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3-01270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8-07-29 10:35:00
- 签署日期:2013-07-29 10:35:00
- 登记日期:2013-07-29 10:35:0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3-07-29 10:35:0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古政通〔2013〕1号
GZDR-2013-00004
古丈县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规范县城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的
通 告
为加强县城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区域内规范烟花爆竹燃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本通告适用于县城区域内(见第三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含暂住单位及人员、流动人员等)。
第二条 规范县城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允许时间是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七;除此之外的时间为禁止时间。在禁止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欢度节日、操办庆典、婚礼、丧葬及开展其他活动均不得在县城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
东至:二龙庵自来水厂蓄水池——凉水井居民住宅区内——五里坡居民住宅区以下——屋场坪村民住宅区以下——半坡村住宅区内。
南至:半坡村住宅区内——老塘坊后山坡居民住宅区以内——南门酒楼——看守所大桥——县武警中队——新寨村民住宅区以内。
西至:古丈三号铁路隧道入口处沿铁路桥至古丈县火车站范围内——古丈一号隧道出口处——太阳城范围内。
北至:太阳城范围内——大岩板新桥以内——三道河居民住宅区后山腰县林业局三把枯种苗场——二龙庵自来水厂蓄水池。
第四条 国家规定的重大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事先向市民通告燃放的时间、地点和数量。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通告第二、三、四条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直接责任人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安监、工商、环保、住建等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对承办婚丧喜庆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和领导对责任单位及责任单位的领导进行批评警告,新闻媒体给予曝光。
第六条 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按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其法定监护人。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规范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为规范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安监、工商、住建、环保、古阳镇等城区单位和社区要积极配合管理。广大市民有义务向“110”举报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
第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禁放区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区要从严管理,狠抓落实。同时县人民政府将对规范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各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年度考核内容,实行责任追究和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通告(古政通〔2009〕1号)同时废止。
古丈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