18号
关于印发《古丈县非煤矿采选企业电力供应
会审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各非煤矿采选企业:
经研究同意,现将《古丈县非煤矿采选企业电力供应会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古丈县非煤矿采选企业电力供应会审制度
2、古丈县非煤矿采选企业申请用电会审表
古丈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古丈县公安局
古丈县监察局 古丈县国土资源局
古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古丈县环境保护局
古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古丈县电力公司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工业 电力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1年5月30日印发
附件1:
古丈县非煤矿采选企业电力供应会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加强非煤矿采选取企业电力供应会审,从源头控制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企业火工品和电力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发〔2010〕5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煤矿采选企业电力供应会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由县经信部门组织,会同非煤矿采选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公安、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采矿许可证》的审核;县安监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县公安部门负责对《爆破作业许可证》的审核;县工商部门负责对《工商营业执照》的审核;县环保部门负责对环境资源保护方面资料的审核;县经信部门要严格执行电力法律、法规,严格进行电力供应监督,对县电力部门供电手续、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县电力部门负责对非煤矿采选企业电力供应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古丈县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和持有探矿权证等各类从事矿产资源采、选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 非煤矿山采选企业电力供应、停止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煤矿采选企业,经会审同意可对其给予供应电力: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且上述证照在有效期内的;
(二)新办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已通过“三同时”(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审查的;
(三)经省政府批准保留,采矿权证在有效期内,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改设计和安全专篇的整合矿山;
(四)依法取得探矿权证的;
(五)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通过审查审批,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非煤矿采选企业。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煤矿山采选企业,依法予以停止供应电力:
(一)非法采选企业、待整合矿山、招拍挂期间矿区;
(二)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且拒不执行有关部门监管指令的;
(三)省、州、县人民政府明令关闭取缔的;
(四)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生产的;
(五)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县国土资源、安监、环保等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生产,需停止供应电力的。?
(六)非法挂靠、非法转让采矿权和非法承包的非煤矿采选企业。
第三章 非煤矿山采选企业电力供、停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电力供应会审程序:由非煤矿采选企业向县经信部门领取《古丈县非煤矿山采选企业电力供应申请会审表》,分别向企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公安、安监、环保、工商等职能部门,提出供电审查申请。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公安、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县经信部门根据各职能部门会审确定的是否供电企业名单,并书面通知县电力部门,县电力部门按《供电营业规则》对用电申请手续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后转营业场所办理相关用电手续。
第八条 电力供应会审要求:?
(一)非煤矿采选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公安、安监、环保、工商等职能部门必须在受理非煤矿山采选企业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签署可否供电意见。?
(二)一个合法非煤矿采选企业在同一用电地址(电源点)只能用一个法人名称申报一个电力用户,签订一份《供用电合同》。
(三)合法非煤矿采选企业应按规定单独建立配电房,把生产用电与生活用电分开,设置预购电和电力负荷监控装置。?
(四)县经信部门下达供电或停电通知后须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查。
第九条 停止供应电力程序:?
(一)县国土资源、公安、安监、环保等电力供应会审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责令非煤矿采选企业停止生产,需停止供电的,应及时向县经信部门送达停止供电专函;县经信部门审查核实后,向县电力部门下达书面停止供电通知,并抄送提出停止供电责令要求的职能部门及相关电力供应会审部门。同时,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县电力部门须在接到停电通知2日内停止电力供应,并将停电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县经信部门。
(三)对非法采选企业和州、县人民政府明令关闭取缔的非煤矿采选企业,由县经信部门按照政府书面指令,直接书面给县力部门下达停止供电通知,县电力部门应当立即停止供电,并及时组织力量依法拆除其供配电线路及其它电力设备设施。非煤矿采选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组织人员密切配合。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施行后,全县所有非煤矿采选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填报《古丈县非煤矿山采选企业用电申请会审表》,并按电力供应会审程序申请电力供应。未经电力供应会审相关职能部门会审同意供电的非煤矿采选企业,县电力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向其供应生产用电。
第十一条 停止供应电力的非煤矿采选企业,经过停产整顿治理达到供应电力条件,需要恢复供应电力的,按照本暂行规定第七条及有关条款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 违法供应电力行为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经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小水电站向非煤矿采选企业供电的;?
(二)私人供电线路向非法矿山采选企业转供电的;
(三)合法用电的单位、个人、矿山企业向非法矿山采选企业转供电的;?
(四)其他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向非法矿山采选企业供电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在对全县非煤矿采选企业电力供应会审过程中,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各会审职能部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互相监督,不准收取任何费用,严禁滥用职权,索拿卡要,搭车收费。一经发现,由县监察部门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建立并实行非煤矿采选企业电力供应会审问责制度。各级各有关会审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从严把关,不得违法、违规、违纪、违反程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对不落实电力供应会审制度暂行规定,工作责任不落实、违法予以审批的;
(二)对非法矿山采选企业非法擅自用电未依法查处的;
(三)对非法矿山采选企业供电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古丈县非煤矿采选企业申请用电会审表
非煤矿山采选企业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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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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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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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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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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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洞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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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生产能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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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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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证照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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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 内 容 |
企业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意见: |
工商部门意见: |
环保部门意见: | |||||||
国土部门意见: |
公安部门意见: |
经信部门意见: | |||||||
安监部门意见: |
电力部门意见: | ||||||||
注:本表一式九份,经信部门、会审部门及非煤矿山企业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