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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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时效期:2014-07-01 09:00:00
- 签署日期:2012-06-20 09:00:00
- 登记日期:2012-06-20 09:00: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2-06-20 09:00: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GZDR-2012-01007
古政办发〔2012〕17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古丈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古丈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生产发展,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3号令)、《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8〕53号)、《湘西自治州财政局、湘西自治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州财非税〔2010〕345号)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3〕46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再转入县级国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细则由县财政局、县经信局负责制定,征收工作受州墙改办、州散装办委托县经信局(以下简称征收部门)具体实施。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监察、财政、审计和州墙改办、州散装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一节 征收
第五条 建设单位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符合《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见附件一),并取得《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书》或通过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
第六条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七条 为确保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按10元/m2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不便于计算建筑面积的,按设计用标准砖总量计算预缴金额,标准为每块标砖0.05元。
第八条 建筑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遮蔽处理前,建设单位应书面向征收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建筑设计图纸等证明文件。征收部门接到申请三个工作日内应到现场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作为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依据。
征收部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派员验收的,视作同意申请处理。
第九条 建筑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凭有关工程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书》、《质量检测报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税务发票以及征收部门签署的验收意见等资料,经征收部门核实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条 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下列要求的,按照核定的单体建筑物新型墙体材料用量比例,扣除征收手续费后,按实际使用比例清退专项基金。具体由征收部门按季汇总,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一)对已列入国家和省公布的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单体建筑物±0.00以上(含架空层)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70%(含70%)以上;
(二)对未列入国家和省公布的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单体建筑物±0.00以上(含架空层)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60%(含60%)以上;
(三)对使用烧结页岩多孔(空心)砖部分,按照核定实际使用比例的60%确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比例。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一)单体建筑物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第十条规定比例的;
(二)建筑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征收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建设单位擅自进行墙面遮蔽处理的。
第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标准或缓、减、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三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库办法依照县有关规定执行。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全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和入库。
第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经费,由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二节 使用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奖励;
(五)代征经费;
(六)经县财政局批准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科研开发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征收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征收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县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征收部门应按县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墙改办备案。征收部门应按月向县财政部门送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月报表》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月报表》。
第三章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一节 征收
第二十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均应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
(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1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办法:
(一)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销售袋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按建筑工程面积2元/m2标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他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工程,按工程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3元/吨的标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买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发票等凭证,到征收部门办理资金结算手续,征收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实际使用量,提出结算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批,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四)对销售非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袋装水泥,又不能出具原产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结正规票据的,按2元/吨标准征收;对使用非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又不能出具原产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结票据的,按3元/吨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散装水泥使用量占工程水泥总用量70%以上(含70%)的,扣除代征手续费后按散装水泥实际用量的比例实行多退少补。散装水泥使用量占工程水泥总用量70%以下的,不予返退。返退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征收部门按季汇总,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标准或缓、减、免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否则,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第二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由县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征收部门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全额缴入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具体缴库办法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和入库工作。
第二节 使用
第二十八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度使用。使用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有关散装水泥工作宣传,培训、奖励等项经费;
(六)代征经费;
(七)经县财政局批准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它开支。
第二十九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三十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征收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备案;年度终了三个月内,编制上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决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征收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并按申请资金额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征收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四)县财政部门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五)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征收部门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逾期未补缴的,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瞒报建筑面积和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瞒报袋装水泥使用量,或者拒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征收部门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逾期未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征收部门不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征收和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附件: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准砖/年)。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空心砖(符合DBJ43/002-2005和DBJ43/003-2005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的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空心砌块单班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立方米/年,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能力不小于10万立方米/年)。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砖块(符合CB8329-1997的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GB/T15229-2002的技术要求);
(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的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的技术要求)。
三、墙板类(采用机械化成型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平方米/年)。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的技术要求);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JC666-1997的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的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七)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设平板(符合JC/T626-1996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1997技术要求)。
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中空钢网内模隔墙、预制复合墙板(体)、复合保温砖(砌块)的建筑墙体。
主题词:材料 基金 征收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