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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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时效期:2017-06-29 09:00:00
- 签署日期:2012-06-29 09:00:00
- 登记日期:2012-06-29 09:00: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2-06-29 09:00: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GZDR-2012-01006
古政办发〔2012〕18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古丈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古丈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及《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36号,以下简称《办法》)、《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1〕8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减少价格波动对人民群众生活影响而依法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负责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的审批。
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3%(对幼儿园和各类学校学历教育收费等免征);
(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产生的收入,按50%―70%计征;
(三)对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费、押金、保证金按50%计征;
(四)向社会征收。旅店业、饮食业、休闲娱乐业、酒类、化妆品行业等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1%计征,由各级地税部门代征。
(五)对资源性产品等征收。
地方电网按实际销售电量0.002元/千瓦时计征。
(2) 对销售的瓶装液化气按每瓶价内征收1元。由经营企业支付。
(3)对销售的天然气按实际售气量0.03元/立方米。由经营企业支付。
(4) 城市供水价内征收0.02元/吨价格调节基金。
(5) 对县内开采、收购、运输的矿产品,按销售额的3%征收,具体按县政府“税费一票制”规定执行。
(6) 对在县内砍伐并用于加工销售的木材,按木材销售收入的3%征收(其中县内农户利用自有木材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免征),不得直接向农户征收。
(六) 火工品(包括炸药、引爆器材等)按企业经营销售额的1%计征。
(七) 对房地产行业的计征:
(1) 房屋建筑施工、安装的企业在我县施工,按工程总造价的0.3%计征,由建筑安装企业支付(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国家政策规定减免的免征)。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按实际成交价0.5%计征。由受让方支付。
(八) 社会营运车辆:大客(30座以上)每辆征收200元/年;中巴、小客每辆征收150元/年;货运车辆(含农用车)5吨以上每辆征收200元/年,5吨以下每辆征收150元/年;(经县交通运输、农机等相关部门确认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乡村公交车、专门为农业生产服务没有从事社会营运的农机车辆免征)。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县价格调节基金办直接征收,也可委托其它部门代征。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价格调节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计提,缴入同级国库;向社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房地产行业的价格调节基金由相关管理部门分别代征,其中房屋建筑施工、安装企业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住建部门代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代征;社会营运车辆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交警部门代征;木材行业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林业部门代征;地方电网、城市供水、瓶装液化气、天然气、火工品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经营销售企业直接征收。
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按时就地缴入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属于代征部门代征的项目,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或未足额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八条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属于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一律使用税收票证随税计征。属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收的(包括其它部门代征的),一律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物价部门要及时与财政核对账目,并建立有关收入缴库辅助台账。
第九条 企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并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项目,缴纳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减缴、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月实际缴纳“三税”不足3000元的,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缴、免缴或缓缴价格调节基金,并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缴纳义务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受理,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一) 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 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 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湖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理由、数额和起止时间等;
(二) 财务会计报表、生产经营数据等材料;
(三) 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质证明;
(四) 申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的意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 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数额进行定期核查,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价格调节基金实缴数额的核查和对账工作。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滚存使用机制,在确保基金当年征收额有积累的前提下,有重点、有计划地投放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情形:
(一) 对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扶持“菜篮子”基地建设的投入,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或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动态价格补贴。(所占比例不低于60%);
(二) 对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分析、预测并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发布信息进行补助,对规范价格行为和市场秩序进行补助;
(三) 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属县人民政府。使用时根据使用部门或单位的书面申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并商财政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批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当明确具体的使用对象、使用途径等。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如实报告使用情况。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国库,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不得将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代征部门的代征费用,由财政部门适当安排。用于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宣传等业务方面的必要支出。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审计、监察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解缴、入库、拨付、使用情况等定期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地税等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办法、投诉电话和通讯地址。
第二十条 建立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效果评估机制,对重点扶持项目及分期投入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跟踪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应严格按批准用途专款专用,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县价格主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侵占价格调节基金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使用单位等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虚假、瞒报、谎报。
第二十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价格、财政、地税、国税、交警、住建、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建立价格调节基金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的相关事宜,切实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和组织,并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价格调节基金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古丈县物价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丈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古政发〔2009〕11号)文件同时宣布失效。
主题词:基金 征收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