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丈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3-01272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8-01-01 08:45:00
  • 签署日期:2013-08-13 08:49:40
  • 登记日期:2013-08-13 08:49:40
  • 所属机构:
  • 发文日期:2013-08-13 08:49:40
  • 公开责任部门:古丈县

                                                                                                    古人口发〔2013〕25号

GZDR-2013-17001


关于印发古丈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

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对独生子女家庭

增加一人份额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古丈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古丈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古丈县财政局

古丈县国土资源局

二○一三年八月三日


古丈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

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对独生子女家庭

                 增加一人份额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群众生育观念转变,鼓励和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推进我县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和《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政策的通知》(古政发〔2013〕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增加一人份额”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民居委会、村民小组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对集体林权的分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村民委员会转制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转制为居民小组及其他农村合作组织,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进行投资经营,对投资所得进行分配时,适用“增加一人份额”的分配规定。

二、适用对象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县户籍的农村居民。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优待标准

(一)有权参与农村集体收益或征地补偿费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分配时增加一人份额:

1、父母均健在且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2、父母一方死亡,健在一方未再婚也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且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3、父母双亡,其独生子女尚未结婚(不包括结婚后离婚、丧偶)且无子女,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本条前两项规定均不考虑独生子女的户籍、婚姻、职业及是否健在等情况。第(三)项规定中,独生子女因就读大中专院校、入伍期间将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影响其应享受的增加份额;毕业、退伍后未将户口迁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或已招用、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的,不享受增加份额。

(二)有权参与农村集体收益或征地补偿费分配的、除第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特殊情形的独生子女家庭按下列规定增加份额:

1、父母均健在,一方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

2、父母离婚后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户口均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仅一方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

3、父母离婚、丧偶后再婚,新组合的家庭仍为独生子女家庭的,依其父母户籍情况,按照第一条及本条第(一)项规定增加相应份额。

4、两代均为独生子女父母的,按2个独生子女家庭计算,依其父母户籍、婚姻等情况,按照第一条及本条前三项规定各自增加相应份额。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

1、夫妻双方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的正式工作人员,户口为农村居民的;

2、夫妻双方均在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且享受了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户口为农村居民的;

3、2003年1月1日以后,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

4农村居民自行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可以享受);

5、既有村民委员会的户口也有居民委员会的户口的。

6、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后子女达2个以上,因死亡、失踪等原因,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四、资金来源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2、征地补偿费分配

五、办理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填写《古丈县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优惠项目申报表》,连同相关证件(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及2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上交到所在社区、村(居)委会。

(二)村级评议。社区、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增加一人份额”对象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由社区、村(居)委会汇总相关资料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审核。乡镇对社区、村(居)委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对象名单张榜公示7日,由乡镇分管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建立对象档案。

(四)县级备案。乡镇将确认的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对象名单和《古丈县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优惠项目申报表》报送县人口计生局。县人口计生局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员人口信息库。

六、监督管理

(一)各乡镇要加强对“增加一人份额”工作和监督管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任务分解到人,层层抓好落实。涉及有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款分配的乡、村、组,区域内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群全部足额兑现“增加一人份额”。对应享受本细则“增加一人份额”待遇而未享受的,可提供法律援助支持独生子女父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司法保障职能作用,切实依法保护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

(二)县直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履行职责,县国土资源局在拨付征地拆迁补偿费时,应将“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纳入征地拆迁项目补偿协议内容;县人口计生局将“增加一人份额”落实情况纳入人口计生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移民部门在实施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时,对独生子女移民户按照“增加一人份额”的标准发放避险搬迁安置补助费。林业、农业、经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增加一人份额”规定的监管,确保“增加一人份额”规定的落实。县财政局应加强对“增加一人份额”相关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发放到户。

七、违约退赔

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原已享受“增加一人份额”的待遇以货币形式全部退还。不主动退还的,由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原发放单位追缴。

(一)“增加一人份额”宅基地的,退出增加的份额;已修改建房的,增加份额的宅基地按退还时的市场价格退赔,并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加赔违约金。

(二)“增加一人份额”补偿费或集体其他收益的,在退赔时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加赔违约金。

八、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古丈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2013年8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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