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3-01269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8-01-01 17:20:00
- 签署日期:2013-08-01 08:20:00
- 登记日期:2013-08-01 08:20: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3-08-01 08:20: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古政发〔2013〕8号
GZDR-2013-00006
古丈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政策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普惠优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工作目标:通过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惠政策,引导更多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营造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环境,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趋势,促进我县人口计生工作和谐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户籍在我县的公民和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和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以下简称独生子女户),可享受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三、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内容
在全面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基础上,再落实以下长效优惠政策:
(一)奖励类:
1.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再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再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2.对考取全国全日制二本以上(含二本)本科院校的独生子女户、农村两女结扎户家庭的子女分别给予1000元奖励,由财政、民政、教育等部门负责落实。
3.大中型水库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移民常住户口家庭,除享受财政、教育部门的考学奖励外,凡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子女考取大学专科以上的,当年给予1000元奖励;考取二本以上的,当年给予2000元奖励。移民解困避险搬迁建(购)房对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家庭分别按增加1人、半人份额的标准发放建房补助费,由移民部门负责落实。
4.一次性奖励政策。农村两女户在落实绝育措施后,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
(二)救助类:
1.在开展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中,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结扎户优先纳入低保,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民政部门负责落实。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定点对症治疗费实行全额报销,属农村居民的由新农合按政策比例报销,属城镇居民的由县医保中心按政策比例报销,自付部分年底按实结算,资金由民政大病救助资金中解决或财政安排。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免费对症治疗范围之外的检查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单位向个人收取。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扶助资金外,由民政部门每人再增加200元。
(三)优待类:
1.独生子女保健费政策。独生子女家庭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单位支付;夫妻双方是农村人口或是城市人口但无工作单位的,由人口计生事业费承担。
2.任何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和在分配征地补偿费时,按《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独生子女家庭增加1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3.入学生活补助政策。农村独生子女、两女结扎户家庭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学习期间,每人每学期给予100元的生活补助,高中学习阶段每人每学期给予200元的生活补助,由财政、民政、教育、计生部门负责落实。
4.农村独生子女和两女结扎户家庭子女初中升高中录取时给予10分的优惠加分。
5.农村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家庭,夫妻和子女由县免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由县免费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父母)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
6.在农村新能源建设工作中,优先安排农村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家庭建沼气池、使用沼气灶和太阳能热水器,由县农办负责落实。
7.符合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条件的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扶助资金外,由县财政给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每人增加50元、计生家庭特扶对象每人增加200元。
8.工商联、行业商(协)会等组织民营企业、非公人士开展公益事业时,优先扶助独生子女户家庭和农村两女结扎户家庭。非公有制企业招聘工作人员时,优先安置独生子女户家庭和农村两女结扎户家庭人员就业,由工商联负责落实。
9.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农村夫妇,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免费提供优生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检查经费由240元/对夫妇提高到300元,增加的60元由县财政负责落实。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人群扩大到城镇夫妇的,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责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单位、部门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县“四个文明”单位评比验收、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享受上述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夫妇,若发生违反现行人口计生政策行为生育或抱养了子女的等,取消其全部奖励优惠待遇并收回原领取的各类奖励扶助金。
(三)各乡镇、各相关单位及部门要制定实施细则并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对因不落实本通知相关奖励规定而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单位,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纪检部门追究责任,年度内不予晋职、晋级和评先评优。
五、本通知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古丈县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 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