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丈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改革试点试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2-00224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4-05-02 09:30:00
  • 签署日期:2012-05-02 09:00:00
  • 登记日期:2012-05-02 10:30: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2-05-02 09:30: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GZDR-2012-01004


古政办发〔2012〕9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改革试点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古丈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改革试点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古丈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改革试点试行办法

为切实解决我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单位进一步加快廉租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63号)、省建设厅《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湘建房〔2008〕461号)和《湖南省推进廉租住房共有产权试点工作方案》(湘建保〔2010〕230号)、州政府办《关于开展廉租住房共有产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函〔201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古丈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改革试点试行办法》。
一、工作目的
为进一步筹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解决更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同时满足已获得廉租住房入住权家庭拥有一定的产权需求,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省住建厅的安排,决定在古丈县开展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改革试点工作。
二、基本原则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改革坚持“积极稳妥,自愿购买,明确职责,完善管理”的原则,逐步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三、组织实施
(一)县住建局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共有产权改革试点工作。
(二)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四、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改革试点范围
(一)县人民政府出资修建的廉租住房。
(二)县人民政府收购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五、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改革试点对象
有自愿购买意向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住房面积人均不足13平方米的家庭),或者是古阳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不一定是低保对象)且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人均不足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六、共有产权的售房价格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低于成本价格进行一次性出售。
七、共有产权改革试点工作程序
(一)制定古丈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确定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改革房屋的成本价格,并批准出售的具体价格。
(三)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改革的工作流程:
1、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班子。
2、有意购买廉租住房,实行共有产权的,可由户主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对保障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随后将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对象报县住建局。
3、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对经社区初审且合格的申请对象的住房情况及收入情况进行复核,对符合购买廉租住房的对象进行登记审查并向社会公开登记审查结果。
4、经登记确认的申请对象,发放共有产权改革对象资格审查确认书,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确定实行共有产权改革的房源,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采取轮候制度。轮候制度按照《古丈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中有关轮候的规定执行。
5、县住建局与其签订《廉租住房售房合同》并完善相关购房手续。《廉租住房售房合同》中应对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购房款的支付形式、支付时间、产权比例、上市交易条件、违约责任以及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以及不符合条件须强制收回住房等内容予以明确,并就交房时间以及产权证的办理等事项进行约定。
八、共有产权改革房屋的付款办法
(一)保障对象参与共有产权改革购买廉租住房的,一次性支付购房款。
(二)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在与县住建局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入住前可将其享受的住房租赁补贴资金转入县住建局在财政开设的个人购房帐户内转作购房款。入住(廉租住房交付使用)后,不再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三)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可申请购买所租住的廉租住房,购买办法同上规定。
九、廉租住房出售后的权属登记
参与共有产权改革购买廉租住房对象交付购房款后,取得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应注明“廉租住房”和 “全部产权”的字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可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
十、共有产权改革中的售房资金管理
县住建局收取的购房款,除扣除3%作为廉租住房管理经费外,余额必须全额存入县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十一、物业管理
(一)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二)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购房户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购房款总额的3%作为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并统一由县房产局在购房时代收代管,待该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十二、共有产权改革中的廉租住房出售后的上市准入制度
(一)共有产权改革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等。
(二)购买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上市交易须补足到该房屋的成本价并交纳所有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优惠税费、土地收益金等相关费用,取得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土地收益金按照实际购房款总额结合房屋所处地段收取,一类地段按实际购房总额15%收取;二类地段按12%收取;三类地段按10%收取;四类地段按照8%收取。
(三)未满规定的上市交易年限而又确有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员因危重病及因灾等急需资金)须上市交易的,须经县住建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出售。政府并享有优先购买权,由县住建局按原售价结合折旧或租赁因素回购,用于住房保障房源。
(四)购买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十三、共有产权改革中的廉租住房出售后的抵押
(一)产权人在抵押时须经共有人同意。
(二)获得完全产权的房屋,产权人可自由行使抵押权。
十四、共有产权改革中的廉租住房购买后的财产继承问题
对于所购廉租住房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
十五、共有产权监督管理
(一)保障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廉租住房认购资格进行转让;擅自转让的,取消其认购资格。
(二)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购买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的由县住建局无条件限期收回住房,收取的购房款转作住房租赁补贴,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县住建局无条件收回住房,收取的购房款转作住房租赁补贴,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在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六、本试行办法从2012年5月2日起执行,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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