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3-01267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8-05-22 16:20:00
- 签署日期:2013-05-22 09:00:00
- 登记日期:2013-05-22 16:20: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3-05-22 16:20: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古政办发﹝2013﹞14号
GZDR-2013-01005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2﹞33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州政办发﹝2012﹞37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服务业统计是统计“四大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对于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和行业分布情况,制定服务业发展政策,加强对服务业的宏观调控,满足部门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一些乡镇和部门对服务业统计工作重视不够,服务业统计名录库不完整,统计分类标准不健全,部门配合不紧密,经费和人员保障不到位,难以适应服务业发展需要。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把服务业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服务业统计工作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精神,针对服务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整体设计、规范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条块结合、分步推进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建设,全面提升服务业统计能力,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努力适应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
(二)主要原则
坚持在地统计、权责发生制和市场价格估价等原则。在地统计原则是指根据统计单位的常住地确定其统计归属地,即一个统计单位在我国境内设立生产经营场所,并长期(一年及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其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地进行统计。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根据交易活动发生时间确定统计的报告期。企业(单位)财务统计指标的报告期确定,原则上应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保持一致。市场价格估价原则是指根据交易双方认定的成交价格进行统计。没有货币支付行为的交易,按市场上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或按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估价。
(三)目标
推动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统一规范服务业统计范围和基本内容,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服务业发展情况统计监测评价体系,加强数据质量控制与评估,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实施宏观调控、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服务业统计名录库建设
准确的服务业单位名录库是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基础,是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基础。统计部门要适应服务业单位变化快、旅游和楼宇经济特征明显等特点,建立健全服务业单位名录库动态维护管理制度,确保服务业单位名录库信息的准确性。服务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按照统计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所在地县级统计部门办理统计报告备案手续,接受统计调查。工商、民政、编制、司法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审批(备案)职能的国家机关,每个月底必须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提供服务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统计部门要为其他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全面准确的基本单位名录。
四、做好服务业统计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制度方法、统一组织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实行条块结合、分散收集数据、集中统一核算”的原则,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
(一)职责分工
1.统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负责服务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制定、修订和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服务产业地方标准,组织指导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收集、审核、汇总、评估和发布有关服务业统计资料,对地区、行业服务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测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服务业发展情况考核,统一核算地区、行业服务业增加值。
2.各有关部门按照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在统计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时实施本行业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按时向统计主管部门提供分单位、分行业、分地区的统计调查数据,协同统计主管部门组织所属行业范围內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限额以下服务业样本单位报表的布置、收集、初审、报送工作。
3.建立县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县统计局负责主持召集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服务业统计阶段工作重点,协调解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保证服务业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
(二)组织实施
1.要按照服务业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确保每个服务业都有统计责任部门。
2.各有关部门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原则上应是全行业统计,统计范围既要包括系统内企业(单位),也应包括系统外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严格执行统一的服务业统计标准和分类要求,规范设置统计调查指标,合理选择调查方法。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情况纳入部门绩效考核范围。
3.要积极推进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服务业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信息,以及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业务、财务和行政记录资料。政府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信息平台,促进信息共享。
4.要切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公布服务业统计数据。各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公布的统计数据应与统计部门保持一致。
5.应按照统计部门的要求,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解决重复统计和指标设计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并根据需要,适时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现代服务业、旅游服务业、信息产业、体育产业等服务产业统计工作。
五、保障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要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运用现代网络技术报送统计数据。应加强服务业统计制度方法的业务培训,建立和完善服务业有关统计业务培训机制,通过培训,使基层统计机构、服务业企业(单位)的统计人员掌握服务业统计的标准分类和统计调查方法,熟悉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掌握现场调查技巧和数据处理程序等业务技能;要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审核力度,确保基本单位不重不漏、基层调查表完整清晰、基础数据准确可靠;要通过指标间、报表间的逻辑审核,确保经济指标与相关会计、业务核算资料相一致,本期数据与上期、上年同期数据相协调,表与表之间关联指标相协调。统计部门要把依法统计作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加大统计执法检查的力度,严肃查处迟报、拒报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行为。
六、做好对服务业发展情况的评价考核
由县统计局、县发改局牵头,服务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研究建立辖区、重点行业服务业发展情况检查评价指标体系,考核各部门、主要服务业行业发展情况,以考核促进服务业大发展。认真监测大、中、小、微型服务业企业发展情况,特别是加强对重点服务业企业发展情况统计监测。把服务业企业发展情况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七、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
服务业统计调查面广量大、任务重、难度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改部门要把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我县服务业发展规划中,协助完善服务业统计网络等基础工作;县统计局要增设服务业统计职能机构,确保至少一名服务业专职统计人员;乡镇要配备专(兼)职服务业统计人员。有关部门要明确服务业统计分管领导、责任机构和专(兼)职服务业统计人员。服务业统计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需要和财力予以安排。
附件:县直有关单位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2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2日印发
附件:县直有关单位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
部门名称 |
统计范围 |
县经信局 |
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不含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
县教育局 |
教育(不含职业技能培训) |
县科技局 |
研究与实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
县民政局 |
婚姻服务、殡葬服务、社会福利业、烈士陵园、纪念馆、社会团体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县司法局 |
法律服务 |
县财政局 |
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 |
县人社局 |
社会保障业、职业技能培训 |
县国土资源局 |
地质勘查业、测绘服务 |
县环保局 |
环境管理业(不含野生动植物保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县住建局 |
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业 |
县房产局 |
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 |
县水务局 |
水利管理业 |
县农业局 |
农业服务业 |
县畜牧水产局 |
畜牧服务、兽医服务、渔业服务业 |
县商务局 |
会议及展览服务、典当、拍卖活动 |
县文广新局 |
文化艺术业(不含档案馆)、娱乐业、动漫游戏设计、新闻出版业等其他专业技术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知识产权服务 |
县卫生局 |
卫生(不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
县人口和计生局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
县国家税务局 县地方税务局 |
服务业纳税情况 |
县工商局 |
广告业 |
县质监局 |
技术检测 |
县体育局 |
体育 |
县林业局 |
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和野生动植物保护 |
县旅游局 |
旅行社、相关活动 |
县宗教局 |
宗教组织 |
县气象局 |
气象服务 |
县档案局 |
档案馆 |
县邮政局 |
邮政业 |
县农行 |
银行业、其他金融业(不含典当) |
县建行 | |
县农村信用联社 | |
县财产保险公司 |
保险业 |
县人寿保险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