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3-01268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5-08-05 18:35:00
- 签署日期:2013-07-25 09:00:00
- 登记日期:2013-07-25 09:00: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3-07-25 09:00: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古政发〔2013〕7号
GZDR-2013-00003
古丈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古丈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古丈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古丈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5日
古丈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为整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秩序,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10〕165号)规定,参照周边县市停车场收费执行情况,结合我县实际,综合考虑停车场服务经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有利于促进我县城区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等因素,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条 建立动态停车区域和时段划分调整机制,发挥价格杠杆对“交通疏堵保畅、车辆行停有序”的促进作用。
第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停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鼓励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场;提倡机关事业单位、公用事业机构、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四条 下列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指公安交警部门或公安交警部门会同住建部门依法科学、统一规划,并规定具体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包括机动车道停车泊位,非机动车道停车泊位,人行道停车泊位)。
(二)住宅小区、商住楼的配套停车场。
(三)车站、码头、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四)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供电、供水、供气、公交、保险等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
(五)政府投资或享受政府在土地、税费等方面优惠政策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以及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
(六)利用城市公共土地资源临时开设的停车场。
第五条 停车场按所处位置,划分为两类区域。
县城南北向:从县公安局旁S229大桥至交警队旁S229大桥,县城东西向:东至消防大队旁加油站、后街文化馆宿舍,西至红砂溪铁路桥为一类区域停车场。除一类以外的其它区域均属于二类区域停车场。
第六条 机动车按国家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如下类型。
载客汽车:
摩托车(含两轮、三轮摩托车及电动车)。
小型车,载客9座以下(含9座)的客运车。
中型车,载客10至19座(含19座)的客运车。
大型车,载客20至33座(含33座)的客运车。
超大型车,载客34座及以上的客运车。
载货汽车:
三轮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等于2000kg,长小于等于4600 mm,宽小于等于1600 mm的载货车。
微型货车,车长小于等于3500 mm且总质量小于等于1800 kg的载货汽车。
轻型货车,车长小于6000 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
中型货车,车长大于等于6000 mm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
重型货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
第七条 收费标准按区域和时间不同,划分为差别收费标准和浮动收费标准。对不同区域的停车场实行不同价格,在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七个节假日(含调休日)和举办全国性或区域性重大活动(以下简称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允许适当加价,但应及时在物价部门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在不超过以下规定标准的情况下,可结合自身实际自主制定执行标准,也可采取包月、包季、包半年或包年收费。
一、道路停车泊位
小型车(含三轮载货汽车、微型货车、轻型货车、拖拉机)20分钟以内免收,超过20分钟的部分按每小时6元标准收取(不足1小时进整为1小时),摩托车按以上标准减半收费。中型车(含中型货车)20分钟以内免收,超过20分钟的部分按每小时12元标准收取(不足1小时进整为1小时)。大型车(含超大型车、重型货车)在15分钟之内(即停即走)免收,超过15分钟的部分按每小时20元的标准收取(不足1小时进整为1小时)。
二、一类区域停车场
(一)载客汽车:
1.摩托车,3小时以内每次(下同)2元;3小时至12小时3元(以上时段包含起点数不包含终点数,下同。超过12小时,重新按时段计费,下同)。
2.小型车,3小时以内5元;3小时至12小时10元。
3.中型车,3小时以内10元;3小时至12小时15元。
4.大型车,3小时以内15元;3小时至12小时20元。
5.超大型车,3小时以内20元;3小时至12小时25元。
(二)载货汽车:
1.轻型货车(含三轮载货汽车、微型货车、拖拉机等),3小时以内5元;3小时至12小时10元。
2.中型货车,3小时以内10元;3小时至12小时15元。
3.重型货车,3小时以内15元;3小时至12小时20元。
三、二类区域停车场
小型车按摩托车型一类区域标准收费,其它类型车辆分别按以上递减一类车型的标准收费。
四、停车场在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以上述标准为基准,可上浮不超过40%。
五、以上价内均含3%的价格调节基金。
第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各类停车场在非营业时段(无人值守时段)。
(二)办公时间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车辆。
(三)进入住宅小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车辆。
(四)执行任务的军、警车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的情形。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对残疾人驾驶的车辆免收车辆停车费,对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机动车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半价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包括摩托车),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第十二条 商业场所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利用商业用地开设的临时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企业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参照第八条规定标准自主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但在重大活动期间,政府启动限价措施,本条所列的停车场其收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第八条规定同类型车辆的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执行本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停车场,必须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凭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手续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批价格后方可对外营业收费,并按规定使用合法的票据收费。
第十四条 各类停车场均应在停车入口处和交费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收费核准机关、监督机关及价格投诉电话“12358”等。
第十五条 机动车进入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标有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凭牌或卡交费,并认真做好登记和相关资料保存,强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不含无人值守道路停车自动计费设施)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杜绝火灾、事故隐患,防止车辆损坏、丢失。因机动车停车场责任造成停放车辆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未经审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及不按规定使用合法票据收费的,由物价部门按乱收费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3年8月5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