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2-00239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7-10-18 09:00:00
- 签署日期:2012-10-18 09:00:00
- 登记日期:2012-10-18 09:00: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2-10-18 09:00: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GZDR—2012—09002
古财农〔2012〕3号
关于印发《古丈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项目实施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2]26)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扶贫办、县民族事务局共同研究,并报请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古丈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
古丈县财政局古丈县发展和改革局
古丈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古丈县民族事务局
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财政 扶贫资金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纪委、
县审计局共印30份
古丈县财政局办公室2012年10月26日
古丈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改革委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2]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专项扶贫项目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明确责任,各司其责,严格把关。提前落实项目计划,组织协调、指导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进行审核、监督、检查。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汇审财务决算,监督资金使用。发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以工代赈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扶贫办会同相关部门对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民族事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民族发展资金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根据竣工验收结果,财政部门建立资产登记档案。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工程合同书,下同)和工程建设进度,并附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批、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为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扶贫项目的各类财政性扶贫资金,包括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贫信贷贴息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革命老区发展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扶贫资金。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五条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七条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户(账)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账)产生的存储利息,应在年末全额转入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
第八条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账务管理,进行专账核算,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应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条补助到扶贫对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通”发放。
第三章项目启动
第十一条 凡是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成立“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一把手或分管财务领导任组长,驻村干部(含扶贫工作队)、项目实施地点的村三大主干、技术人员为小组成员,项目开工时分别报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
县级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村(社)或其他组织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农户自建或联办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与农户签订项目自建责任书,项目自建责任书应明确户主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建设内容、补助环节、补助标准等内容。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自建责任书须送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收到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省州扶贫、发改、民族事务、财政)的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由县扶贫办、县发改局、县民族事务局分别和县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开工通知书》,通知到项目实施单位,同时抄送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接到《项目开工通知书》后,凭申请开工报告、项目实施报账管理领导小组、项目实施方案、工程概算(10万元以下含10万)、项目工程设计(10万元以上由县直相关技术部门出具)、招投标相关文件材料、施工合同等书面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工。并将申请开工报告(实施单位为村委会的开工报告必须有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项目实施方案(须经项目主管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分别报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严禁报账时补报开工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未下达《项目开工通知书》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提前实施。否则,不予安排资金。擅自调整、变更项目的,不安排资金。确需调整项目的,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主管部门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进行开工前公示。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和按工程进度预付工程款两种办法。
1、对于投资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采用一次性报账方式;
2、对于投资额度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3、对于投资额较大的工程项目,补助额度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用款申请,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预拨30%的项目启动资金。工程开工后可以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总额以批复下达的该项目财政扶持资金数额为限,不得超额报账。预付资金在项目竣工结算时抵扣。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工程进度凭原始凭证及时报账。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相关原始凭证提出报账申请并填制报账申请书,按规定程序报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据此报账并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专项扶贫资金工程项目需要招标的,应当按以下有关规定实行招标。
1、单项投资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的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村委会推荐施工单位或个人,报县项目主管部门、资金主管部门审定;
2、10-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共同议定有合法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3、对单项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采取招投标制,公开选择项目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专项扶贫项目所需物资、材料及服务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1、单位货物类定点采购项目金额在20万以内的(不包括20万元),必须按规定在相应的定点供应商处采购;
2、20万以下非定点政府采购项目,不强制要求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各实施单位经县政府采购办审核批准后可自行组织采购。
3、采购人采购集中目录以内的,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必须严格按法定的采购方式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采购。具体数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 同时,必须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县扶贫开发办、县发改局、县民族事务局等)负责项目前期的调查、规划、论证、立项、申报,组织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监督、检查、验收及评估。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主管单位书面申请项目工程验收,同时抄送资金主管部门,并由项目主管部门邀请资金主管部门及相关技术设计单位对工程实施情况和施工质量作出结论,出具验收结论意见。具体操作标准如下:
1、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验收;
2、10-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项目验收,由项目主管、财政、相关技术设计部门负责验收;
3、3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和50万元以上的种养殖业项目,除项目主管部门、财政、相关技术部门、县招标办、县纪委负责验收外,并由审计部门(或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审计报告(或投资评审结论书)。
第五章凭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报账时,由项目实施主体提供相关报账凭据:
⑴项目资金计划批准文件(项目开工通知单);
⑵项目合同书(含招投标材料);
⑶开工报告;
⑷项目实施方案;
⑸工程概算或工程设计;
⑹报账申请表;
⑺工程竣工验收单(技术设计单位、项目行政负责人和纪检组长、资金主管部门必须签署验收意见);
⑻项目报账清单;
⑼购买各类物质的合同、工商经营执照(复印件)、物质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⑽合法会计原始凭证。
⑾项目施工前及竣工后对比图片;
⑿3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和50万元以上的种养殖项目必须有审计报告单(或投资评审结论书)。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须据实填写报账申请书。报账申请书的格式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报账金额等。
第二十五条 报账的每张原始发票上必须有项目负责人、施工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报账资料整理齐全后,经项目主管部门纪检组长审核项目负责人据实签批,再由资金主管部门复核无误后报分管局长签批方能报账。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投放物质或资金补助的,必须出具承受人(户)本人签名并加盖指印的花名册,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技术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人在花名册上签署“情况属实,项目验收合格”意见,并签名盖章后,方可凭花名册报账。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的,凭花名册报账。
第二十七条实行工程承包的扶贫项目,报账时需提供:承包合同正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算、验收意见书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第二十八条县级财政报账时,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
1、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2、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3、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未审核、分管领导没有审签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二十九条实行招投标制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可在项目工程款财政补助资金中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不低于该项目财政扶贫资金总额的5%。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若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可提出拨款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据此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施工单位(个人)、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并由公示主体留相关的影像资料备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需要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的,按省财政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资金主管部门、相关技术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县级财政部门、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并积极配合纪检、审计部门进行资金检查。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县扶贫办、县民族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其他财政性县级财政报账制资金参照本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