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1-07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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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3-11-15 09:55:00
- 签署日期:2011-11-15 09:00:00
- 登记日期:2011-11-15 09:00: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1-11-15 09:00: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GZDR-2011-01007
古政办发〔2011〕25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古丈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古丈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加强我县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办〔2011〕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和评价,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政府性融资等。
第三条 凡在本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投资项目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评审。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效率、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价款结算、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第六条 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不得向建设项目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招标控制价(标底)的合理性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
(八)其他相关内容审核。
第八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范围;
(二)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三)根据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下达财政投资评审任务;
(四)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六)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组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进行抽查复核,并形成审定意见;
(七)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八)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职责:
(一)拟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计划;
(三)负责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预(概)算、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
(四)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六)建设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
量和效率;
(七)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
保管工作,保证各类评审资料的完整;
(八)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财政投资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认真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提出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整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投资项目计划,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会同财政部门相关的资金管理机构拟定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报财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
介机构承担评审业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建立质量控制和复核制度。
承担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业务中介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公平、择优确定。具体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实施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项目按照建设工程实施步骤实行全过程跟踪评审,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重大设计变更、办理竣工结算和决算等事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工作程序:
(一)根据财政投资评审计划,制定财政投资评审方案,向建设单位下达财政投资评审通知;
(二)项目建设单位报送评审相关资料;
(三)财政评审机构组织评审;
1、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2、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3、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四)财政评审机构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五)财政评审机构出具评审初步意见征求财政部门相关资
金主管理机构意见;
(六)财政评审机构就评审初步意见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项目建设单位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七)财政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
(八)财政部门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九)财政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十)评审资料归档。
第十五条 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结论及建议等。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应当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未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而事后无法进行审查的,相关工程结算款不纳入项目成本。涉及调整预算的,报相关部门审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标、重大设计变更、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等事项,未按规定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财政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