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3-01258
- 文号: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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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8-02-18 09:05:00
- 签署日期:2013-02-18 09:05:00
- 登记日期:2013-02-18 09:05: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3-02-18 09:05: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GZDR-2013-01001
古政办发〔2013〕2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丈毛尖茶包装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古丈毛尖茶包装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8日
古丈毛尖茶包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古丈毛尖茶的国内外市场信誉,保护“古丈毛尖”驰名品牌,保障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古丈茶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的《古丈毛尖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古丈县“古丈毛尖”驰名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驰名商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古丈毛尖”驰名商标,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凡印有“古丈毛尖”字样及“古丈毛尖+图形”证明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含“袋”,下同),必须接受驰名商标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四条 “古丈毛尖”品牌严格实行“双商标”制管理,即使用“古丈毛尖+图形”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必须同时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企业商标,并符合食品包装标签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使用古丈毛尖茶包装的条件等同使用“古丈毛尖”中国驰名商标的条件。
第六条使用或印制古丈毛尖茶包装盒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使用“古丈毛尖”茶包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驰名商标管理办公室递交《中国驰名商标古丈毛尖茶包装使用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经驰名商标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自然人或法人)进行实地考察,审查合格后,与其签订《中国驰名商标古丈毛尖茶包装许可使用合同书》。
(三)营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必须有营业执照、注册商标、取得QS认证,并出具与古丈县区域范围内的茶农或生产企业签订的合同来确定古丈毛尖茶包装盒数量;有营业执照但无QS认证或商标的营销企业,可挂靠已取得商标使用许可的生产企业,否则不得订制古丈毛尖茶包装盒。茶农自产自销,现场加工制作需使用古丈毛尖包装盒的,可与有资质的企业协商购买或与驰名商标管理办公室指定的企业购买。
(四)获《中国驰名商标古丈毛尖茶包装准用证》后,方可到驰名商标管理办公室指定的承制企业印制古丈毛尖茶包装盒。
(五)承制古丈毛尖茶包装盒的企业,应具有承制能力,由驰名商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茶叶经营户组成的招标代表以投票方式确定。
(六)获准承制古丈毛尖茶包装盒的企业,须与驰名商标管理办公室签订委托承制合同,并缴纳质量保证金;承制委托合同一年一签订,期满后,由驰名商标管理办公室对承制包装盒的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续签订第二年委托合同,考核不合格者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其承制企业资格,第三年以此类推。超过期限不签定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承制权。如果承制企业自动要求退出古丈毛尖茶包装盒印制的,保证金必须期满一年后方能退还,保证金均不计息。
(七)承制古丈毛尖茶包装盒的企业在受理包装盒印制时,必须要求印制单位出示驰名商标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中国驰名商标古丈毛尖茶包装许可使用合同书》、《中国驰名商标古丈毛尖茶包装准用证》,印制的古丈毛尖包装盒必须是驰名商标管理办公室委托书规定的型号和数量。
(八)承制企业必须将所有定购单位的样稿上报驰名商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由驰名商标管理办公室审定后定稿,印制中如出现文字或图案与样稿不符的包装盒,视作假冒包装盒处理。
第七条委托承制合同书由驰名商标管理办公室统一提供,一式三份,驰名商标管理办公室存档一份。严禁弄虚作假,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除给予相应处罚外,并取消承制单位下一年度的承制资格。
第八条承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驰名商标管理办公室规定的数量印制,不得超印,并建立古丈毛尖茶包装盒印制管理专用台帐。
第九条下列情况属侵权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一)承制企业擅自为没有驰名商标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中国驰名商标古丈毛尖茶包装准用证》的单位印制带有“古丈毛尖文字或中国驰名商标图案”的古丈毛尖茶包装盒的;
(二)承制企业擅自超委托数量印制古丈毛尖茶包装盒的;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制作古丈毛尖茶包装盒向市场销售的。
第十条承制企业对经批准的古丈毛尖包装盒设计样稿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修改、私自出让或转让,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承制权,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为便于监管,承制企业经向驰名商标管理办公室申请同意转让、委托第三方代为制作的(印刷加工除外),必须将转让或委托印制合同报驰名商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承制企业必须在每个包装盒上标明承制企业编号。没有标明承制企业编号的包装盒视为假冒物处理。
第十二条 印有古丈毛尖字样或图案的包装盒,必须按规定粘贴中国驰名商标古丈毛尖电话防伪查询标识。
第十三条 古丈毛尖茶包装盒上的企业商标、生产单位、联系方式必须整体印刷,不得另行印制纸条粘贴,否则作不合格包装盒处理,驰名商标管理办公室指定防伪标识或其他指定标识除外。
第十四条 凡设计、起用古丈毛尖的创新特制包装盒的,必须报请驰名商标管理办公室批准。一经获准,保护其三年的专用权,其他单位不得仿制。
第十五条鼓励茶叶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创造条件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古丈毛尖的统一包装盒,开拓古丈毛尖品牌市场,共同促进古丈毛尖茶产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经销古丈毛尖茶包装盒牟利。一经查实,取消其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古丈毛尖统一包装资格,并对非原产地茶商非法生产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古丈毛尖包装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第十七条所有经批准并受委托印制的古丈毛尖茶包装盒的质量由驰名商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印制单位或个人与承制企业因包装盒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矛盾,应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驰名商标管理办公室调解处理,调解未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裁决。
第十八条古丈毛尖茶包装的茶商品在流通销售过程中,必须质量与等级相符,一经发现确有质量与等级不符的,生产企业必须立即招回,尽量降低对古丈毛尖品牌的负面影响。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企业出售古丈毛尖茶包装盒的数量必须与可供包装的茶叶量基本相等。如包装盒数量超过可供包装的茶叶量的10%,将视为买卖包装,应作买卖古丈毛尖茶包装盒牟利处理。
第二十条凡违反本管理办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将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第二十一条承制古丈毛尖茶包装的企业违反本办法中任何一条的均作违约处理,由驰名商标管理办公室没收其全部保证金并追究相关责任;对违反国家印刷管理条例行为的,移交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凡违反本办法的使用者,造成轻微影响的由驰名商标管理办公室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中国驰名商标古丈毛尖茶包装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所有生产、经营者及广大茶农均有维护古丈毛尖驰名商标品牌的义务。欢迎公众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凡举报属实的,驰名商标管理办公室按案值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授权驰名商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